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低于出资额合理吗
关于股权低价销售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境分析。
1.在国有股权转让领域,交易价格受到严格的制约。
根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低于评估价值90%的金额出售该类股份。否则,交易将被暂时终止,待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重新启动。如果出现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低价转让现象,那么这种做法就是非法的。
2.对于非国有股权转让(即民营企业)而言,价格并未受到任何限制,因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在这一环节,股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是,双方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如实申报税费。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过低且缺乏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有权对其应缴税额进行核定。
2. 对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吗有什么相关的税法条文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法律依据如下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