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税收价格理论化的基本内容
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
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政府(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作为政府(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政府(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法律经济学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一种有效的税收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证明了税收本质上的“价格”属性。“税收价格论”在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这一重大发现的必然逻辑结论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这一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反映到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政府(国家)与人民(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具体体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贰’ 公需义务说认为税收是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价格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说,是将交换过程中的税收用价格标签来定性,使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实质与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
公需义务税务说明:
纳税义务的意义。纳税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义务。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意义主要在于: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是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充当各种角色,有关公共事务的开支只能由政府提供,但政府不直接创造财富。
只能通过税收把一部分公民的钱款汇集起来,形成足够的财力;体现公平原则,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有利于调节经济运行。税收作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有利于稳定和调节经济运行,贯彻负担公平原则,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就少征。
纳税义务主体。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即成为纳税义务主体。从广义上说,纳税义务主体中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由于征税实际上是一种统治权的行使,因此外国人在我国拥有财产时,也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