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详细资料请看: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矿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 2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3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石 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 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 (含钙芒硝)、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州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 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 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 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 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 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 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 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 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 (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2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0.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
矿泉水 4
❷ 过度开采煤矿、石油会怎么样
美国的约翰·霍德伦曾指出,能源是环境问题中最难解决的问题,而环境则是能源问题中最难解决的问题。能源对环境的影响有目共睹。能源在给我们提供动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提出了挑战。目前,世界能源消费的90%是依靠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些化石燃料的大量消费增加了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引起地球暖化,此外生成的二氧化硫和氮化硫和氮氧化物会形成酸雨,严重破坏地球环境。因此,解决能源开采与利用中生态环境的安全性问题迫在眉睫。
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太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牛冲槐。
记者:能源开采与利用对生态环境有哪些影响?
牛冲槐:一是煤炭。
1.地表沉陷。煤矿地下开采造成的地表塌陷,导致相应范围内建筑物、铁路变形,土地与水利工程破坏,农业减产等。据估算,矿井每采万吨煤塌陷土地0.3公顷。
2.洗煤水与矿井排水污染。
3.煤矸石山自燃。全国煤矸石堆存量达20亿吨。目前年新增煤矸石量达一亿多吨,但综合利用率仅为10%左右。至今常有部分煤矸石山自燃,排放大量的烟尘,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4.煤矿甲烷气体污染大气。据估算,平均生产一吨煤炭,大约要产生几立方米的甲烷气体。此气体是一种温室气体。目前,甲烷利用量仅占排放量的一部分。
5.城市大气污染。煤炭在燃烧的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烟尘、SO2、NOx等污染物,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6.二氧化碳排放。
二是石油和天然气。
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和加工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油田勘探开采过程中往往出现井喷事件,产生大量的采油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以及处理人工注水产生的污水。
2.气田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底层水,含有硫、锂、钾、溴等元素,主要危害是使土壤盐渍化。
3.油气开采过程中排放的硫化氢。
4.油气加工利用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炼油废水、废气(含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烃类、一氧化碳和颗粒物)、废渣(催化剂、吸附剂反应后产物)。
5.海洋油气污染,在油气生产中对环境影响最为严重,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世界估计每年有一亿吨的石油因井喷、漏油、海上采油平台倾覆和油轮事故等原因泻人海洋,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运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6.战争破坏。例如1991年海湾战争即将结束时,伊拉克纵火烧毁了科威特油田的727口油井,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三是水电。
水力发电要修建水库,特别是大型水库,对生态环境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
1.淹没。修建水库会淹没土地、地面设施和古迹,影响自然景观尤其是风景区。三峡工程淹没土地七万公顷,其中耕地占40%,水电站淹没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工程总投资的10%~15%。
2.淤积。水库泥沙淤积会使上游河道界面缩小,河床抬高;下游河岸被冲刷,引起河道变化。
3.诱发地震。20世纪60年代,赞比亚——津巴布韦的卡里巴、希腊的克雷玛斯塔、印度的柯纳伊等大型水库相继发生6级以上地震,引起世界关注。中国丹江口水库建成后,发现地震活动异常活跃。专家估计,三峡水库建成后也可能诱发地震,震级约5.5~5.6级。
4.对水生和陆生生物的影响。水库建成后,会改变河流的水深、水温,流速及库区小气候,从而对库区水生和陆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
5.对水环境的影响。建库会改变地下水的流量和方向,使下游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土地盐碱化,甚至形成沼泽,导致环境卫生条件恶化而引起疾病流行。
四是其他能源。
其他一些能源虽然是洁净能源,但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比如,核能会对人体造成辐射,发生核事故以及产生一些放射性废物等;风能主要是噪声、影响景观和电磁干扰等影响;太阳能主要是占用土地、影响景观等。
记者:我国能源生态环境存在哪些问题?
牛冲槐:能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纵观我国的能源生态环境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能源消耗结构不合理,绿色能源发展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22.2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9.5%。万元GDP能耗1.43吨标准煤,与上年持平。其中,煤炭消费量21.4亿吨,增长10.6%;原油3.0亿吨,增长2.1%;天然气500亿立方米,增长20.6%;水电4010亿千瓦小时,增长13.4%;核电523亿千瓦小时,增长3.7%。可见,我国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其中煤炭消费量占总消费量的75%以上,然而风能、太阳能等绿色能源发展缓慢。截至2004年末,我国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为76万千瓦,尚不足全国电力装机总量的千分之二。
在太阳能方面,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全解决硅片生产的核心技术,所以太阳能发展更是缓慢。然而在旧金山,风力发电占总供电量的44%,甚至在纬度很高的加拿大、北欧都尽量考虑利用太阳能。目前,我国绿色能源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有:(1)优惠政策扶持“疲软”,国家现行的关税、贷款及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效果不明显;(2)电网建设滞后、市场割据严重,绿色能源产区与消费市场难对接;(3)配套产业“短腿”,绿色能源难以“自力更生”。
二是能源过度开采造成海洋、淡水污染严重。
石油在开采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污水。一般来说,一口油井每天排七立方米的污水。按2004年我国共有油井近八万口计算,全国每天因开采石油排放污水近56万立方米,全年就超过两亿立方米。同时,由于我国许多油田处在西部少水区,淡水资源缺乏,石油对淡水的污染危害更加严重。如甘肃庆阳市是甘肃最缺水的地方,水资源人均占有量360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量1300立方米的25.7%,是全国人均水量2400立方米的13%。然而,2002年,仅陇东油田在庆阳就排放废水113万吨,占到全市排放总量的29%。另外,海洋油田的开采对我国海洋污染也十分明显。2003年我国海洋石油开采向海洋排污近7600万立方米,其中南海最多,达7000万立方米。
我国煤炭开采量大,对水污染更加严重。与石油资源相似,我国煤矿区水资源也普遍缺乏。据统计,全国有71%的煤矿缺水,40%的煤矿严重缺水,80%以上的煤矿职工饮用不洁水。而煤炭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却相当惊人,2002年全国煤矿外排矿井水达22亿吨,选煤水0.28亿吨。其他工业废水0.3亿吨,生活污水4亿吨;北方矿区平均吨煤破坏地下水资源约10立方米,生态环境脆弱的中西部矿区,因采煤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地沙漠化进一步加剧。如果按平均吨煤破坏水资源约10立方米,2005年全国煤炭产量21亿吨计算,全年因煤炭造成的水污染就达210亿立方米。
三是能源消费过度使得空气质量严重恶化。
1.城市大气污染。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煤炭消费国,2004年煤炭消费量达19.6亿吨,占世界煤炭总消费量的43%。大量煤炭和石油燃烧所排放的污染物,使中国城市大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主要污染物是烟尘、二氧化硫、NOx等,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包括呼吸系统和肺部疾病、癌症以及智力障碍等,并损害动植物、水体、材料等。目前,城市大气污染依然严重,2003年监测的340个城市中,只有142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国排放烟尘1048万吨,S022159万吨。SOx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81%,SO2约85%是燃煤排放的。而SO2极易引起酸雨,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估算,1995年全国酸雨和SO2造成的生态系统和健康损失达1100亿元。
2.室内空气污染。室内燃煤或柴草所造成的室内污染是中国能源生态环境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仍有62%的城乡居民烧煤和柴草,农村居民生活消耗薪柴2.038亿吨,秸秆3.33亿吨,占生活用能源消费量的56%;农村民用煤消费量也比1991年增加97.4%。但是室内燃煤可以释放可吸人颗粒物(RMP)、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物、醛类等有害物质,这些污染物会导致呼吸系疾病、肺癌、砷中毒等病症。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监测资料表明,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高达1000—10000微克/立方米,超过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100微克/立方米)的10—100倍。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室内颗粒物暴露水平是发达国家农村地区的7—26倍。虽然近年来,我国农村的“炊烟伤农”现状有所改善,但形势仍不容乐观。据不完全统计,燃煤型氟中毒在我国14个省市有不同程度的流行,有氟斑牙患者165万,氟骨症患者108万;燃煤型地方性砷中毒分布于2个省市,3个地市,受影响人口33万人,其中燃煤砷>100毫克/升的高砷暴露人口5万人,查出砷中毒2400人。
四是煤炭大幅消费造成CO2排放量激增。
中国使用能源排放的CO2,约占各种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80%。从1990年到2002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长了41%,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86%。而单就2002年来说,中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953百万吨煤,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3.87%,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其中燃煤排放的占80.1%。这说明我国要想解决CO2的排放问题,煤炭是重中之重。
五是能源的过度消耗造成生态破坏严重。
目前,农村薪柴消费量超过合理采伐量的20%以上,薪柴的过度消耗导致大面积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而石油入海后漂浮在海面形成的油膜减弱了太阳辐射,影响海洋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分散油和乳油破坏了浮游植物体内的叶绿素,引起植物大量死亡,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的毒性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发育,据研究,遭受严重石油污染的海域要经过5—7年生物才能重新繁殖。修建水电站也会对生态造成影响。水库建成后,会改变河流的水深、水温、流速及库区小气候,从而对库区水生和陆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葛洲坝建成后,大坝截断了鱼类回游通道;珍稀水生动物中华鲟的繁衍生息受到影响。新安江水库蓄水后,富春江水温降低,珍贵鱼种鲋鱼不再上溯产卵。
记者:确保能源开采与利用中生态环境安全的建议与措施是什么?
牛冲槐: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环保方面的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环保的重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好其作为第一机制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强调对公共物品提供的重要作用。因为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如果没有相应的特殊制度是难以完全利用市场手段得到解决的。由于环保资金不足,政府应在环境和能源保护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主导投资的作用。其次,能源行业往往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因此要做好危机处理的准备,要完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和能源不合理使用的危机管理资源保护系统;建立领导责任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
进入工业化以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人类社会面临越来越大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压力。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传统煤炭资源开采方式既浪费了资源,又造成了环境污染,还降低了企业经济效益,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就是要寻求环境污染的源头治理范式,而这个范式就是循环经济。其技术经济特征就是通过生产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融合,降低资源消耗、回收和利用生产废弃物,减少污染排放甚至是零排放,形成资源的循环利用,它的实质就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从生产活动的源头对生态进行保护与治理,实现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解决能源开采利用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
三是加快节能技术的研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减排是减少污染物和CO2排放的最现实、最经济的途径。中国到2020年能源需求如按目前趋势发展,将达35亿吨煤。强化节能可减少9亿吨煤,价值8510亿元,相当于减排SO216.3百万吨,CO2540百万吨煤。
全球环境基金资助项目“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与对策研究”减排温室气体的费用/效益分析结果表明,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的净费用为零,因为提高能效都是“无悔”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都有益,并非专为减排温室气体的项目。风力发电、水电、核电、光伏发电的净费用分别为提高能效的6.1、6.2、7.0和9.5倍。
四是积极实行绿色开采技术,确保能源安全。
绿色开采技术是一项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开采技术,绿色开采技术将成为21世纪中国能源工业主要采用的开采技术。它与传统技术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指导思想不仅考虑开采的数量,还要把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在内,提出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安全可靠的技术。当前,单就煤炭的绿色开采的技术已有不少,如房柱式开采、部分开采、分层间歇开采、充填法管理顶板和离层带注浆技术等。21世纪的绿色煤炭开采技术还包括减轻地表沉陷的技术、减少开采中造成的废弃物排放技术,露天矿剥离——采煤——排土与生态环境一体化技术和地下气化技术等。实行绿色开采技术可使能源产业走人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确保能源安全。
五是大力发展洁净能源,实现能源与生态环境的双赢发展。
1.发展洁净煤技术。洁净煤技术是当前世界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技术之一,也是高技术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领域。洁净煤技术涉及到煤炭加工、燃烧、转化、污染控制等,其目的在于降低污染,提高煤炭的使用效率。洁净煤技术主要包括:选煤、型煤、水浆煤、流化床燃烧技术、先进的燃烧器、煤炭气化以及烟气净化技术。我国是世界煤炭消费大国,发展洁净煤技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水能的可开发装机容量为3.78亿千瓦,居世界首位,但目前水电装机容量为8200万千瓦,其利用率仅为13%。我国每年地表吸收的太阳能大约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的能量,开发利用前景十分广阔,风能资源量约为16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地热资源中,仅中低温直接利用量就超过2000亿吨标准煤。我国生物质能也十分丰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资源量每年约有3.1亿吨标准煤,薪柴资源量约为1.3亿吨标准煤。另外,还有海洋能、波浪能、温差能等等。如此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通过政策倾斜等方式来加快对它们的开发,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能源资源,还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因为这些能源的开采与利用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与煤炭所带来的问题相比要小得多。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可以确保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与生态环境的双赢发展。
六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加强环保方面的作用。
1.征收能源税。当前,对能源可以征收能源资源税和污染税。目前,中国已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的开采进行收税,但是征税的规模很小,对减少资源生产和消费,保护资源的效果甚微。因此,应加大对能源资源税的征收规模。征收污染税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很好的办法。例如,可以尝试征收煤的污染税,按照煤的不同质量(灰分和含硫量)对低质煤征收污染税,这样可以使人们选择优质的煤,推进煤的洗选加工以及其他治理措施,或者选择更清洁的燃料。
2.实施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是环保部门根据某地区某种污染物的环境容量和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配给每个排放源的排放量限额指标。排放量超标的企业可以从排放量低于限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排污权交易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从总体上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有利于达到总量控制目标。我国在90年代开始试行排污权交易,目前正在山东、陕西、江苏、天津、上海等省市开展SO2排污权交易示范工作。
❸ 农村承包地下面勘探出金矿矿脉,作为土地承包户可不可以进行开采
我认为作为土地承包户是不可以进行开采的,都是国家的。
❹ 陕北油田案的案件
1994年4月13日,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4·13协议”)。该协议规定,从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割出来1080平方公里的矿区给地方,并允许延安和榆林的各县参与开发。不久,各县由于缺乏资金,开始招商引资。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资本和当地的农民开始投资油井。中央一台每晚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温州一家人》中周万顺就是是这批外省投资者的典型写照。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
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是他们实际投资的20%。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投资者们声称在收回油井、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政府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是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陕北油田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被靖边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此案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来,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想已经露出希望的曙光。但由于《行政许可法》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审批权力,原来坐拥巨大权力的一些既得利益部门和官员,自然不会甘心,因此需警惕新一轮的行政权力扩张冲动。 1993年,陕西省榆林地区行署颁布了《榆林地区石油矿产资源勘查、钻采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榆林地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委员会(油气管委办)是榆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区石油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滚动发展计划,具体钻采方案的制定及钻采井位的审批……钻采石油的井块和区块的具体审批程序,在地区油气管委办审查批准后,钻采单位持批件到地区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暂行办法》中明确:“按程序获得石油资源勘查、开采批准文件和采矿手续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说明榆林地区矿管部门可以办理石油采矿许可手续。“从法律上讲,地区矿管部门如果没有国家委托或授权就办理采矿手续,那它肯定是越权了。但不管地方政府是否越权,广大投资者采矿许可证是按程序真金白银从一级政府手中买来的。”作为陕北民营石油投资人的委托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啸对《商务周刊》说。
尽管都说他们有这个采矿证,但接受采访的陕北农民中没人能够拿出来。他们的解释是,2003年8月,他们一夜之间被政府从山上赶了下来,什么东西都没让带。“事实上不光这些投资人拿不出来,我们在当地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调不出来。”胡啸说,再退一步,即便投资人手里没有采矿许可证,按照“4·13协议”与投资人联营的县钻采公司也是被授权可以采矿的,“因此陕北这些农民投资人的采矿许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非法的”。
1994年4月,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署了“4·13协议”,这份协议允许陕西省政府与在陕北的中石油长庆油田合作在规定地段开发油田。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为支持陕北地方经济发展,从当地各县钻采的实际出发,拟从长庆局依法登记的工业带勘探范围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县组织开发;从延长石油公司依法登记的区域内划出约580平方公里,由延安等7市县组织开采。
这是此后8年里延安、榆林各县钻采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开采本地石油的最重要依据。“4·13协议”同时明确,区域界定后,在长庆油田、延长油矿登记的范围内进行共同开发和划给地方单位开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保持不变,经国家和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长庆油田、延长油矿与有关开发实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报国家油气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从这份协议可以看出,陕北油田的探矿和采矿权一直是属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各县的开发实体,也就是各县的钻采公司,是受长庆和延长的委托进行开采石油。 有了这一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区各县成立了15家钻采公司,他们成立时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但不久县属国有钻采公司就大部分陷入亏损,有的面临破产。眼看这些拥有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采油授权的公司举步维艰,一些县政府开始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资商以与钻采公司联营的方式进入陕北开采石油,这其中主要是外省私人投资者。
此后,陕北地方政府利用这一资源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据了解,在1997年之后,陕北各产油县成了私营石油经济的大舞台,石油产业生长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支柱。
据官方统计,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区各县石油开发总投入已达50.5亿元,其中联营企业32.9亿元,共钻井5561口,年产油量达到168万吨。石油开发收入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80%,6年增长了50倍,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从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投资者们一般是与县政府签订一个《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协议书》,合同多为5年、8年,甚至无限期。在本刊找到的一份靖边县1994年关于合作开采石油的有关规定上这样写道:“油井合作开采期限由原回收投资后开采5年改为长期合作开采,资源采完后油井设备交归县上。原定五五分成的合作5年后改为县分四成,投资方分六成。”
联营开采的方式大多是县政府参与分成的依据,但实际上县政府并不出资,全部由投资人出资并承担风险。靖边县规定,投资商每占用一平方公里打油,要向政府交8万元。安塞县则规定,一口井打出油后要交11万元。到1996年,引进外来投资开发石油在陕北达到一个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涌入延安、榆林地区开采。
“‘4·13协议’上所说的委托授权是个模糊的说法,因为采矿权的获得很严格,这里没有把它说清楚,是为了不与《矿产资源法》冲突。但你给投资人一个井块和坐标,是用来干什么的呢?那不就是开采石油吗?”胡啸反问到。
投资人与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协议书》后,即开始申请井位,投资打井,在这个过程,油井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自然就归投资人所有。对于这“三权”,地方政府与投资者争议不大,因为在此后的强行收井阶段,政府也始终承认投资人有油井的“三权”。
拥有采矿权间接授权和完整的油井“三权”的投资人,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导下,开始大干快上。时间到了1999年,这是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一年。当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并根据联营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划转、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并入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
然而,不幸的是,陕北当地大部分“油老板”的油井及“三权”正是在1999年和2000年获得的。据延安和榆林的官方统计,到2000年底共引进私人投资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100万吨,有效投入资金55.5亿元,上交税收11亿多元。石油给延安、榆林两市带来的财政收入分别占当地财政总收入80%和27.8%。
胡啸说:“据我了解,1999年之后,一些县不仅仍在大规模的招商开采油井,而且采矿许可证仍在发放,采矿权和油井也允许买卖。”
任光明和渠斌文都是1999年在靖边县政府继续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之时成为油井投资人的。“当时政府鼓励我们当地人投资,所以我和宝鸡的几个朋友注册登记了一家宝钛实业公司。开始和政府签的合同写的合作开发期是‘长期’,我们先后投入了540万元的资金,打了6口井,其中只有两口是干井,另外4口井合计日产量约5.7吨。”渠斌文介绍说,“2000年,我们公司又重新登记,把合作期缩到2006年。”
记者看到,公司营业执照上确实标明宝钛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到2006年10月15日。但事实上,2003年6月,当地政府开始收回“三权”。按照政府的补偿方法,渠斌文投资540万元打的6口井最后只得到了140万元的补偿。 开采陕北石油风险最小的1994—1999年,投资者主要来自外省和本地的党政司法机关。此后,随着石油价格的上升,国家开始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原油流通秩序。
1999年夏天,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和陕西省政府,就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等情况写成了调查报告,报告指出:“目前陕北地区实际形成了三类不同的石油开采公司,一是具有油气开采资质条件的长庆石油勘探局和延长油矿管理局,二是地方各县成立的钻采公司,三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地区从事石油开采的联营公司。”
报告指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国家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审批实行一级管理,但事实上,陕北部分县在组织石油开采过程中,给相当一部分投资商办理了可直接从事钻采活动的证照,并作为联营企业给予开采油区。
报告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严禁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要坚决停止和杜绝越权审批油田及井位的行为。
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得到国务院领导的批示:陕北地区是中国石油工业持续发展地区之一,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整顿这一地区石油开采秩序,事关生产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头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坚决依法行政,从严整顿。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文件“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即印发《关于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情况调查的报告》的通知。1239号文要求,陕西省政府要抓紧部署和落实规范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的意见。所以正在非法进行勘查和开采活动的钻井、测井、试井、压裂、修井等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清理自己的施工队伍,在12月31日前无条件撤出。
事情出现如此逆转,按照国土资源部一位长期从事石油研究的专家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的解释,“最初国家是一片好心,但随着石油价格飞涨,地方感觉给得少,又向国家和中石油索要更多的油田。在中石油拒绝了地方的无理要求后,地方就和中石油打赖,大量引进民营资金抢占油田。这样上千家的民营石油开采公司在陕北采油,甚至越界开采。形成了混乱的局面。”
地方政府是否真的索油不成而放任投资者抢占国有油田,我们无从得知,接下来的事实是,“1239号文件下发后,陕西省的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公布或下达,没有告知普通投资者”。胡啸指出,“一些党政司法部门的投资和一些与政府高层有密切关系的大投资者,纷纷在政府继续招商的大好氛围掩护下退出,这时进来接盘的就是陕北当地农民。”
到2001年,陕北油田的投资者大部分已被置换成当地农民为主体。
2002年9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延安市吴旗县私人采油事件。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等有关领导分别到陕西督查石油整顿,要求立即收回个人油井收益权,严厉查处有关领导参与非法采油行为。
巨大的压力向陕西省官员逼近,2002年10月15日,陕西省政府由省长主持在吴旗县召开了整顿石油开采汇报会,会上决定彻底取缔所有联营开采石油的公司,收回他们的经营权、开采权。 11月,整顿方案出台,并以榆林、延安市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下发之前,两市又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开会研究收回油井的方案。
“这些通知和方案应该都存在,但联营公司的投资人根本就没见过。从1999年之后,我知道的第一份明示的收井文件就是2003年5月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油井收益权的紧急通知》。”胡啸所说的明示,就是指它下发到每个钻采公司和联营公司。
2003年6月13日,榆林市召开紧急会议,市长王登记主持会议,并在会上强调,信心就是决心,进度问题就是态度问题,到了关键时刻,必须下大决心,一鼓作气,彻底拿回“三权”。有资料显示,王登记在会上提出三点:一,先接管后清算,一次清算,一步到位,原投资者彻底退出;二,严格执行无偿收回政策,凡投产满5年、投资收回的油井无偿无条件收回;三,产量核定要以历史测产、上缴原油、纳税票据为依据,决不能重新测产。
榆林市委组织部长刘培仓在会上强调,收回“三权”工作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各级领导必须冲锋在前,以身作则,决不能逃避退缩。他指出,因为工作不力,已经处理了两名县级干部,“下一阶段,凡顶着不办,不能坚决执行市县有关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职的县级干部,还要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这就是榆政发(2003)55号文,也是日后强行收井过程的主要依据文件。
显然,地方官员们所受到的压力很大。2003年7月,榆林市副市长王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在5月23日全市油井收回三权会上也作了讲话,大意是:省工作组到榆林检查工作时,明确要求我们限期完成收回三权,否则将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这种压力下,王斌在会上坚定地表示,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县,要追究县以上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会上还特别强调,公检法要为收回油井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
2003年8月,靖边县开始强行收回“三权”。政府使用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落实投资者在《收回“三权”资金兑付协议书》上签字画押,没有人知道,这其中有多少人像任光明那样被强制胁迫或像渠斌文那样强行兑付。渠斌文手中的《兑付协议书》上写着:“根据中央、省、市石油行业清理整顿有关精神,靖边县人民政府已将原招商引资开发地方油井的‘三权’彻底收回,并授权靖边石油钻采公司统一管理,收油资金和兑付工作由钻采公司承担。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经双方认真协商,乙方(渠斌文)同意将位统编号小-318号油井及设备、财产,由甲方(钻采公司)出资4.5万元予以收购。”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所谓的收回油井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收权”运动在陕北地区开始了。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板的油井顷刻间挂上县钻采公司的牌子,几十亿元民营资产变成了“国有”。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投资者们声称,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相当于他们实际投资的20%。
胡啸认为,“从法律上讲,收回‘三权’的行为是县钻采公司与联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解除的理由是当初联营存在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性。现在叫‘收回’,那么就说明原先曾经下放过。如果当初是合法下放的,现在就不应该认定非法而解除合同,但显然,不解除合同,油井就收不回。这是县政府在回收‘三权’上存在一个悖论。”
不管是否存在悖论,记者采访的靖边县私人投资的1800多口油井被靖边县钻采公司“收购”。1998年时,靖边县钻采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负债2800万元,销售收入几乎为零。然而在收井当年即实现销售收入7亿元,2004年增长到9亿元。2005年9月14日,陕西省政府所属的中国第四大石油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靖边县钻采公司正式更名为延长油田股份公司靖边采油厂。到2006年,靖边采油厂实现销售收入12.9亿元,上缴税费5.25亿元,实现利润1.51亿元,先后获得榆林市利税“百强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2005年,延安、榆林两市14个县(区)钻采公司完成整体移交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延长集团由此拥有了22个采油厂。截止到2006年底,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总资产600亿元,职工6万余人,当年生产原油926.6万吨,加工原油97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03亿元,税金89亿元,利润76.7亿元,荣列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00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企业第15位,中国企业纳税200佳第29位。重组后的股权比例是延长石油集团代表陕西省政府控股油田股份51%,延安市和榆林市各占44%和5%。
如此迅速的大规模扩张,无疑提升了这家中国第四大石油企业的雄心壮志。该公司宣称,到2010年,延长集团的原油产量和加工量将分别达到1200万吨和1265万吨,年销售收入、税利分别达到750亿元和200亿元,成为陕西第一名牌和中国知名企业,力争进入中国企业50强。一个更大的雄心是,该集团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跨入世界500强行列。
延长油田重组之前,在新疆、宁夏、黑龙江、吉林等地也发生过私人企业开采中石油废弃油井的事例。“当时,国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了这些问题,2006年以后,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开发秩序完全理顺了。”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指着2006年中国油气资源矿业权分布图对记者介绍,“你看,现在每一个区块的权属都很清楚。”
据国土资源部地勘司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有效探矿权、采矿权总数为1756个,总面积436.13万平方公里。
这些探矿权、采矿权中,中石油持有探矿权、采矿权793个,面积182.54万平方公里;中石化持有557个,面积97.86万平方公里;中海油持有288个,面积139.23万平方公里;延长油矿持有41个,面积10.89万平方公里。
石油秩序在版图上理顺并不意味现实的矛盾已然解决。一些投资者声称,由于政府的单方面定价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有他们实际投资的20%。这起事件涉及陕西延安、榆林地区15个县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数万农民,他们曾经拥有5500余口油井,据称价值70亿元以上,因此被一些学者和媒体称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自2003年以来,一些不甘心的投资者采取了一系列维护个人权益行动,包括司法诉讼、上访、发动舆论声援、组织座谈会、开办网站等。
2006年4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陕北200多家企业,2000名多石油投资人的委托。接手这一案件后,该事务所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与政府积极沟通。最后,律师们建议,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和陕北油田案实情,讨论和争取投资者的“三权”难度很大,两年前冯秉先等投资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徒刑,即与他们坚持要求产权有关。
“我们和投资人一起讨论的结果是‘要补偿,不要产权’,这样才可能和政府之间搭起一个解决问题的平台。”胡啸说,“政府收回三权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主要问题是,1、对于之前被投资人信任的政府行为,谁应承担责任,投资人不是政府的对立面,他们是被害人;2、政府征收行为,需要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个合理是双方面需要论证、听证得到的,而不能是单方面的;3、以钻采公司为主体的承受权利,其实质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协商一致。”
这个思路给曾经山穷水尽的任光明、渠斌文等人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渠介绍,6月份陕西省政府信访办一位刘姓干部告诉他,6月14日,全国人大在一份民营投资者补偿问题的材料上签了处理意见,大意是“以个案方式解决”。这份材料被转回到陕西省,省里又转给了榆林市。
7月25日,渠斌文等到榆林市政府办公厅密件室并没查到这份文件。但这个消息还是让渠斌文感到高兴。据胡啸介绍,除了这份人大批示外,省信访局还有一个方案,大意是:一,收回三权是合理合法的;二,投资的民间借贷是非法的;三,投资者放弃“三权”是正确的;四,有些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在不否定政府行为的前提下,可以个案形式处理投资者问题。
陕北“油老板”们放弃自己油井的财产权、经营权、受益权已经一年多了。在采访中,渠斌文表示:“国家要收回战略资源,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也不愿做历史的罪人,只要把我们投资打井和设备的钱还给我们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