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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化产品检验怎么申请

发布时间: 2024-04-15 12:46:00

① 石油工业部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石油工业生产、经销企业,个体石油工业产品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第三条产品质量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国家法令、法规、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分等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性等的要求。第四条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生产、经销、储运企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企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监督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力,而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各级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责任。第六条产品检验合格证、优质产品证明书、产品质量分等标志、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等,都是说明产品质量的标志,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第七条所有生产和经销石油工业各项产品的企业(包括成套承包、单项承包、出口公司、石油工业产品销售站、产品销售门市部等)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生产和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第八条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分等规定。质量分等的原则是:合格品要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经过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合企业标准以及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一等品要达到国际通用标准,优等品要达到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按石油工业部制订的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进行等级评定,未经评定认可的不得使用优等品、一等品的等级标志。第九条产品的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国家优质产品、部优质产品享受优价时,要经石油工业部批准。第二章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第十条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长对产品质量负全面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产品技术标准及质量分等规定,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单件小批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样品试制鉴定合格,批量生产的产品,除样品试制鉴定合格外,还必须经过批量试制鉴定合格;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产品,其质量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协议,由用户验收。
(三)产品必须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型式试验(或全性能试验、理化指标全分析)。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强迫认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五)出厂产品应有铭牌。铭牌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或制造编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及地址等。质量分等产品要有等级标志;优质产品要有优质标志;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认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要有验收合格证编号,各类标志及证书均应标明有效期限。
(六)产品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适用范围、技术经济参数、质量分等主要指标、基本结构、原理介绍、安装、使用及维修方法、产品保修期限等。电器产品要附有线路图。
(七)提供随机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必要的随机文件。装箱单要帐物相符。
(八)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易燃易爆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都要有明显的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的包装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商标、分等分级标记、尺寸及起吊重心等。
(九)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② 推荐下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1. 1
北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
北京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
北京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7.
北京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9.
北京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北京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
天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13.
天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天津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天津
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2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1.
辽宁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2.
辽宁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
辽宁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
吉林
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5.
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26.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黑龙江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
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9.
上海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0.
上海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2.
上海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33.
上海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
35.
上海
国家电动工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上海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7.
江苏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江苏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9.
江苏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40.
江苏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江苏
泰州市纤维检验所
42.
江苏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江苏
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江苏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5.
江苏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46.
浙江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0.
浙江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1.
浙江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53.
浙江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4.
浙江
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浙江
桐乡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56.
浙江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57.
安徽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59.
安徽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0.
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61.
安徽
蚌端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63.
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
66.
江西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68.
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9.
山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0.
山东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1.
河南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2.
河南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河南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5.
湖北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6.
湖北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8.
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81.
湖南
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湖南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纤维检验局
84.
广东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85.
广东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86.
广东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87.
广东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8.
广东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8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庆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4.
四川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96.
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7.
四川
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四川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99.
贵州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100.
贵州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1.
贵州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2.
云南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3.
云南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4.
陕西
国家绝缘子避雷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陕西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陕西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7.
甘肃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甘肃
甘肃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9.
甘肃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110.
青海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2.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③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为保障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简称油(气)生产设施)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建设或使用的油(气)生产设施及设施所有者、作业者以及油(气)生产设施检验机构。第三条在《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以及海上油(气)田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进行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主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海上油(气)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简称安全办公室)是能源部实施油(气)生产设施检验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

根据需要,安全办公室可设置地区监督机构。第五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制度。发证检验依照本规定由作业者委托经能源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实施监督。

海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主管机关颁发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六条凡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检验机构均可向安全办公室申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资格证》。经审查批准后,该机构即为能源部认可的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简称发证检验机构)。第七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检验机构注册证书;

2.具有本检验机构制订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

3.拥有与承担检验项目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拥有与承担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和计算手段;

5.有良好的服务信誉。第三章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第八条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包括:

1.建造检验;

2.作业中定期检验;

3.临时检验,即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害对油(气)生产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理时,或为改变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以及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所进行的检验。第九条油(气)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应在能源部批准《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后进行。第十条作业者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但第十一条中第4、6、7项由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一条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的主要内容:

1.结构;

2.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

3.消防设备;

4.救生设备;

5.起货设备;

6.无线电通讯设备;

7.航行信号;

8.监测和报警系统;

9.机械、动力、电气设备;

10.锚泊装置和系泊系统;

11.直升机甲板及其设备;

12.居住舱室。第十二条发证检验机构应依照国家、能源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检验。第十三条油(气)生产设施按本规定检验合格后,由发证检验机构向作业者签发最终检验报告和证书。第四章检验管理第十四条作业者应向安全办公室提供与发证检验有关的下列资料:

1.油(气)生产设施建造工程开始时,应提交工程建造进度表及作业者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的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2.油(气)生产设施全部工程最后验收阶段检验发证情况的报告;

3.临时检验情况的报告;

4.安全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向安全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1.中标后拟定的发证检验工作计划;

2.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审查结论;

3.油(气)生产设施建造期间每工程阶段结束时的检验报告;

4.安全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机构保留有不定期抽查的权力。安全办公室应作业者请求或为发证检验所必需时,可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作业者应为监督检查人员免费提供为检查直接发生的食宿、交通和工作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