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价格行情 » 价格认证报告怎么做
扩展阅读

价格认证报告怎么做

发布时间: 2024-11-07 09:31:04

‘壹’ 城市集约化弱电管网建好后,如何给物价局写定价申请及价格认证

~
撰写一个《关于申请制定XX(地区?)弱电XX价格的请示》(具体是政府定价还是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选择上报或自我决定),内容简单扼要一些,载明建设目的,建设用途,涉及对象,拟申请价格,以及附件:所有成本(材料、人员工资等你认为需要说明的,具体也可询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列表并附加证据附后。价格主管部门会视情况接受申请并进行成本监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监审报告,并按照权限决定是否上报批准或本地政府批准即可。此价格不归价格认证处理,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价格调查队管理。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电话12358。

‘贰’ 侦查阶段如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

鉴定程序
一、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鉴定;
(二)受理价格鉴定;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鉴定报告书。
二、鉴定当事人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鉴定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鉴定委托书应当附有鉴定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三、价格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鉴定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鉴定业务合同,约定鉴定有关事项。
四、价格鉴定人员承办鉴定业务应当制定鉴定作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价格鉴定人员实施鉴定,应当对鉴定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鉴定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经现场勘估后,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对关系鉴定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鉴定方法进行估算,作出鉴定结果。
五、鉴定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鉴定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鉴定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鉴定因素分析,鉴定勘测数据,鉴定使用方法,鉴定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叁’ 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评估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吗

我以区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认证)报告来说。
1、首先看报告是鉴定和认证,如果是鉴定报告可以复议。如果是认证报告,不能复议,应该说是不接受,否认掉就行了,因为认证报告只是一个价格参考证明。
2、鉴定报告复议,县级(包括市级)的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议委托书,出具报告后从送达日期开始15天以内。向省中心说明复议内容,省中心一般委托当地市中心进行复核。具体的我忘了,好象是价格差15%以内,维持原报告。(市场价格没有个具体的线)。如果市中心做的,只能省复核了,麻烦点。

‘肆’ 对价格认定不服怎么办

法律分析: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法律依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由执法、司法机关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伍’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第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第七条价格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价格认证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人员,并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准从事价格认证工作。第八条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程序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时,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认证的理由和要求;
(二)价格行为人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认证事项的行为和情景描述;
(四)认证事项涉及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生产成本以及购进价格等资料;
(五)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物品应当附照片;
(六)认证事项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单位送交的《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公民委托时应当签名并留存身份证号码。第十条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人的《价格认证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的,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协商;委托的价格认证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不予受理。第三章价格认证程序第十一条价格鉴证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对认证物品一般应留有影像资料。如有疑问或者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认证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认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协助查阅本单位的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人约定认证工作完成期限。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认证,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人。第十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认证事项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必须经过内部审议。第十六条价格鉴证机构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认证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认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认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认证事项公正认证的。第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认证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认证书》,并由委托人在认证书送达单上签收。
《价格认证书》应当包括:
(一)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二)认证依据;
(三)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认证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陆’ 价格鉴证师考试的价格认证程序

1.价格认证工作的原则:
(1)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2)遵守价格政策法规原则。
(3)正常生产经营行业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原则。
(4)保密原则。
2.价格认证程序
(1)价格认证的申请(委托):是指市场主体或公民个人自愿向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的对各类商品(财物)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认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价格认证(委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①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应有明确的认证要求。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医药保健品、食品生产企业及饮食服务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⑤产品生产成本或服务成本核算表。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⑦其他相关资料。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价格认证,要提供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供商品生产技术标准、商标和商品质量鉴定部门的证明原件,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资料,并注明自主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2)价格认证的受理: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的价格认证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登记。
价格认证受理程序:
①对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②对价格认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告知价格认证的原则和收费标准。
③正式受理、出具价格认证受理通知单。
④进行登记备案。
属于以下物品不作价格认证受理:
①没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缺少技术标准,没有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等;
②国家规定的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③在2.1.2(3)中列出的各类涉案财物。
(3)进行市场调研(价格认证办理)
①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进行价格政策研究。
②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进行市场价格水平研究。
③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价格综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起草价格认证结论书。
④领导审查、签发价格认证结论书。
3.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4.结案
(1)收取价格认证费用。
(2)送达价格认证结论书。
(3)移交有关资料归档。
5.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委托人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原认证机构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仍有异议的,可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司法、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