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哄抬价格没有达到入刑标准,政府可以处罚无良商家吗
法律分析: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㈡ 哄抬口罩价格要怎么进行处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㈢ 哄抬物价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
疫情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应当是高于正常市场价值的行为,对此行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㈣ 多地药房哄抬口罩价格,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只要是高于正常市场价值就属于哄抬口罩价格。可以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哄抬物价处罚标准
哄抬物价的可以按照价格法进行处罚,可以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㈥ 哄抬物价行为如何界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二、【法律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二关于“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㈦ 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界定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是一类较为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又可以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捏造或者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消费者和经营者实施市场行为的前提是获得价格信息。但在现实市场中,消费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使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成为可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欺骗行为,即通过制造和传播欺骗性信息,推动价格非理性上涨,借此牟取不当利益。
二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散布涨价信息。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所散布的涨价信息本身是真实的,但散布的方式和手段存在问题。例如,在当前,一些企业无视公众对价格上涨的敏感性和政府管理通胀预期的要求,借助媒体提前、公开、高调宣布涨价信息。这种行为一方面,加剧了市场恐慌心理,导致了抢购风潮: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便利了企业之间的价格协调行为。因此,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散布涨价信息,也可能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储存多少商品,什么时间出售,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二但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就会迸一步减少市场供给,推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在立法上,首先要区分企业正常存储行为和囤积。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对于“囤积居奇”给出了三条认定标准:“一是非经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本业之商人大量购存;二是本业商人购入后不应市销售;三是虽应市销售但抬价显然超过合理利润。,’在实际案件调查中,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是核查企业价格调整与成本变动之间是否存在合理联系,或者是对比企业当期进销量与往年同期数据。
恶意囤积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囤积的主体主要是经销商,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生产商。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主要是赚取进销差价,有强烈的动机进行囤积,待价格上涨后再售出牟取高额利润。生产商存储原材料一般是为了保证生产和减少未来的价格风险。因此,囤积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销企业。但是,在监管中我们也发现,有部分生产企业大量存储原材料,不是用于生产,而是为了倒卖赚取差价。对于此种情况,也可以囤积论处。
其次,从客观行为看,表现为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实施大量囤积。在价格监管中,要积极做好日常数据收集工作,尽可能利用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对正常存储数量和周期作出认定。
再次,囤积的对象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此种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已经较为紧张,任何边际供给量的减少都有可能造成更大幅度的价格上涨,因此是价格监管的重点。
最后,认定恶意囤积有特殊的程序要求。事前告诫是对恶意囤积行为进行定性处罚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经营者听从告诫,在限定时间内,按限定的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商品,则不再以恶意囤积实施处罚;如果经营者不听从告诫,不出售商品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售完毕,则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加以处罚。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㈧ 进销差价率超过25%可视为“哄抬价格” 江西下发通知明确处罚
为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日前,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针对疫期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明确了认定为“哄抬价格”的情形和处罚办法。
如何认定“哄抬价格”?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防控用品药品及其相关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时,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或经营者所售商品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25%的,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认定其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据介绍,此处的进销差价率,是指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之间的差额,与销售价格之间的比率,即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价格×100%。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即视为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
“哄抬价格”如何处罚?
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存在主观故意、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并公开曝光以提高执法震慑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㈨ 药品的经营者、食品的经营者哄抬价格等行为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药品的经营者、食品的经营者哄抬价格等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