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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怎么算税前价格

发布时间: 2025-01-24 19:02:19

⑴ 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公告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时,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发生了变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适用于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在增值税方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会计处理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应依据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判断。若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则需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

具体情形如下:
1. 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处理不做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需根据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视同销售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2. 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需区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分别进行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3. 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利润分配,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需区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分别进行视同销售和销项税额处理。
4.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上不做确认收入的处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并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处理需区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分别进行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总结以上,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及会计、税务处理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收入能否在税前扣除,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特别地,对外捐赠情形下,企业需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并仅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能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