① 石油合同与管理是什么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1ty 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产量分成合同 20世纪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风险服务合同 20世纪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纯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联合经营合同 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
(1)合资经营。
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
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为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斯坦)。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石油合同的选择 石油合同是资源国政府实现其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利益的载体,也是石油公司参与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并获得收益的基础。因此,任何合同的选择与谈判都是资源国与石油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对于石油资源的占有国而言,引入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的勘探与开发主要谋求长期的合作并达到以下目的:
(1)经济方面,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很多资源国政府希望通过引入外国投资参与石油勘探开发获得一部分启动资金,从而积累资本以投资于其他资本密集型项目。如果项目成功,资源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取来自于石油生产的可观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再投资的基础。
(2)政治方面,为避免对外国的依赖,资源国希望通过合同控制项目以及产品,并成为开发中积极地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益人,这样能够保障自然资源的开采最有利于国家利益。
(3)技术方面,通过引入外国石油公司,资源国能够使用先进技术,从而提高作业水平,减少勘探风险。同时,资源国也希望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强研发实力,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本国勘探开发水平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
与此相对,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加看重短期目标,且目标较为单一。即希望获得尽量多的实物或货币报酬并能将利润自由返回本国,同时在最大限度上减少风险。此外,灵活的开发方案、可用的区块资料等也是石油公司所希望的。作为石油公司,为了在国际合作中取得满意的结果,应在选择合同模式时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自身的专业领域、实力与目标。自身的专业领域是石油公司所选择合同模式的前提条件。由于石油行业上游投资随市场供需变化而起伏,区块情况各异,更涉及纷繁复杂的各种技术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围因素等,任何一家石油公司,甚至是最大的综合性石油公司都无法一包到底,而必然有专业领域侧重不同的多家公司参与其中。对于专业、实力各不相同的公司来说,首先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同。如专业的工程服务公司必然以工程服务合同为切入点,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才能够承担EPC工程总承包的形式。此外,石油公司的目标也是选择的前提,如希望通过海外投资获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较倾向于产量分成合同而不热衷于风险服务合同等。
(2)资源国政治经济概况和法律政策环境。由于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合同条款、资源前景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合同条款苛刻,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选择合同时,必须认真研究资源国国情以及法律政策环境。
(3)参与项目的各方面情况,如投资区块的地质条件、储量及产量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国投资者都要承担勘探风险,区块的储、产量前景直接关系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选择不能脱离区块的资源前景。
(4)合同核心条款及经济效益。经济收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主要目标之一。明确项目风险、收益、资金保障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特点,根据合同进行项目的经济性评价,是选择投资合同的直接基础,也是石油公司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入资源国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十 颇具影响的国际石油组织和会议几乎国际上所有的长期能源需求预测均认为,由于世界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工业化以及越来越大的流动性、全球化及能源行业的相互依赖,未来能源需求都将显着增长。为了妥善应付不断增长和变化的世界能源需求的挑战,一个国家或政府单独行动常常会无能为力,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将是关键。因而,迫切需要调动各方力量进行国际间的对话和达成有关协议,以避免对能源市场的武断的政治干预及其所造成的能源市场的动荡,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实现能源供应的多样化,使能源供应朝着可持续的趋势发展。在此背景下,国际石油舞台上,新老国际石油组织都十分活跃,纷纷通过机构开会和频繁召开各种论坛来交流信息、分享经验、达成共识,以推动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国际能源合作。
② 买卖合同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特征
买卖合同漫画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中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中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③ 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购销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一致。购销合同包括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④ 石油买卖合同翻译
很严谨的合同啊,你列出来的是一个一个的名词解释,具体如下:
季度
连续的三个月-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
ASTM美国材料实验协会
美国材料实验协会,是专门的、国际公认的机构,批准石油工业中使用的所有的标准、试验和程序,在至今有效的最新修订版协议中被提及。
产量
产品被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依据ASTM的程序,卸货操作后完结。因此而定的产量的数量和质量是基于哪个数字转交给买家、用来有效计算产品的付款的。
提单
官方文件,起运港装运操作完成后开具,正式的,其中,船的装载量在这里根据定义用立方米和公吨表示。此文本必须在正本上由船东签字,并且要填写一致,没有协议下文指定的指令。(这句吃不准。)
卸货港
由买家指定的安全的卸货港作为最终收货目的地。
⑤ 什么是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