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水池算不算建筑面积
一、地下消防水池属于建筑构筑物,是不能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的。
二、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建筑物通道(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间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消防水池(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 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资料拓展:
一般消防水池: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贰’ 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布置要求有哪些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外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单罐大于20m3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7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8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2.储罐区内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当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20m。
(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当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表4-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置的其他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叁’ 如何划分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爆炸危险区域
1.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图6-1所示。加气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以半径为5m的地面区域做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2.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图6-2所示。人孔(阀)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距离人孔(阀)井外边缘3m以内,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6-5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房间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注意: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3m时,R2取值为L外加3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等于3m时,R2取值为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