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怎么认定
应就价款问题首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按合同订立时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可到当地工商机关或价格主管机关查询取得)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B. 认定价格欺诈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C. 对价格认定不服怎么办
法律分析: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法律依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由执法、司法机关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D. 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结论终身负责吗
不是终身负责制
只对当时的价格鉴定
对具体案件提供参考
E. 医疗器械如何进行价格认定
从价格管理的形式及手段来看,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尚不在政府定价范畴内,价格管理以间接管理为主,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商)可以自行定价。
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器械时,一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使用习惯自行向生产企业(或代理企业)采购,其他则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集中采购。
从医院使用情况来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主要实行医疗服务项目打包收费或加价率(额)控制两种方式。
F.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价格已经给对方付了
摘要 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提请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依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往往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笔者在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影响了该类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本文结合审理实践对价格认定的属性和审查谈几点体会。
G. 市场中如何认定价格垄断
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可确定为价格垄断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H. 如何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条文框架范围内细化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制作价格认定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