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对物价宏观调控有哪些干预措施!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①经济手段 含义: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内容:价格、财政、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杠杆进行的调控都属于经济手段,还有经济计划、产品购销、产业政策、开发式扶贫政策等多种手段,把握经济手段的内容有那些。 (说明:经济手段如第五课《财政与税收》中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或从紧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第六课《银行和储蓄者》中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第四课《产业和劳动者》中,国家实行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 作用: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②法律手段 含义: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和市场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 注意:法律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所以法律必然成为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③行政手段 含义: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特点:直接、快速 注意:运用行政手段对经济进行调节,必须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也不能片面强调和过多地运用,否则将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甚至产生消极的后果。 注意:不能认为实施宏观调控就是靠行政手段,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发挥各种手段的整体功能。
Ⅱ Y如何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价格进行调控
总的来说,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三个: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对价格进行调控,属于稳定物价的范畴。政府可以运用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价格进行调节,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某些行政手段(如制止乱涨价、打击价格欺诈),以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避免价格的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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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政府对于价格调控的部门
名字叫物价局
Ⅳ 哪位高人知道,中国对哪些产业实行限制价格政策详细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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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
第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
实行集体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由省级以上定价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定价机关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定价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的定价行为应当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定价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二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Ⅳ 价格控制的两种类型是什么(经济学)
价格控制的两种类型:
1、最高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格。
2、最低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
控制价格是政府对市场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价格管制所形成的有行政约束力的价格水平。一般而言,价格因市场的供求关系而自动调节。当市场的这种价格自动调节机制遭到破坏,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而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和经济体的整体利益,影响到公平和效率时,政府采取行政措施直接管制价格水平。
影响:
在市场上,产品的供求和价格随时都在自动调整。政府对价格实行管制,导致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有可能破坏市场机制的功能。
管制价格存在的不良影响:1、资源使用不当 2、产品分配不公 3、产品质量变异 4、黑市交易盛行
Ⅵ 甲有权根据市场因素对价格进行调整有效吗
这个来说是有权进行调整的,应该是可以的。因为他们有权可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来适应市场。
Ⅶ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措施主要有哪些
1.直接调控
它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等手段对价格总水平进行控制。最常见的是国家对所有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实行管制,采取固定价格模式,把定价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也就控制了价格总水平。这种形式破坏了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虽可求得某一时期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但从长远看,是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会给以后的不稳定埋下隐患,稳定也只是暂时的,因此,它只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权宜之计。
2.间接调控
它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节和控制。也就是国家不直接控制价格,而是对影响价格总水平的各种因素或条件进行调节,即通过经济政策,规定、法律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约束,从而达到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目的。如国家通过税收、财政、信贷、分配、投资等杠杆或制度,以及价格相关条例和法规规范价格行为,调整产业和消费结构,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相对平衡,以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3.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
它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和控制,对一般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通过双重调控手段,达到有效调节和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的。世界各国现在大多采用此调控方式。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决定了我国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辅之以直接调控的方式。即以法律为依据、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间接宏观调控,对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商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国家直接管理和调控。这样既顺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又达到了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目的,保持了物价的基本稳定。
Ⅷ 政府对食品价格持续变动采取哪些宏观调控手段
这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许多缓解食品价格的措施
1、政策优惠 鼓励生猪养殖 增加财政补贴 以加大市场供应
2、打击哄抬物价等违背市场规律 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实施价格监督和申报 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3、改善农村税费征收 增加农业投入 优化农业结构等 积极推动农业发展
4、运用从紧货币政策 缓解通胀压力 平抑物价普遍上涨 即控制宏观物价水平 及其他行业的商品价格 以减轻食品价格上涨的压力 因为物价上涨具有传导效应
Ⅸ 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属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
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分为直接和间接的干预两种,直接干预是采取价格限制的行政命令,他的限价是通过国营方式实现。是行政手段
还有一种是间接价格干预,就是通过政府的收购、卖出、税收、补贴等来影响一些商品的价格,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就是运用市场在进行调控,所以不违背市场规律。是经济手段
Ⅹ 政府调控价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调控市场价格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心理预期,通过新闻等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1)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格形成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调控市场价格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
①货币政策。在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促使其平衡,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货币政策是稳定价格总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财政政策。国家财政税收负有稳定经济的使命,又通过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和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带动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克服市场疲软引起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在市场需求过旺引起价格总水平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可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以促进供求平衡,平抑价格。
③投资政策。投资需求是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运用投资政策,通过调节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④进出口政策。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矛盾,从而可以达到稳定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选择储备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二是经常存在着交替出现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时供不应求,有时供过于求;三是产销数量较大;四是商品的长期存储在技术上比较经济。一般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农副产品,如粮、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出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适时抛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
⑥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法》确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摸索,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把许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是国家四大经济目标之一;成立独立于政府的联邦银行,把保证货币稳定作为其第一位任务;严格限制财政赤字,规定财政赤字不能靠银行发钞票弥补,只能到资本市场上借贷;规定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保持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美国很早就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价格下跌、不利于经济复苏时,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当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加剧时,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来调节市场价格。在日本,为了控制通货膨胀,政府通过削减支出、增税等财政政策,避免使过热的经济进一步升温。日本银行则通过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或延缓企业设备投资。在保障供给方面,始终把提高劳动生产率放在首位,重视运用进口手段调节国内价格,加强能源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防止价格暴涨暴跌,也是国外不少国家采取的有效办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给安全基金制度,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参加基金组织的菜农交纳的基金,三项来源的比例为4:1:1,用以平抑蔬菜价格的剧烈波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利用价格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市场销售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农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由于完全的市场调节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进行调节。而在各种政策中,价格又是一种既灵活又有效的调节机制。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放弃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甚至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还时有加强。这些干预更多的也是采取经济的手段。
(2)法律调控手段。法律调控手段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调整、实现、争议及裁决等行为法制化。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的市场经济,即缺乏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市场,必将造成市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也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立法把行政的和经济的调控手段规范化,并保障其在价格调控中有效地运用。价格调控的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态上对价格进行着间接调控,具有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价格调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广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调控价格,主要是规范价格调控的形式;规范价格调控和干预的权限;规范价格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方法;规范价格调控手段和措施的运用。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反对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有关的价格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这些法规一般都规定:禁止同行业间共谋价格垄断;禁止企业实行有害竞争的价格歧视;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欺骗性定价;保护公平贸易等。如原联邦德国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其主旨就是“国家有责任维护竞争秩序”,并设有反垄断机构。禁止企业之间在价格、质量和产量问题上达成垄断市场的协议;规定凡是出现“支配市场现象”,即某一家企业控制了l/3的有关市场、年销售额在2.5亿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业集团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场,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业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场、年销售额各达l亿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国在维护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折扣法》和《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等。美国在反垄断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场法》。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调控市场价格,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反价格欺诈、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歧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3)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所进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价格的变动,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不管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是如此。其区别只在于调控程度和范围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以及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已经减少到13种(类),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应当看到,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种类虽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务却没有减少。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客观要求提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这些价格,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和专家审价制度,要通过完善政府定价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我国的价格改革经历了二十多年,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自主制定价格,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加干预。但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严重紧缺,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主要手段是: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必要时,还可集中定价权限,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价格并不是全部放开不管,在对一些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时,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差异较大,但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这些国家政府部门收费均以法律为依据,收费项目由法律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时,要经过美国国会的授权。如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新移民法》授权国务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签中向申请人收费,以作为处理移民大抽签的经费。德国政府部门收费的根本法律依据是《联邦管理费用法》,每种具体收费的法律依据都以《联邦管理费用法》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根据《联邦管理费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收费要由有关行政机构先提出立法草案,报同级议会立法机构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机关才能执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机关收费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各项收费制度不仅在形式上要以法规、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颁布,在项目设定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整个行政收费管理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的行政行为。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我国的《价格法》也规定对行政机关收费实施相应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