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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残液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 2023-08-29 19:21:10

A. 液化气灶进残液怎么处理

首先,液化石油气的抽残应由持有充装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充装站内使用一定的设备进行处理。不能由个人在家里进行任何的处理!
如果你的石油气瓶内有残液,可以将送到气瓶充装站,由他们进行专门的处理,如下是气瓶抽残液的操作规程:
1、操作前通知压缩机房启动循环压缩机。
2、打开残液管总阀门气相管道总阀门。
3、将残液瓶(或超重瓶)接上抽空软管。
4、打开气相管阀门和钢瓶角阀,为钢瓶加压到一定压力,一般为0.2-0.3MPa。
5、关闭气相管阀门,将钢瓶倒放。
6、打开液相管阀门,利用瓶内的气相压力将残液抽出。
7、扶正钢瓶,关闭液相管阀门,关闭钢瓶角阀。
8、拆抽液软管,抽残完毕,做好抽残记录。
9、钢瓶抽残作业完毕后,关闭残液管和气相管总阀门。
10、重瓶(如检查出的漏气重瓶或须检修的报废的重瓶)抽空时,应先用导管将
部分液化石油气导入别的空瓶后才能进行抽空。

B. 滁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瓶,是指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产品质量和计量实施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车辆、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规定,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安监、工商、环保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电子信息标识制度,完善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监管系统,通过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签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液化石油气瓶经营者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相关证书,不得采购、存储无合法来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石油气的合格证明,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日常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逐只检查,并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在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为止;

(六)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下列液化石油气钢瓶:

(一)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

(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改装或者翻新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和达到报废条件的;

(五)其他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发现存在可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前应当及时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二)逐只对瓶内的残液、残气进行回收,不得泄漏和污染环境;

(三)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显着位置涂敷检验机构代号、本次和下次检验日期;

(四)对已设置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确保电子标签完好且与瓶体相对应,并按照要求更新检验信息;

(五)受产权单位委托,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六)对所检验和报废处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建档管理。

C. 液化气应如何处理

液化气残液应当集中处理,不能乱倒。液化气残液应该与大量黄土充分混合,深埋进坑里,千万不可倒入下水道。
液化气残液体的气味很难闻,容易污染空气,闻到后会引起人们的情绪紧张;其次残液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公共环境的水质、土壤、造成污染和危害;另外残液比空气重,当与空气接触后易挥发成爆炸性气体。
因此,液化气残液应当集中处理,不能乱倒。液化气残液应该与大量黄土充分混合,深埋进坑里,千万不可倒入下水道。(因为有人曾往下水道里倒液化气残液,结果烟头扔进下水道引起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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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液化石油气的抽残应由持有充装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充装站内使用一定的设备进行处理。不能由个人在家里进行任何的处理!
如果你的石油气瓶内有残液,可以将送到气瓶充装站,由他们进行专门的处理,如下是气瓶抽残液的操作规程:
1、操作前通知压缩机房启动循环压缩机。
2、打开残液管总阀门气相管道总阀门。
3、将残液瓶(或超重瓶)接上抽空软管。
4、打开气相管阀门和钢瓶角阀,为钢瓶加压到一定压力,一般为0.2-0.3MPa。
5、关闭气相管阀门,将钢瓶倒放。
6、打开液相管阀门,利用瓶内的气相压力将残液抽出。
7、扶正钢瓶,关闭液相管阀门,关闭钢瓶角阀。
8、拆抽液软管,抽残完毕,做好抽残记录。
9、钢瓶抽残作业完毕后,关闭残液管和气相管总阀门。
10、重瓶(如检查出的漏气重瓶或须检修的报废的重瓶)抽空时,应先用导管将部分液化石油气导入别的空瓶后才能进行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