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买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准则
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非法买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罪”这一罪名,仅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其立案范围主要包括: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超过五亩;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超过十亩;
以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超过二十亩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