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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如何使用

发布时间: 2024-05-29 23:58:13

‘壹’ 政府调控价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调控市场价格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心理预期,通过新闻等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1)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格形成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调控市场价格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

①货币政策。在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促使其平衡,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货币政策是稳定价格总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财政政策。国家财政税收负有稳定经济的使命,又通过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和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带动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克服市场疲软引起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在市场需求过旺引起价格总水平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可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以促进供求平衡,平抑价格。

③投资政策。投资需求是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运用投资政策,通过调节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④进出口政策。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矛盾,从而可以达到稳定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选择储备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二是经常存在着交替出现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时供不应求,有时供过于求;三是产销数量较大;四是商品的长期存储在技术上比较经济。一般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农副产品,如粮、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出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适时抛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

⑥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法》确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摸索,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把许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是国家四大经济目标之一;成立独立于政府的联邦银行,把保证货币稳定作为其第一位任务;严格限制财政赤字,规定财政赤字不能靠银行发钞票弥补,只能到资本市场上借贷;规定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保持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美国很早就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价格下跌、不利于经济复苏时,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当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加剧时,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来调节市场价格。在日本,为了控制通货膨胀,政府通过削减支出、增税等财政政策,避免使过热的经济进一步升温。日本银行则通过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或延缓企业设备投资。在保障供给方面,始终把提高劳动生产率放在首位,重视运用进口手段调节国内价格,加强能源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防止价格暴涨暴跌,也是国外不少国家采取的有效办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给安全基金制度,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参加基金组织的菜农交纳的基金,三项来源的比例为4:1:1,用以平抑蔬菜价格的剧烈波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利用价格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市场销售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农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由于完全的市场调节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进行调节。而在各种政策中,价格又是一种既灵活又有效的调节机制。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放弃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甚至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还时有加强。这些干预更多的也是采取经济的手段。

(2)法律调控手段。法律调控手段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调整、实现、争议及裁决等行为法制化。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的市场经济,即缺乏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市场,必将造成市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也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立法把行政的和经济的调控手段规范化,并保障其在价格调控中有效地运用。价格调控的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态上对价格进行着间接调控,具有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价格调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广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调控价格,主要是规范价格调控的形式;规范价格调控和干预的权限;规范价格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方法;规范价格调控手段和措施的运用。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反对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有关的价格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这些法规一般都规定:禁止同行业间共谋价格垄断;禁止企业实行有害竞争的价格歧视;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欺骗性定价;保护公平贸易等。如原联邦德国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其主旨就是“国家有责任维护竞争秩序”,并设有反垄断机构。禁止企业之间在价格、质量和产量问题上达成垄断市场的协议;规定凡是出现“支配市场现象”,即某一家企业控制了l/3的有关市场、年销售额在2.5亿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业集团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场,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业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场、年销售额各达l亿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国在维护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折扣法》和《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等。美国在反垄断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场法》。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调控市场价格,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反价格欺诈、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歧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3)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所进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价格的变动,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不管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是如此。其区别只在于调控程度和范围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以及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已经减少到13种(类),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应当看到,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种类虽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务却没有减少。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客观要求提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这些价格,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和专家审价制度,要通过完善政府定价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我国的价格改革经历了二十多年,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自主制定价格,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加干预。但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严重紧缺,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主要手段是: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必要时,还可集中定价权限,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价格并不是全部放开不管,在对一些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时,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差异较大,但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这些国家政府部门收费均以法律为依据,收费项目由法律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时,要经过美国国会的授权。如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新移民法》授权国务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签中向申请人收费,以作为处理移民大抽签的经费。德国政府部门收费的根本法律依据是《联邦管理费用法》,每种具体收费的法律依据都以《联邦管理费用法》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根据《联邦管理费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收费要由有关行政机构先提出立法草案,报同级议会立法机构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机关才能执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机关收费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各项收费制度不仅在形式上要以法规、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颁布,在项目设定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整个行政收费管理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的行政行为。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我国的《价格法》也规定对行政机关收费实施相应的管理。

‘贰’ 如何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中的作用

市场机制分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要处理好这三者在社会中困汪旦的关系和平衡。
市场经济的基本作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有效调控经济陵悔运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汪扰展,满足社会生产和消费需求。

‘叁’ 什么叫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有效作用的条件是什么

价格机制 是指价格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方式与规律。 所谓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条件: 1各经济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 2存在市场 3市场竞争的完全性 [1]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作用 1作为指示器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 2价格的变动可以调节需求 3价格的变动可以调节供给 4价格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 市场机制要发挥调节作用,必须通过价格机制才能顺利实现。这是因为:⑴价格是经济信息的传播者。从社会生产的一切领域,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和传递着各种经济信息,价格变动情况是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状况的一面镜子,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⑵价格是人们经济交往的纽带。社会产品在各个经济单位、个人之间的不停流转,必须通过价格才能实现。⑶价格是人们经济利益关系的调节者。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价格的变动,都会引起不同部门、地区、单位、个人之间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 (一)价格机制能解决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为谁生产这三大基本问题 1.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首先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即以市场供求状况为导向,而市场供求状况,又必须看市场价格情况。如市场上某种产品相对于其用途过于稀缺,其价格过高,说明供不应求,生产经营者就有多生产经营该产品的动机,而消费者就有少用或不用该产品的动机,这将引起价格下落,直到其稀缺程度符合其用途为止。如果某种产品相对于其用途过于丰裕,说明供过于求,其价格又过低,消费者就具有多使用该产品的动机,而生产经营者则具有少生产或不生产该种产品的动机。这将带来价格上涨,直至其稀缺程度符合其用途为止。因此,生产经营者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是以市场价格信号为根据作出决策的。 2.企业在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以后,就必须解决如何生产问题,也就是如何配置资源问题。是多用劳动力,还是多用资本(包括机器设备);是用普通材料,还是用高档材料;是用一般技术,还是采用较高技术。关键是要看其成本价格是高还是低。如果使用资本比使用劳动力成本较低,那就采取多用资本少用劳动力;如果采用一般技术比采用较高技术成本高,那就采用较高技术。企业在决定如何生产问题时,必须通过成本核算,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进行生产。通过竞争,促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取得更多利润。 3.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如何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是为谁生产问题。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是谁能买得起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它决定于市场上各种集团、家庭、个人的收入情况。产品价格的变动,和作为收入的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将决定人们对产品愿意支付的价格水平及支付结构,使产品在资源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那些拥有资源较多,或昂贵资源的人,将是富裕的并能购买大笔数量的产品;那些拥有资源较少的人,将是不富裕的,只能购买较少的产品。所以,价格能将产品的产量在资源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二)价格能调节多次收入分配 价格能决定和调节产业间,行业、企业间和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 首先,市场价格能决定各个产业之间的收入不同。如过去第一产业的产品价格相对较低,而第二产业的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则第一产业获得的收入比第二产业要少。以后价格经过不断调整,第一产业的产品的价格逐渐提高,第二产业的产品的价格相对稳定,有些还有下降,第一产业收入增加,第二产业收入有所下降。这是价格对产业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是第一次分配。 其次,市场价格能决定行业间、企业间的收入不同。如在第二产业中,电子产品价格高、利润大,行业、企业收入较多。其他有些行业、企业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其收入也较少,这是价格对行业、企业间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 再次,市场价格对分给企业的那部分收入,又必须通过工资、利息和利润进行再分配,这是第三次分配。 (三)价格机制还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消费者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某种产品价格上涨,而相关产品价格稳定或下跌,将促使消费者多购买相关产品,少购买或不购买某种产品。某种产品价格下跌,而相关产品价格上涨,将促使消费者多购买某种产品,而少买或不买相关产品。 消费者收入增加,价格相对稳定,将促使消费者增加消费量。消费者收入增幅低于价格涨幅,则消费者实际收入减少,会影响消费水平,相应减少消费量,但生存资料不会减少,而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会相应减少,消费者收入增幅高于价格涨幅,消费者实际收入增加,会相应提高消费水平,增加消费量。除了增加一些生存资料消费,还会增加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消费。 生存资料价格稳定,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价格下跌,将促使消费者提高消费结构,增加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消费。生存资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由于生存资料的需求弹性较小,购买消费生存资料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如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由于其需求弹性较大,其需求量将会相应减少或增加。

‘肆’ 当市场对价格的控制失灵,政府如何干预市场请尽快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政府干预理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
斯蒂格利茨与西方其他经济学家一样,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因此,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就成为政府干预理论的一部分。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在承认市场竞争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认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垄断、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问题,因此,政府干预的范围应限制在上述“老四条”范围之内。斯蒂格利茨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挑战。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不仅从各种表面现象论证市场失灵,而且还触及到了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这就使他的理论有比较扎实的基础
福利经济学是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核心部分,正是福利经济学最终完成了对市场机制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的论证。这一论证建立在福利经济学两个基本定理的基础上。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指出,每一个完全竞争的经济都能够带来帕累托效率;第二定理指出,每一种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若这两个定理成立,则政府干预的范围将被局限在上述狭隘的范围之内,市场将把大部分事情做好。可见,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为限制政府干预提供了最有力的论据。而斯蒂格利茨则认为,这些定理都是建立在错误的假定之上,因此定理本身也是错误的。
首先,福利经济学假定,市场经济中的买者和卖者通过观察价格即可掌握所有有关商品交易的信息,即人们是具有完全信息的。而斯蒂格利茨认为,有关商品交易的事件空间远大于价格空间,市场中不仅存在影响厂商产出的一般事件,而且存在许多无法预料的偶发事件,如总经理生病、机器突然损坏等。这些成百上千的变量会影响厂商的利润率,但这并不能很快从价格上表现出来。此外,有关效用函数的假设也非常重要。盖尔和斯蒂格利茨(1985)证明,只有在一个极为严格的假定之下,即必须存在“恒定的绝对风险规避效用函数”,价格才可以传递所有信息。一旦偏离此假定,价格就不能充分传递信息。可见,完全信息的假设不能成立。
其次,福利经济学假定存在一套完备的市场。而事实上,构建市场是需要费用的。如果无数的商品、偶然事件和不确定性都存在市场的话,那么光是为了组织这些市场就要耗费大量资源。特别是那些不确定性较强的市场,如风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巨大组织成本,使得建立这两种完全竞争市场是极不经济的。此外,信息不对称也限制了市场的完备性。因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规避风险,防止被欺诈,不愿同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进行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市场的范围。所以,完备的市场这一假定也不成立。
最后,福利经济学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每个厂商都是价格接受者。实际上,市场竞争更类似于垄断竞争。由于信息不完全,当一个厂商提高价格时,该厂商的所有顾客并不马上寻找另一家产品同质而价格更低的厂商,因为搜寻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同理,一个厂商降价也不会把其他厂商的顾客都吸引过来。这就使厂商可以制订 价格而不是接受价格。此外,固定成本也会造成不完全竞争。斯蒂格利茨(1993)证明,即使只存在少量的固定成本,也会使市场供给者大量减少,从而使市场竞争变成不完全竞争。
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格林沃德和斯蒂格利茨(1986)以较复杂的数学模型证明,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全时,市场机制不会自己达到帕累托最优,这就是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此定理的深刻含义在于,由它所定义的市场失灵是以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备市场为基础,因此市场失灵不再局限于外部性、公共产品等狭隘范围,而是无处不在的。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广阔的潜在空间。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应该遍布各个经济部门和领域,而不仅仅是制订法规、再分配和提供公共品。
二、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
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必然要求政府干预的普遍性。但西方经济学的流行观点是,政府本身也有失灵问题,政府干预经常是无效的。针对这一点,斯蒂格利茨提出了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他认为,政府失灵并不比市场失灵更糟,而且这种失灵是可以被缓解乃至消除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政策,政府干预可带来帕累托改进。
(一)政府效率分析。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各种干预缺乏效率,即存在政府失灵问题。斯蒂格利茨承认政府失灵的存在,并从原因和表现形式等多方面论证了政府失灵。但是,斯蒂格利茨认为应换个角度看政府失灵。并非只有政府部门才会出现低效率现象,人们在私营部门中同样可以找到类似的低效率现象。任何人都不会不犯错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犯了什么错误,做了什么好事,而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坏。斯蒂格利茨(1988)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统计数据还是具体事例,都不能证明政府效率比私营部门更低。也就是说,政府效率并不比市场更差。从理论上讲也是如此。有人认为政府部门会由于缺乏所有者而导致缺少激励,从而效率低于私营部门。斯蒂格利茨认为,西方大型私营公司的雇员都不是所有者,从委托一代理理论的角度看,他们也同样缺乏利润最大化的激励。特别是目前大型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经理所占股权也是微乎其微,所有者已很难控制公司了。就这一点来说,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几乎没有区别。
尽管如此,斯蒂格利茨仍然承认政府部门因某些原因而严重缺乏效率。这些原因包括:缺乏竞争;没有破产威胁;承担社会目标;过分追求公平和限制职权范围等。但是,斯蒂格利茨又认为这些问题不是政府本身所固有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消除。如政府可以允许甚至鼓励政府企业与私营企业竞争或政府企业内部之间竞争;政府可以建立一套程序,使得与预算软约束有关的交易费用增大,迫使企业硬化预算约束;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和规则,迫使自己遵守承诺,终结无效率的企业;最后,政府完全有能力自己控制收入差距和职权范围的强度。总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政府天生就比市场缺乏效率。
(二)政府的相对优势。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不但不比市场效率差,而且由于政府的强制性职能,使它能做许多市场不能做的事件。这样,政府就会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这些优势可分为4种:
1.政府有征税权。政府同私营部门一样,也面临着不完全信息的约束,但是,政府可以通过纠正性税收来影响生产、引导消费,以增加福利收益,实现帕累托改进。例如,假设一家保险公司认识到,吸烟会引起火灾,所以增加了提供保险的风险。然而,它缺乏投保人吸烟的信息。投保人知道这一点,因此他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放松对吸烟引起火灾的警惕性。而政府虽然敢缺乏信息,但是它可以通过对香烟征税,抑制人们吸烟,从而因道德风险的减少而获得福利收益。
2.政府有禁止权。政府凭借其强制力可以禁止某项活动,而这类禁止可带来帕累托改进。例如,当某些商品的固定成本较高时,为了弥补固定成本,最优定价机制会使某些商品的价格非常高,特别在商品需求弹性较低或生产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市场本身并不能淘汰此类商品,而政府却可以行使禁止限制这些商品进入市场,根据斯蒂格利茨(1980)的分析,这样做可以增进福利。
3.政府有处罚权。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市场中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尽管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也包含了对违约活动的处罚条款,但这些条款仅限于对违约者财产的处分规定,而政府则可以对那些无财产抵押的人实施处罚。此外,政府可通过处罚轻易地解决污染等外部性问题,而私人之间协商的解决方案仅在科斯定理的零交易成本假设下才能形成;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个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成功。
4.节省交易费用。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市场中的搭便车、信息不完全和逆向选择问题会提高交易费用,而政府则可通过公共品供给和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节约这些费用。例如,保险公司为了弄清保险人的情况,需要一笔巨额运转费用,相比之下,政府社会福利 体系的运转费用要低得多。
(三)政府纠正市场失灵的措施。如何纠正市场失灵呢?斯蒂格利茨认为,尽管教科书中的完全竞争模型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市场经济中的有限竞争却可以起到传递信息、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所以,在政府直接参与的公共汽车和公共部门中,应积极抑制垄断,鼓励开展竞争。要做到这一点,政府的经济功能就要在保持集中化决策优点的同时,适当进行分散化。即把公共服务交给不同政府团体去经营,使人们可以在不同政府团体的竞争中比较它们之间的效率优劣。而对于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资源配置无效率现象,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的公共政策应主要定位于资源配置职能,通过发挥政府的再分配职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做法是对所有商品实施最优纠正性税率,最优税率应以估算的所有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包括所有的交叉弹性)为基础。斯蒂格利茨也承认获取这些信息有困难,所以他又指出,政府应把注意力集中在较大、较严重的市场失灵上,如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
三、评论与启示
(一)斯蒂格利茨的市场失灵理论,否定了市场机制会自动导致资源配置最优的传统教条,从而对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原理提出了挑战。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论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即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价格机制可以将市场经济繁荣资源配置引导到最优状态。但我们从斯蒂格利茨的市场失灵理论可以看出,这个广为流传的原理不符合事实。现实中的市场经济,都是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充分、市场不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教科书上的那些逻辑优美的理论难以成立,因此也就失去了指导实践的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微观经济学一无是处。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可以起到激励和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只不过这种作用不能导致“帕累托最优”这个理想状态。在这里,斯蒂格利茨的观点实际上主张回到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经典描述。亚当·斯密在论证这只“看不见的手”时,只提到它会“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并未将它拔高到“帕累托最优”的水平。而市场机制会自动导致“帕累托最优”的论证,是新古典学派完成的。斯蒂格利茨则证明,新古典学派的对市场机制的理论发展,走上了错误的道路。经济学家真正应该关心的,不是市场机制能否导致某种理想状态,而是如何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和资源配置作用。
(二)斯蒂格利茨的政府职能理论,也让人耳目一新。传统观点认为,市场机制的效率要比政府高得多。由于市场可以在绝大多数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因此,它留给政府干预的活动空间并不大。斯蒂格利茨却证明,市场失灵无处不在,政府干预的可能领域是极为广泛的;政府的效率也并不比市场更低,不能用政府失灵为借口排斥政府干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通过适度改革,防范政府失灵。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众多的改革建议,这些建议的核心是在公共部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现适当的公共职能分散化,使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开展竞争。这种方法实际上已经在美国一些州的政府部门采用了。实践证明,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奥斯本等,1992)这种提高政府效率的方法,也是值得我国政府部门借鉴的。
(三)斯蒂格利茨对公共政策定位的论述,即政府应发挥再分配职能去纠正市场的资源配置无效率,具有明显的空想性。对全社会成千上万种商品征纠正性税,即使仅限于“重要市场”的商品,也需要一笔庞大的信息与管理费用,过高的征税成本有可能使这类措施得不偿失。从这个问题来看,斯蒂格利茨本人也未能摆脱一味追求“帕累托最优”的思路。在他看来,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理想状态,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干预,实现“帕累托改进”。在这里,斯蒂格利茨明显地表现出对政府的“纠正性征税”抱有幻想。东西方的实践早已证明,尽管市场机制并不能理想地配置资源,但政府的“纠正”也同样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如果我们抛掉了“帕累托最优”这个“情结”,就应该承认,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时出现的某些无效率现象,是政府干预也不能避免的,因而也是可以容忍的。
(四)斯蒂格利茨正确地提出了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和政府的相对优势,以及提高政府效率的途径,这对于我国正确地认识市场机制的缺陷、推进政府经济职能的转换有良好的借鉴意义。但是,他对于政府的公共政策应定位于什么领域,却缺乏站得住脚的论证。本文认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应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在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出现无效率现象时,政府的主要作用是运用各种经济政策,从宏观角度加以调控。从微观角度看,政府作用仅限于制定游戏规则和各种政策法规。因此,政府的公共政策应更多地定位于调整产业结构、熨平经济波动、调节收入分配,而不是过多地涉足于微观的资源配置领域。

‘伍’ 当前我国价格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解决对策是什么

大致答案:竞争性产品如生活资料和一般生产资料的价格政府定价应减少甚至不干预,否则会否定市场经济的作用;资源性产业如稀缺资源对国民经济意义重大,由市场决定有问题,会客观上形成垄断,因为不能完全竞争会形成垄断价格,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对策:调整市场经济和垄断的关系,政府适当指导价格和适当引进竞争机制)(有点乱,老师简单说的,几乎确定必考)
另外加上245~246的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
洗菜今年要考的吧,加油!o( ̄ヘ ̄o* )[握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