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吗
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早在2001年中国就加入了。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其他WTO成员在对华反倾销时可以继续采用“替代国”做法,即不采用中国的价格进行比较,而采用第三国的价格。
其结果是中国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而且倾销幅度可以定得更高,从而适用更高的反倾销税。“替代国”是对由政府完全垄断贸易或制定价格的国家,可以采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但该款并未明确指出此类国家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美欧也一直在对华反倾销中采用这种方法。因此,议定书15条的目的在于在适当的时机终止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经过谈判,我国与美欧等主要谈判方达成共识,即在我国入世15年后应当取消替代国做法,而在反倾销中将我国与其他国家一视同仁。从谈判过程、双方意图来看,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明白无误的。
(1)市场价格是哪个国家制度扩展阅读:
被公认的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制度是有差异的。没有人会断言,某个国家是市场经济标准国,凡与之有差异者就不能算市场经济国家。
各国基础不同,传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形式甚至部分内容也必然会不尽相同。
但是,差异并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标准不存在,从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存在是不正确的。
市场经济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经济制度,产生于近代,繁荣于现代,与历史上的自然经济不同,也与计划经济不同,当然有其内在规定性。
这种内在规定性是存在于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之中的共性。
Ⅱ 什么是市场定价制度
乔何秋果 您好!
市场定价制度用简单通俗的话说就是价格由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来决定,而不是在一个寡头或者垄断市场中,价格由某个生产商或者中间商一个人说了算。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采用市场定价制度,才能还原商品的真正价值,挤出商品所人为附加的泡沫。
Ⅲ 请问这是什么制度,哪个国家的
是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
Ⅳ 什么是市场经济国家
说某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某些企业是市场经济企业,自然会引来一个问题: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是标准的市场经济或说什么是市场经济标准?否则,怎么会得出某些国家是或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结论? 事实上,有人承认也有人否定存在市场经济标准。承认者和否定者都有各自理由。在这里,我们可以接受国际贸易中因反倾销提出的一个命题,即市场经济标准是存在的;但同时也认为市场经济标准是相对的。 我看到,被公认的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制度是有差异的。没有人会断言,某个国家是市场经济标准国,凡与之有差异者就不能算市场经济国家。各国基础不同,传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形式甚至部分内容也必然会不尽相同。但是,差异并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标准不存在,从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存在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经济制度,产生于近代,繁荣于现代,与历史上的自然经济不同,也与计划经济不同,当然有其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是存在于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之中的共性。从形形色色市场经济国家中,找到共性,树起一个框架,将有助于我们在反倾销中来判断,到底哪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哪些国家还不能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承认市场经济有一定标准是正确的,但把这个标准绝对化、简单化也是不可取的。这个市场经济标准的框架,不是绝对的,不是一个点,也不是一条线,而是在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基础上建立的区间,是一个允许有一定差异和偏离存在的状态区间,是一个以各国市场经济的共同性为主、差异性为辅而形成的一个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状态区间。 (一)从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相关法规看市场经济标准 美国商业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说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包括:(1)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2)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3)政府其他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欧盟在1998年颁布了905.98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一是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二是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三是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四是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五是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明确包括五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政策、经 济管理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否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包括政府定价的比重、结构、产品分布和报价程度的影响判断,国内产品及服务的定价机制,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计划管理和市场限制的情况,对国内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情况,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改革情况等。二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是如何管理和管制的,对企业融资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政府决定外贸企业可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程序,政府对进出口产品配额、价格的指导和管制等。四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包括企业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与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企业的资金管理、业绩管理、利润分配、劳资关系以及贷款的获取方式等情况。五是利率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和内外贸不同部门中是否有差异,汇率对出口商而言是否市场形成,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 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归纳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美国与欧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有一定的区别,美国直接提出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欧盟和加拿大主要是讲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但可以看出,这种区别只是表面上的,就其内容而言,涉及的问题是相同和相近的,实质上是一样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一个体系,不是单独使用的。欧美等国不是只根据某一条来下判断,而是将围绕所有这些标准的调查结果综合起来,判断企业或产业是否达到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得出和认定该国或该行业、企业是否已经具有市场经济的条件的结论。当然,在具体处理反倾销案件时,与哪一国家打官司还是要针对当事国标准来抗辨。 (二)市场经济五大因素 根据现代经济理论对市场经济的主要概括,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对什么是市场经济国家上,有五方面特别重要,也可从中概括出五条带共性的标准。 1.政府作用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的问题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归根到底,是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用一句话讲,是政府作用问题,或更准确地讲,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我们将这一条概括为“政府行为规范化”。 2.企业权利与行为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企业的产出数量和价格决策有没有政府介入,企业有没有自主的经营和出口权,有没有选择管理层、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独立的决定权,有没有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的自主权,尤其关心出口企业的这些权利。欧盟同样关心企业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权利,关心企业有没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关心企业是否有融资和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权利,有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除关心上述方面外,还关心企业所有制形式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等。归根到底,他们关心企业在产销活动中,行为是市场化的还是行政化的?概括地讲,这一条要害是讲企业权利和行为,我们概括为“经济主体自由化”。 3.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一国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关心产品投入是否以市场价格支付;欧盟关心市场能否决定投入要素的价格,关心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关心国有企业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总之, 欧美等国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都是很关心的。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产品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任何进口国,对出口国的产品,都会特别关注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其价格形成的规则。这可归结为“生产要素市场化”。 4.贸易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贸易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交易活动是自由的还是被压制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立法及司法是否健全?市场中介是否具独立性?起什么样的作用?贸易政策中的企业定价是否是自主的?政府是如何管理出口和出口企业的?企业是否有商业活动的自由?总之,关心贸易环境与条件,我们概括为“贸易环境公平化”。 5.金融参数问题 欧美等国特别关注反倾销的被调查国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概括地讲,他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这里将归纳为“金融参数合理化”。 显然,以上概括的判断市场经济标准的五大因素,是在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现实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在充分吸收欧美和加拿大反倾销要求而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基础上,紧紧围绕公平贸易角度提出来的。我们认为,将这五条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标准进行比较和讨论,便于直接与欧美国家对话,是务实的做法。 当然,将这五大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与国内学术界对市场经济或市场化的分类是有区别的。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是由三大产业组成,因此要分成三部分来衡量;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是由七大类市场组成,因此可分为七部分来衡量;还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应从政府、企业和市场三大因素入手进行衡量,等等。各种不同分类,都有其存在理由。正如我们在剖析一头大象时,首先面临如何分解?是头、身和腿的因素结构,是呼吸系统、神经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组成?还是因关注环境,重点从内因与外因两大部分进行归类等等。分类直接会得出相应的因素指标。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要从研究的目的出发来进行分类。如果是市场专家专业所用,自然强调市场分类指标;如果是理论研究,则会看重全面性;而如果运用于反倾销,当然要注重当事国的问卷要求和相关法定指标。正因为我们是从反倾销的实用角度进行市场经济研究,因此我们就从反倾销的重要当事国的标准中归纳出“五大因素”,以此作为讨论的基础。显然,五大因素选择有两大特点:一是不强调市场经济的完整性,而突出分类指标的标志性,即把市场经济中对贸易影响最大的五因素,作为判断的标志性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二是不强调按市场经济理论的逻辑性为分类,而是强调与公平贸易相关的针对性问题来分类和应对。 (三)“政府行为规范化”和“经济主体自由化”的进一步分析 下面,我们以“政府行为规范化”和“经济主体自由化”这两条标准,来深入地讨论因素标准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政府行为规范化”的要求是,政府管理体制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处理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一国资源主要是政府行政性配置还是市场手段进行配置?欧美等国有关市场经济标准并不要求通过理论模型或是一个完全竞争的放任性经济来对各国做出判定,他们也承认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特征。 在现实中,“政府行为规范化”往往是用“政府规模和干预程度”近似地表述。大家关心的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是要发挥作用还是不要发挥作用,发挥的作用大点好还是小点好,即大政府还是小政府好,强政府还是弱政府好?核心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亚 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强调小政府,强调市场的完全自由化;凯恩斯理论则强调大政府,认为完全自由并不能达到供求均衡,政府干预经济才能扩张有效需求,实现供求均衡。就现代市场经济而言,萨缪尔森的新古典综合理论成为主流意见:就是政府要与市场相结合,政府要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发挥自己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在这里,政府通过对经济的干预进行资源的再配置成为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的必要补充。按萨缪尔森的观点,政府的作用:一是确立法律体制;二是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三是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四是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合理机制。政府要少干预市场,少干预企业,但也不能放弃提供公共品和追求健康经济环境的责任。当今社会,没有一个经济体是纯粹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更没有政府全部包干的市场经济经济体。共同的认识是,要减少政府过度干预,要防止垄断,要促进竞争,要实行法制。 但对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问题而言,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大还是小是有区别的。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些政府对经济直接干预的作用小了,但对经济间接影响的作用大了。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一些政府仍保有多一些的国有资本,对产业政策有多一些依赖。比如,美国和英国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比日本和北欧国家更多一些,而日本和法国则对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有较大的认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轨国家,尽管通过改革与开放,将原来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职能进行了大的调整,将全面的经济干预变为重点干预,并从制度上强化尊重和保护企业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越来越公平地对待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但事情的另一方面是,为了将来政府作用小,现在必须要求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没有政府对改革的领导和对市场发展的支持,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尽管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都存在政府适度干预和市场自由运行的结合,但政府作用大小和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强弱,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是正常的,是处在市场经济不同阶段的对应表现形式。 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涉及管制。如果政府管制超过必要的程度,势必会影响市场的有效性,最终导致在保护一部分人利益的情况下,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并使整个经济自由性受到伤害。但有些必要的管制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些必要的管制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集团、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确保人们可以自由地享受其劳动成果。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范围和程度的合理性判断,以及推广到不同国家时对差异性区间的界定,是测度市场经济标准的理论基础。 “经济主体自由化”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这里也包含各类经济主体,下同)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关系是明晰的,经营管理、贸易和经营的决策是独立的和自主的。同时,企业在资源(资本、劳动、土地和企业家)配置方面和在市场交易中,其价格、产量、利润和进出口等方面,是按照市场规则、市场供求来考虑和决策的,不是根据政府要求来决策的,企业行为也是市场化。“经济主体自由化”,有助于企业提高效率和自己承担风险,有助于实现社会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正因为此,企业的自主性和行为的市场化,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的标志。也正因此,我们理解并赞成欧美等国在市场经济标准方面,对企业市场化的种种标准。 当然,“经济主体自由化”的测度,是复杂的,有难度的。我们看到,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企业的市场经济标准是变化的。就企业产权、管理模式和行为而言,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企业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多种形式的。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情况是不同的,各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也是不同的。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我们应按照一定标准,判断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并据此判断国家市场经济程度。我们要允许这些标准有一定弹性,有一定区间,不能过于机械。比如,我们不能说,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是市场经济国家,20世纪70年代工党执政时期,国有化程度高峰时就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也不能说美国政府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是市场经济的,而意大利政府通过国家级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层层参与、逐级控制的模式就不是市场经济的。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1972年,国有企业占本国全部资产总额的比重,英国为29%,法国为33%,意大利为30%,联邦德国为30%,日本到20世纪80年代初也达到35%左右。 (四)市场经济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标准应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辨证统一。 从欧美等国反倾销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归纳五大因素,这本身意味着我们承认存在着市场经济的标准。任何一个国家,我们都可以用这五大因素标准加以衡量,来判断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另一方面,这五条标准本身是大体上的,粗略的,有差异区间的,有弹性的,有变化的,现实中不存在100%的市场经济国家。 一些支持绝对标准论的专家认为,为了达到一个统一认识,为能做出统一结论,即使实现中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理论上也需要100%为完全的市场化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否则不同国家的比较也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持相对标准的专家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只有市场化程度的相对比较及排序,才是有意义的。 我们倾向于这两种思路的综合。我们认为,国内专家多把市场化100%作为完全标准,这是一个带绝对化的理论标准。绝对数值标示清楚明了,一目了然,但绝对化则与现实有差距。用相对位次判断市场化程度是可行的,相对指标只列位次,简单易行,理由充分,但这种排序过程中,其实离不开选择若干指标进行评分这样的测度过程。可以说,相对位次排列,并不能否认中间过程存在绝对数值的测度;绝对数值的结果,也不能否认甚至还需要再进行相对比较。绝对数值判断与相对位次排序需要结合和统一起来。 总之,绝对合理的市场化标准是没有的,但用市场经济五大因素方面的平均值作为大体标准,则是一种比较实际的带相对性的标准。有人问:这五条标准本身是否是科学的分类?我们的回答是:这是来自实践的标准标志性分类,是运用于特定目的的。我们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公平贸易,如何正确公正地反倾销,而不是从理论的完整性出发。我们在追求实现和达致各当事国的共识过程中,在推进公平贸易过程中,相信能够不断提高测度工作的科学性。
Ⅳ 国家干预价格机制中有哪些价格政策,内容是什么
中国价格政策
在中国,价格政策是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建设各个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及路线、方针制定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①全局性、长期性的总的价格政策;②局部性的各类商品价格的具体政策和短期性的适应当时需要的价格政策。具体包括:商品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政策;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和合理调整政策;价格政策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的政策;制订商品的各种比价和差价政策,按质论价政策;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工业品出厂价格政策;小商品作价政策;议购议销价格政策;若干主要产品加价政策;价格补贴政策,等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地制订和贯彻价格政策,对于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稳定市场和物价,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对于加强国民经济和企业核算,改善国民经济和企业管理,提高国民经济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巩固工农联盟,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Ⅵ 价格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一、《价格法》概述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价格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对人的效力方面,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的形成途径来划分的。
二、市场调节价及特点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种市场调节价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独立主体即经营者制定的,这种独立市场主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他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决定自己经营商品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四,市场调节价又是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指导价及特点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持点:
第一,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四、政府定价及特点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单一主体而不是双重主体,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是同一主体。
第二,政府定价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进行,定价权限和范围也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政府定价是政府作为单一定价主体而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它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相对稳定,不像市场调节价那样可以随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导价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五、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经营者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六、价格监督检查及主要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组织对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价格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宣传国家价格法律和政策,保证其贯彻执行;(2)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和管理任务的实施;(3)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4)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5)加强领导,改进工作,搞好队伍内部建设。
七、价格监督检查遵循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中的职权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应该拥有相应的职权。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4)先行登记保存。
九、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价格情况和有关资料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且应配合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这既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又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经营者自身的利益。
Ⅶ 什么是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计划,颁布价格管理法规,建立价格管理体制,健全价格管理规章制度,对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进行有效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总称。
价格管理方法
价格计划
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价值规律作用的要求,在对各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和供求状况进行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制订或调整各种商品价格的计划。它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计划的任务,是使价格对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调节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价格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各类商品价格总水平的指数计划和各类具体商品价格的调整计划。它反映计划期内各类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和程度,及其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状况的影响,对于社会商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和各类商品价格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价格监督
国家对不同经济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商品生产、交换和各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关系实行的监督。它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价格检查是实行价格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价格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关系符合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法规的要求,保障各方面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裁违反价格政策和价格纪律的行为,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价格监督的对象
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也包括违反价格政策和价格纪律的业务主管部门。价格监督的方式有:①国家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物价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各种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对价格的监督。其中,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所,是国家授权的法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②社会监督。包括职工、干部、街道居民等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以及社会舆论等等。③企业内部监督。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物价监督组织,对本单位经济活动中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Ⅷ 国家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Ⅸ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是()的价格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是( 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有政府宏观调控)的价格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逐步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大大增强。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是(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有政府宏观调控的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的基本机制。所谓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价格机制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价格变动与供求变动之间相互制约的联系和作用。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敏感、最有效的调节机制,价格的变动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商品价格的变动,会引起商品供求关系变化;而供求关系的变化,又反过来引起价格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