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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格上限管制

发布时间: 2022-02-11 02:35:21

‘壹’ 价格上限规制的介绍

价格上限规制(Price-cap regulation),是指对被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定上限(ceiling),不允许价格超过规定的上限的一种规制方法。价格上限的一种表述方式为RPI-X,即被规制企业价格的平均增长率不超过零售物价指数(RPI)减去X,X为生产率的增长率。

‘贰’ 价格上限规制的规制意义

价格上限规制
1、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率 价格上限为通货膨胀率减去生产率的增长率,如果企业能够将生产率提高到合同规定的X水平以上,则企业就可以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报酬;
2、激励企业降低成本
同样,如果企业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则企业也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3、促进竞争
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范围内,企业有定价的自由,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收费的方式进行竞争。
4、关注价格
价格上限规制关注的是消费者最终所关注的,即他们必须支付的价格。

‘叁’ 价格上限规制的简介

最初设定价格上限时,旨在通过X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业只要通过努力使自己的效率提高超过X的水平,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价格的上涨幅度不超过RPI-X,如RPI-X的值为正数,则企业可以涨价,否则,应当降价。

‘肆’ 价格上限规制的主要特征

1、规制者建立可接受的价格上限,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其中的一个例外是设定价格下限,以防止反竞争行为),被规制企业可以在低于或等于上限价格范围内,以任意价格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在价格上限以内,企业可以保留所赚的任何利润。
2、在多产品的企业内,规制者或许不可能对每一种产品或服务都专门设定一个价格上限。但是,企业可以将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分类,有时被称为“篮”(basket)。可以对每一个“篮”内的所有产品或服务建立一个总的价格上限。这个上限价格是通过对每种价格的平均权重计算出来的。企业允许修改每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只要总价格(平均权重价格)不超过规制者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篮设定的价格上限。
3、规制者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通过预先决定的调整系数(即X,它是外在于企业的)来调整价格。在理想的情况下,价格上限是与产业范围内的投入价格和生产率直接相关的。价格上限方法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价格变化,它是模仿竞争的形式。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市场出清价格反应了通货膨胀下成本的变化、技术进步和产业内生产率提高等因素的净效应。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调整价格与收益率规制是不同的,在收益率规制下,价格不一定随着成本和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
4、规制者定期对规制体制进行评价,以防止规制体系崩溃。在必要的情况下,上限价格和整个价格上限规制体制可以调整。评价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利润情况,这与收益率规制的情况比较相似。

‘伍’ 价格上限规制的方法比较

价格上限规制与收益率规制的异同
一、不同之处
从运行机理上讲,收益率规制与价格上限规制之间存在许多明显的不同之处。
1、规制对象不同
收益率规制的是资本收益率。价格上限规制的是价格。
2、对节约成本的激励不同
在收益率规制下,被规制企业倾向于过多地使用资本,缺乏节约成本的动力,因此,收益率规制一般也被称为低强度激励合同。价格上限规制作为一种典型的激励性规制手段,可以弥补收益率规制易产生过多地使用资本的弊端,一般被称为高强度激励合同。
3、对被规制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影响不同
在收益率规制下,企业不考虑成本支出。根据已经证明了的A-J效应,有过多地使用资本的倾向。在通常的情况下,过多的资本支出意味着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但在价格上限规制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可能降低质量标准。因此,通常价格上限规制有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制相伴。
4、规制时间间隔不同
收益率规制的时间间隔较短,一般为1年左右。价格上限规制的时间间隔较长,一般为3-5年。其中较长的时间间隔为被规制企业提供了降低成本的激励。
二、相似之处
无论是收益率规制还是价格上限规制,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避免被规制企业采取限制产量、提高价格的行为,进而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

‘陆’ 什么是激励性规制实施激励性规制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激励性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以治理市场失灵为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干预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

主要类型
激励性规制的主要类型
1、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s regulation)
是在英、美国家应用最多、最为流行的一种价格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是指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价格上限,被规制者可以在这一上限之下自由定价,进而逼近拉姆士价格结构,也就是提供多产品的被规制者在努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又保证不亏损的一组次优价格组合。价格上限规制通过赋予被规制者更多定价的自由决策权,可以更有效地促使被规制者考虑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激励性规制。RPI—X价格上限规制方案由李特查尔德在1983年设计出来,并最早于1984年运用于英国电信业。而美国电信业到目前为止已经有40个州采用了价格上限规制,仅有4个州采用其他形式的激励性规制。
2、特许投标规制(Franchise Bidding regulation)
是通过间接引入竞争从而促进被规制者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性规制。特许投标规制最早是由德姆塞茨(Demsetz)在“为什么要对公用事业进行规制”一文中提出的,规制者通过竞标方式将特许经营权赋予能以最低价格提供服务的企业,并将其作为对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经营的一种奖励。这样,既可以保证规模经济,又可以间接地引入竞争,实现帕累托改进。
3、区域间竞争规制(yardstickcompletion egulation)
区域间竞争规制则是通过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的刺激下,努力提高自身内部效率的一种规制方式。不可否认的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规制者在确保及时获取有效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规制价格,促进地区间企业开展间接竞争仍然存在着较大困难。
4、联合回报率规制(bandedrate-of-rectumre gulation)
是以投资回报率规制为基础的一种规制方式,规制者根据被规制者提出要求提高投资回报率的申请,具体考察那些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对企业提出的投资回报率水平作必要调整,最后确定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范围,被规制者可以在这一范围内根据具体的经营目标自主确定投资回报率。
5、利润分享规制(profit sharing regulation)
是指通过采取为将来购买提供价格折扣等形式让消费者直接参与公用事业的超额利润分配或分担亏损。这样,不仅可以通过刺激消费,促使企业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还有助于实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分配。
6、菜单规制(menus regulation)
它是将多种规制方案组合成一个菜单,以供被规制者选择的一种综合性规制方式。
7、延期偿付率规制
就是允许消费者先消费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时期后再付费的规制方式。

政策设计
在规制实践中,规制者与企业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的说,存在两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前者指相对于规制者而言,企业对产业环境具有更多的私人信息,如技术状况、成本信息、需求信息等;后者指在规制契约确定后,企业的努力程度、经营行为等不能完全为规制者所观测。激励性规制政策的设计就是在基于这两种信息不对称的前提条件下寻找使规制者目标函数最大化的合约。
1、逆向选择
在规制合约签订之前,由于企业是直接组织生产和销售的载体,因此对于生产成本、市场需求等信息,企业与规制者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但是,规制者可以通过向企业提供一个精心设计的政策菜单,让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自主选择其中一个规制政策,来实现规制者的目标。
在进行激励性规制政策合约的设计时,通常需要考虑两个约束条件:其一,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给定的合约下,企业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激励相容约束要求合约使企业做出的选择正是规制者所希望的,也就是使双方达成目标的一致。其二,个体理性约束。个体理性约束保证规制企业从接受合约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不接受合约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保留效用)。最优规制政策就是在满足这两个约束条件下使规制者的目标函数取最大值的合约。
2、道德风险
当规制者与企业签订规制合约后,由于无法直接观测到企业的一些影响规制目标的行为(如企业在管理上做出的努力等),规制者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激励企业按照其目标行事。这种间接的方式就是提供一种补偿机制,将企业的收益与规制者能够观测到的某个变量相挂钩,这个变量与企业的行为是相关的。规制者能否有效的激励企业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可观测变量的性质,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敏感性和可变性。
敏感性指被观测到的变量随企业目标行为的改变而变化的程度。显然,如果这个观测变量根本不随企业行为的改变而发生变化,那么将企业的收益与这个观测变量相挂钩也就不可能对企业的行为起到任何激励作用。相反的,如果企业的行为可以引起观测变量的显着改变,那么将企业的收益与观测变量挂钩就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起到有力的激励作用。
可变性指企业行为与相应的观测变量之间关系的噪声或随机性。即使一个观测变量可能在平均程度上随企业的行为而改变,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非系统性的,存在一定的随机扰动。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行为一定时,观测变量在随机因素的作用下取值可能大不相同,这就给企业的收益带来了风险。通常情况下企业都是风险规避的,这就要求规制者对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提供一定的补偿,从而提高了规制成本。

注意事项
在这个界定中,有三方面是值得注意的:
1、激励性规制所用来实现的目标必须是界定清晰的;
2、在激励性规制中,被规制的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个特性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方式;
3、在激励性规制下企业并没有拥有完全的自主权,规制者仍然会对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一定的审查和限制。
激励性规制适用于当企业比规制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并且企业的目标与社会的目标不完全一致的规制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精心设计的激励性规制能激发企业运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去满足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

‘柒’ 价格上限规制的规制局限性

1、如果一些因素引起的零售价格指数的变化但并不导致企业成本的变化,则被规制企业的利润可能就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生产效率。
2、各个企业的价格常常会停留在上限价格的水平。
3、X的计算。难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率增长率。在运用价格上限规制模型时,规制者一般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企业投资回报率水平,然后决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价格水平。在美国,生产率的确定一般依据产业内历史的生产率增长情况和相似产业生产率的增长情况。如果依靠规制者与被规制产业之间的谈判来决定X,则政府干预就有可能发生。政府官员和规制者可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做出非效率的决定。
4、被规制企业的利润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制者。特别是,被规制企业的管理层仅有较低的激励,管理层将会关注X作为效率改进的目标,而不是最佳的效率改进。X的选择部分地取决于被规制产业的财务绩效。
5、利润分享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提高生产率的积极性。在规制期末,需要分析并衡量生产率的发展状况,以根据当前的成本水平调整价格。由于过去生产率的提高而使消费者享受到了当前的收益,这种调低价格的办法会降低企业进一步提高效率的积极性。生产率的提高水平超过X,规制者应当允许企业赚得超过预期水平的利润。但是,如果此时,规制者通过降低上限价格收回企业的利润,则会降低价格上限这种规制机制的可信性。
6、对于被规制企业新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在当年的价格上限规制中没有体现。

‘捌’ 价格上限规制的理论概述

价格上限规制是相对较晚才出现的一种规制形式,被广泛运用于英国公用事业的私有化与规制改革。如RPI-X规制最初应用于英国电信取得了明显成功之后,1986年它被运用于对英国煤气产业的规制,1987年被运用于英国机场的规制,1989-1990年被运用于英国的自来水产业,1990年也被运用于英国的电力产业。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始采用价格上限规制,它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能源、电信、交通和自来水产业,其中既包括私有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在美国,使用价格上限规制开始出现了增加的趋势。

‘玖’ 价格上限规制的理论渊源

价格上限规制起源于理查尔德的一份报告——《对英国BT私有化后利润的规制》。理查尔德在报告中指出“规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他认为RPI-X规制将会给企业带来繁荣。因此,建议实行RPI-X,即他所称的“地方话费降低计划”。这种规制方法规制的是企业的价格而不是企业的利润,它有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因为任何成本降低可能获得的利润都将归企业自己所有。规制成本也很低,因为它只要求衡量价格指数,而没有必要衡量资产基础和公正报酬率,也不需要在企业的竞争部分与垄断部分之间分配成本,也不必预测未来的成本与需求状况。因为规制相对简单,与收益率规制相比,发生“规制俘虏”的可能性也会减少。RPI-X规制能较好地促进竞争。在降低进入地方电话市场门槛的同时,RPI-X规制不会影响对长途电话市场的进入。他的这一建议,对英国价格上限规制体制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价格上限规制允许企业在任何一年随着通货膨胀水平的变化而改变价格。这种规制机制能够适应通货膨胀的变化。为了补偿生产率和技术变化,X包含了成本降低的因素。变化的X通常被认为是生产率系数,如果产业运行的更有效,则X的变化是正值,如果产业运行的效率降低,则为负值。

‘拾’ 价格上限规制的价格上限规制的公式

为:Pt=Pt?1[1 (PI-x)/100],其中,Pt为当前要制定的规制价格,Pt?1为上一个规制时期的规制价格,RPI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为一定时期内生产率增长的百分比,它是由规制者制定的。例如某段时期内通货膨胀率为4%,生产率的增长率为2%,则企业提价的最高幅度是2%。
需要指出的是,在价格上限规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是设定X。设定X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规制者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规制被规制企业。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企业的价格由供求决定。在垄断市场上,价格由垄断者制定,垄断者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的原则定价会获得超额利润。在有规制的情况下,规制者需要选择能够模仿竞争市场价格决定过程。过高的价格会导致垄断企业获得垄断利润,过低的价格会导致垄断企业投资不足。规制者需要设定价格以使垄断企业获得正常的投资收益率。在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的情况下,需要估计市场对企业产品(服务)的需求,并且根据潜在需求计算产出水平,进而计算企业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运营支出、资本成本(包括折旧)、资本的收益率、现存资产和资本支出。在此基础上,确定价格上限。
当企业面临潜在的进入者时,预测被规制企业的需求就变得更为复杂了,因为需求也取决于竞争者的情况。结果,对总产出的估计将是不充分的。这样就会影响到对价格上限的估计,因为特定的市场份额是决定价格上限的基础。
模型表明,在需求方,两个额外的特征需要被考虑:国家GNP的增长和竞争者的价格与投资策略。二者决定被规制企业相应的市场份额,而市场份额决定了企业的成本。在成本方面,运营支出格外重要,因为它取决于对效率提高范围的评价。用以制定上限价格的资本支出取决于产出的增长和满足额外的产出所需的投资。在成本方面的其他投入为:对资产价值的估价、在当前价格下的预期折旧率、资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