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征税范围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资源税的税目反映征收资源税的具体范围,是资源税课征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
资源税暂行条例共设置7个大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盐。是指**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4、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铝矿石3个子目。
5、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9个子目。
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7、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原油。
资源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灶念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2、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
2016年7月1日我国实行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3、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磨慧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瞎辩答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㈡ 不同类型的石油财税制度是什么
油气财税制度概况 世界石油工业凝聚着巨大的财富。在许多国家,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油气都将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开发石油中的巨大风险与获取石油后的高额回报形成巨大反差,以至于石油税收对石油工业部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由此产生了石油行业独特的财税制度。
油气税制包含在一国能源税制之中,并成为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能源税收政策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政府执行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税收政策。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一般都对能源课税,能源税(Energy Tax)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主要税种;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采取对能源产销进行补贴的政策,在南美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如智利、菲律宾、泰国等则和工业化国家一样,对能源产品课税。在发达国家的能源税制模式中,诸如汽油、车用柴油等运输燃料是核心,而环境成为发展的焦点。
从税收政策方式上看,世界各国的能源税制体现在财政补贴(负税收)、税式支出和税收征集三个方面。能源补贴主要是为了维持能源低价,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要求。但是,能源补贴所维持的低价政策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它不仅侵蚀了巨额的财政收入,引发财政危机,客观上还鼓励和纵容了过度的能源消费,加剧了能源的紧缺程度和环境污染的进程。在课税制度方面,能源课税可分为对能源生产的课税、对能源消费的课税和车辆购置、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间接课税。对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和间接的课税是各国在保护本国资源、节约能源、控制污染方面的主要税收政策。
主要国家的油气财税制度 尽管地质、工程和财务原则对各国石油业都是普遍适用的,但不同的财税制度下所产生的国家或石油公司的利益分配结果却大相径庭。因此,各国都有独特的税收结构,以此体现各自对油气这种自然资源的特别关注。政府不能决定大自然的恩赐,但却可以通过控制税收来决定油气勘探的经济效益。
(1)对能源生产的课税。
在生产环节,世界各国的能源课税主要体现在产品销售税、公司所得税、资源租金税、石油开采税、石油收益税等方面。开采加工环节的能源课税具有特殊功能,它可以从生产的源头限制和控制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的经济活动,并鼓励人们寻找能源替代品。因此,一些国家对能源采掘产业建立了立体型的多重税制。
①英国的“北海石油开采税制”。
在英国,北海油田是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政府为此建立的“北海石油开采税制”是西方能源采掘业税制的一个典型。该税制规定,采掘公司必须缴纳四种税收:
一是石油开采税。这是一种特许费性质的税收,按油价的12.5%课征。
二是石油收益税(Petro1eum Revenue Tax)。它以石油销售收入扣除勘探开采输送至英国海岸的成本后的余额为税基。该税种包含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例如,提供135%的起初资本支出的扣除,开采公司每年享受500000吨的原油免税等。
三是预提公司所得税(ACT)。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政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公司的专门的税基计算规定,称之为“内部体系”,以适应石油开采经营中盈利核算的特点和实际状况的要求。
四是预缴石油收益税(Advance Petro1eum Revenue Tax)。该税种从1980年起开征,属于特许开采费和石油收益税的混合性税种,按毛收入减去石油宽免量作为税基,课以20%的税率。
②日本的汽油税和石油液化气税政策。
汽油税的课税对象为汽油,从量计征,纳税人为国内生产汽油的制造商和汽油进口商。从形式上看,汽油税为日本中央财政一般性财源,不过,从1998年起5年内,全部汽油税收入作为中央政府的道路建设特别财源,其中1/4的资金用于向地方政府道路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尽管该税种的课征本意并非出自能源角度,但它从客观上限制了能源过度消费,促进了环保。
石油液化气税是作为汽油税的一种调整措施,在汽车使用汽油时征汽油税,汽车使用石油液化气时也相应征税。该税从量计征,课税对象为汽车用石油液化气容器中注入的石油液化气。纳税人为国内生产石油液化气厂商或进口商。
③发达国家在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规定。
不少发达国家通过公司所得税中的差别待遇来限制能源开采。例如,美国国内原油价格管制放开后,1980年卡特政府开征能源额外利润税,作为调节原油现价和原来价格之差价的配套措施,以防止国内原油价格上升,产生超额利润,刺激滥采滥掘石油资源的消极后果。增值税方面,在法国的增值税政策中,一些燃料产品,如加热油、动力油、天然气、润滑油、柴油等,不能获得抵扣。在荷兰和瑞典的增值税体系中,对矿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特殊免税规定。
④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生产课税。
为提高能源采掘课税的环保效应,一些发展中国家精心设计了他们的能源税制。例如,印度尼西亚是一个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振兴民族经济需要合理地采掘和利用矿产资源。在税收政策上,印尼政府一方面提供刺激吸引外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资源租金课税,限制能源的过分采掘,增加财政收入。早在1967年,印尼政府就引入了生产配额合同(Proction—Sharing Contract)。除资源租金课税外,石油生产收益要在投资者和政府之间分配,其中公司的收入份额实行封顶。有效地控制了能源过度采掘,促进了环境保护。
(2)对能源消费的课税。
目前,世界各国对能源消费征税的主要税种为能源税和各类石油消费税。对能源消费征税体现了各国政府广泛的政策意图。政府可以通过对能源消费征税向分散的消费者筹措环保资金,并获得大量财政收入,保证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成本补偿。此外,对能源消费征税也是贯彻收入分配政策,平衡国内外能源差价的一种重要手段。
①德国的能源消费税收政策。
德国没有统一的环保税,但其许多税收政策都考虑了环保因素。其主要税种是矿物油税。矿物油税是对汽车燃料征收的一种税。开征矿物油税起初只是为了控制消费,并未考虑环保因素。后来从环保角度出发,规定了不含铅的汽油比含铅的汽油适用税率低。这样,含铅汽油就比不含铅汽油价格高,以此引导消费。近年来,含铅汽油占汽油总消费量的比例连续下降,目前约为6%。
②奥地利的能源消费税收政策。
奥地利税制中与能源消费有关的税种主要有标准油消费税、道路运输税、能源税和化肥税等。
a.标准油消费税实际上是一种汽车货物税。
汽车、摩托车销售商、租赁商在销售或出租车辆时交税,进口车在进口环节不交税,而是在登记注册时缴纳。征税范围仅限于对新车的一次性征收,消费者买车时在价格上实际负担此税。税率为2%,从价征收。
b.能源税对电和天然气征收。
该税 1996 年 6 月 1 日起开征,税率分别为:电 0.1先令/ 千瓦时,天然气0.6先令/立方米。供电厂将电力销售给单位和个人时为纳税环节。发电厂之间供电以及发电厂将电销售给供电厂的行为均不征税。另外,为保护电力企业的利益不至于因税负过高而受到较大影响,税法规定以增值额的0.35%为最高税负线,超过部分退还。
③法国的能源生态税。
法国从2001年开始向企业和个人征收机动车燃油生态税。从2001年算起,该项税款逐年增加,到2010年,每升汽油将增加0.35法郎生态税。除征收能源生态税外,法国政府还将通过限制在市内行车、发展公共交通、提倡铁路和水路联运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道路交通等方面的间接课税。
现代社会中,能源消费的大部分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该行业也成为重要的污染源,同时也是各国重要的课税对象。工业化国家在交通领域的课税是系统的、全方位的,它涉及到车辆、道路以及石油产品的消耗等方面。税种主要为汽车税、道路使用税等。
例如,德国开征了汽车税,其目的是将无净化器的汽车淘汰掉,同时增加环保资金来源。汽车税根据汽车产生有害气体的多少采用不同政策,对产生有害气体低的汽车5年内不征税,5年后征低税。1994年起,对3.5吨以上的载重卡车按卡车的净吨位征收汽车税,同时考虑汽车的噪音量,对安装了净化器的小轿车征低税。欧盟1997年1月1日起提高了汽车的废气排放量标准。据此,德国汽车税的征收标准也相应改变,计划对汽油车分三种情况征税:一是对高于标准的汽油汽车按低税率每公升10马克征收;二是对刚好达标的汽油汽车征税标准不变;三是对不符合标准的汽油汽车每公升征收47马克。对柴油汽车的征收标准则更高一些。
日本政府开征的地方道路税与前面所述汽油税课税依据、课税对象均相同,亦为从量税。该税由国税征收,其全部资金作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道路建设特别财源,让给地方政府。
㈢ 中国出口石油非常便宜,为何自己人用这么“贵”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原油进口国,中国每年需要进口大量石油,2017年达到4.2亿吨。因此,中国的石油缺口非常大。然而,中国显然有原油勘探地点,为什么它总是表现出这样的“石油短缺”?
油价年年上涨,“两桶油”年年亏损。很难弥补技术差距。当然,在石油产品的质量和供应方面,“两桶油”是众所周知的,也是车主们所喜爱和憎恨的。令人惊讶的是,在油价一个接一个上涨的时期,在全国拥有5万多个加油站的“两桶”石油从未停止亏损。根据官方数据,中石油和中石化去年的总收入为740.42亿,而另一方面,国家在10年内对这两大巨头的补贴超过1000亿。外国石油更便宜也是有原因的。正如白菜比韩国白菜便宜得多,俗话说得对。东西比薄更贵。石油出口国的石油可能比水便宜。因此,在他们看来,石油的价值可能仍然不如水。但是在中国,石油是稀有的东西,水是不同的,几乎无处不在。因此,中国石油价格相对较高是可以理解的。
㈣ 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
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㈤ 开矿之类的企业 根据什么交各种税费
矿业主要税收 资源税 (一)一般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为地方税。 资源税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见表4―1。具体适用的税额,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二)主要减免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独立铁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在减征40%征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征收率 5.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减免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从1994年5月12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3.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4.免征黄金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销售环节即征即退,即黄金免缴增值税,其他税种(以增值税为税基的税种,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相应免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类:①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②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地方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两者合计为33%。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算。 (二)主要减免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责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款。来源于 http://www.kuangquan.com/viewnews-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