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1、根据财政部 2009 年 6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的解释,高风险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计入“专项储备”科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2、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发生的费用,在安全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形成成本冲减专项准备金,确认等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准备金”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将来不计提折旧。
一、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 安全生产成本的提取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提取;
3、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部分,提取0.2%;
4、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50亿元的部分,提取0.1%;
5、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部分提取0.05%。
二、安全成本提取标准:
1、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煤。各煤矿单位原煤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煤30元;其他矿山每吨煤15元;露天煤每吨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照现行煤矿安全规范和矿井瓦斯等级评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2、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矿山单位产量原矿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和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非金属矿山,包括每吨2元的露天矿山和每吨4元的地下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总开采量小于50万吨、最大采高不超过50m的山坡露天采石场,其产品用于建筑和铺路的,按1元/个吨;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类及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五类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出台之日前已关闭的尾矿库,按照堆放尾矿的有效库容提取。库容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出不含尾矿和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池和废石料综合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费用总额的2%计提。
3、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为计提依据。各建设项目类别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矿山工程2.5%;住房建设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0%;市政公用事业、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占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投标时不得删除,纳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按比例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费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得再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