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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液化气钢瓶什么时候取缔

发布时间: 2024-02-02 15:27:01

1. 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和用气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成都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负责本市液化气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的液化气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液化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做好液化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公用局、当地建设部门对液化气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区(市)县液化气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液化气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会同劳动、公安、工商部门负责液化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开业、歇业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审核、审查;
(四)会同城建、规划、劳动、公安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储罐场(站)定点和供应站点设施的专业审核和安全审查;
(五)协助劳动、公安部门对重大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章供应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液化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的供应站点设置符合本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固定营业场所;
(四)有液化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六)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
(七)有防火防爆设施及其责任制;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九)有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必须取得《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在五区范围内的,向市公用局申请,由市公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先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报市公用局审查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的企业凭《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液化气经营。
本办法发布前开业的经营企业,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八条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市公用局或当地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用户发展年度计划,建立用户管理档案,依法填报统计报表。
(三)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四)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气的质量、重量。在钢瓶明显的位置上,应贴有灌装者名称、灌装前的钢瓶重量和质量合格标识。
(五)提供合格的钢瓶。有液化气残液的钢瓶须排除残液后再行灌装。
(六)执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液化气零售价格和气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第九条经营企业歇业,应提前九十天向市公用局或当地建设部门申请,按供气合同处理好善后事宜,经市公用局审查同意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储罐场(站)应按本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消防管理规范进行选址定点,并经市公用局专业审查同意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前的有关手续。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按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城建、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