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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2-04 16:45:14

Ⅰ 土地价格包括哪些方面

按土地权利分类,地价可分为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等;按形成的方式,地价可分为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按政府管理手段,地价可分为申报地价和公告(示)地价;按表示方法,地价可分为土地总价格、单位面积地价和楼面地价等。

Ⅱ 土地价格有哪些部分组成

就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有:1.支付的土地价值,2按土地价值计算的契税(按支付的土地价值*3%),3.拆迁安置费,4.青苗赔偿费.,5。耕地占用费·6.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这所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的合计数据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成本。
而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成本包含了.房屋开发时期间的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费,2.前期工程费,3.配套设施费,4.建筑工程费,.5..开发间接费,6.开发商在建6造期间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7.企业期间费用。将这7大项等支出为基础+开发商按市场预测的利润率后,就换算出房屋的总价值,再用·房屋总价值/房屋总的的建筑面积(或实际面积)=房屋每平米的价格了。这就是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的内在联系,从这种关系来讲:房屋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

Ⅲ [ 国家标准,土地价格是多少

这个没有国家标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其中有分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各种用地方法的转让费用不一样,根据各地方招商引资的条件会有一定年限内一次性给多少出让金。

Ⅳ 土地价格的特征有哪些

土地价格的特征:1、具有区位性 2、价格实体具有双重性 3、权益性 4、价格形式具有双重性 5、价格形成具有长期性 6、具有敏感性 7、具有个别性 8、具有增值性

Ⅳ 国有土地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Ⅵ 国家二类土地价格是多少

片区不同补偿价格有别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单以前两者而论,第一类片区征收一亩农用地补偿均价为8.5万元,征收第二类片区一亩农用地则按均价6.5万元补偿。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第一类区片3000元/㎡,第二类区片2000元/㎡;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第一类区片450元/㎡,第二类区片384元/㎡。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Ⅶ 什么是土地基准地价

土地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均质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不是具体的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宗地价格,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等因子,通过系统修正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

(7)土地价格范围有哪些扩展阅读:

土地基准地价的评估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就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做出相关政策说明。通知要求,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

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容积率需评估补缴地价款的,若调整前原容积率低于1,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

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有关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程和《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还应同时列出相应的最低限价标准。

Ⅷ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有哪些

国家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40至7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Ⅸ 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决定土地价格的因素有两个:地租和利息。参考自土地价格的计算公式: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即:土地价格与地租成正比,与银行存款利息成反比。

土地价格实际上是按利息计算的地租购买价格,它随着地租的提高或利息率的下降而不断上涨。不同的权利可取得不同的土地收益,也会有相应不同的土地价格。由于土地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土地价格与一般物品的价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价格基础不同;形成时间不同;土地价格的高低不由生产成本决定,主要由地产的有效需求决定;地价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地域性;地价形成市场的不充分性;地价呈总体上升趋势;地产一般不具有折旧现象。

Ⅹ 国土局对工业用土地价格划分依据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