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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怎么批发

发布时间: 2024-07-03 13:56:40

Ⅰ LNG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大型批发销售公司有哪些急需!!!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前身是中国(香港)石油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315)。公司的主要业务方向是发展清洁能源、低兄局团碳经济,国内主要业务是天然气的综合利用,特别是液化天然气(LNG)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综合利用。几年来,公司已在天然气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一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液化天然气(LNG)业务规划布局已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羡橘益明显。
河南豫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是由昆仑能源投资控股的子公司,是为了加速推进天然气业务的综合利用,按照昆仑能源公司天然气业务整体规划布局在中国豫北地区建立起来的重要投资、经营、管理平台。它依托青岛LNG周转库、泰安LNG调峰储备中心和东部沿海接收站的强大资源优势,借助河南省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环境和经济发展大省的优势,以新乡为基点拓展豫北及周边区域LNG车、船“气代油”业务、区域工业燃气高端用户业务及腊首城市调峰、管道业务。

Ⅱ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及其合成燃料。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对液化气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液化气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经营网点;
(二)审查经营者资格,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指导和监督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负责经营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液化气储配站(场)的建设进行定点审查及竣工验收;
(六)协助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液化气销售价格;
(七)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液化气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液化气事故。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除第(二)项之外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液化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液化气批发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划国家规范要求的液化气储配站(场);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气源;
(三)有熟悉本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设施及其管理现任制;
(八)有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液化气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网点规划的液化气供应站(点);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设施和营业场所;
(三)有液化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范的防火防爆设施及其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一)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填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书,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符合条件的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第十条禁止伪造、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涂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经营者运输液化气应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向交通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分别申办《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第十二条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液化气经营者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继续经营。第十三条经营者歇业,应提前30日向当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第十四条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从罐车直接充装液化气钢瓶;
(二)禁止私自处理残液和在液化气钢瓶之间翻倒液化气,充装液化气和排除残液必须在液化气储配站(场)内因定设施上进行;
(三)按期向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单位提出申请,对液化气储罐、压力管道、压力表、罐车及钢瓶进行检验,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
(四)经营场所实行一点一证,禁止无证经营;
(五)批发经营者必须在查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零售经营者供气;
(六)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为用户代办保险手续;
(七)液化气必须储存在专门的仓库内,经营网点必须限量存放;
(八)充装前钢瓶内的残液不得超过0.5公斤,充装的液化气质量和计量应符合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九)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十)自觉接受商品流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液化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