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销售费用的管理问题有哪些
销售费用管理是以销售预算为基础,要分析销售收人、销售利润和销售费用的关系,力求实现销售费用的最有效使用。在安排销售费用时,要利用本量利分析方法,费用的支付应能获取更多的收益。销售费用预算通常是一个公司最早要确定的预算项目,是公司营运的重要控制工具。一般说来,对主要依靠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取得收入的公司而言,它可以看出公司该年度的预期盈利,每一个项目全部用财务指标来表达,通常一年一次,同时要做好后两年的滚动预算。
销售费用的内容主要是指营业费用,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营业费用之中。一般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自销费用:包括应由本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2.产品促销费用:为了扩大本企业商品的销售而发生的促销费用:展览费、广告费、经营租赁费(为扩大销售而租用的柜台、设备等的费用,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用(提供售后服务等的费用)。
3.销售部门的费用:一般指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但企业内部销售部门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生的经费开支,不包括在营业费用中,而是列入管理费用。
4.委托代销费用:主要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按代销合同规定支付的委托代销手续费。
5.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指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❷ 产品费用要素包括哪些
企业的要素费用按与生产工艺的关系分类分为直接生产费用与间接生产费用。按其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分类分为直接计入费用与间接计入费用。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加深理解体会。直接费用可能是直接计入费用,也可能是间接计入费用。相反亦然。
直接计入的要素费用直接计入某种产品。而间接计入的要素费用分配关键是找到一种合理的分配标准。合理的分配标准与所分配的费用多少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分配结果比较准确合理,而且还应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资料,计算也应比较容易。分配间接计入费用的分配标准主要有三类:1 成果类:如产品的重量、体积、产量、产值等;2 消耗类:如生产工时,生产工人的工资、机器工时、原材料消耗量等。3 定额类:如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等。
分配时先计算费用分配率,即每一单位分配标准应负担的费用额。然后再根据各种产品的分配标准额乘以费用分配率,即可求得每种产品应分配的间接计入要素费用。
(三)部门费用的核算
部门费用是指企业为商品产品的生产提供产品、劳务或直接从事生产组织管理工作的生产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辅助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
对于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可以通过“制造费用--××车间”账户单独归集,也可直接计入辅助生产成本账户。两种方法的账户格式怎样请同学们要仔细思考。
关于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可划分为两种情况:根据辅助生产车间生产的特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是,即产品性生产和劳务性生产。产品性生产如自制材料、工具、模具等,其特点是产品的生产与耗费可以分布在不同的时点。而劳务性生产其生产与耗费不能间断,必须同时进行。如供电、维修、运输等。
对于产品性生产的辅助生产成本可先计算出其产品的单位成本,然后再按各部门领用耗费多少进行分配。其会计分录为:
入库时 借:××存货
贷:辅助生产成本
领用时: 借:××费用或成本
贷:××存货
对于劳务性生产的辅助生产成本可采用直接成本法、一次交互分配法、计划成本法、代数分配法、顺序分配法等方法进行分配。其详细内容见“专题辅助部分”。在那里即有文本讲解,还有视频资料。
关于部门费用中的制造费用,同学们应重点理解按年度计划分配率法。采用这种方法,不论各月实际发生多少制造费用,每月各种产品中的制造费用都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但在年度内如果发现全年的制造费用与实际数可能发生较大差额时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应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制造费用的总账和明细账月末会有余额,而且余额所在方向不固定,即有可能在借方,也有可能在贷方。这个余额就是全年制造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与计划分配额的差额,一般应于年末计入12月份的产品成本。如果为借方余额,说明实际发生额大于计划分配额,应进一步分配,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如果为贷方余额,说明实际发生额小于计划分配额,也就是说平时分配的多了,因此要进行冲减。其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红字金额
贷:制造费用 红字金额
(四)生产损失的核算
生产损失是指在正常的生产下,为了获得合格品而不可避免的、连带发生的资金耗费。主要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两部分。在这两部分损失中,除个人责任事故和非正常损失外,其余都要由本期生产的同种产品或同类合格品的成本负担。
1 废品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净损失。
应注意,实行三包(包退、包修、包换)的企业在产品出售后所发生的“三包”损失;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所引起的霉烂变质损失;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次品)的削价损失不属废品损失。其中前两项计入管理费用,降价损失应在计算当期损益中体现。
废品损失的核算应专设“废品损失”科目核算。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直接计入该科目,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应先从生产成本账户中结转出来计入生产成本。由于废品损失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一项内容,因此计算出实际的费用损失之后,还应再转入生产成本账户。
有关废品损失的具体核算方法见教材P61-64。
2 停工损失是指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工资及福利费用和制造费用等。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
为简化核算工作,停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五)在产品成本核算
这一部分同学们应重点掌握每一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约当产量法、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定额比例法三种方法。
1 约当产量法:所谓在产品的约当产量是将尚示完工的在产品按其完工程度或投料程度折算成完工产品的数量。
例如,某企业生产两件产品,当月一件完工,一件在产。总的人工费用为1500元。在产品加工程度为50%。由于人工费是陆续发生的,一件在产品由于其加工程度仅为50%,那么,它所分摊的人工费也就只有完工产品的50%。所以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即为1×50%。也就是说一件在产品相当于半件完工产品。
请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费用是陆续发生的,而有些费用并非陆续发生。那么对陆续发生和费用分配可按完工程度去计算在产品的约当产量,而对于并非陆续发生的费用分配,则不能按完工程度去计算约当产量了。例如有些企业的原材料往往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了全部原材料,那么,不管在产品完工程度如何,它所应分摊的材料费是和完工产品一样的。也有些材料是在其他工序一次投入的,应怎样去计算分配这些材料费的在产品约当产量呢?同学们一定要作深刻的思考。
此外,由于实际工作中产品的生产往往是划分为许多工序或加工步骤的,这些分布在不同加工步骤的在产品在本步骤的加工程度并不等于相对于完工产品的加工程度,如何计算某道工序在产品的完工率,同学们也要深刻领会。
2 定额比例法:是指企业分别成本项目,按照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定额耗用量或定额费用比例分配成本费用的一种方法。其基本的思路也是先计算出每一单位定额应分摊的费用即费用分配率,然后用费用分配率乘以完工产品或在产品的定额,分别计算出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生产成本。
3 按定额成本计价法:是指月末在产品成本按其数量和事先核定的在产品单位定额成本来计算在产品生产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将在产品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的差异全部转嫁给了完工产品,因此如果在产品数量较多采用这种方法就不太合理了。
以上这三种方法是难度相对较大的方法,对此作了特别的提示。再次提醒大家要认真理解掌握每一种方法的优点及其缺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适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方法。
❸ 很多食品包装上面都有什么什么公司监制,监制是什么意思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
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药品、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按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苏州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
区负责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商检、卫生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认真处理。
【章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无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六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质量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和质量
体系认征)工作,对质量认证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工作质量及公正性
等实施监督,对取得质量认证的企业实行登记备案。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除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
。
获得市级以上名优称号的产品,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外,经市技术
监督局公告,可在两年内免除质量检查。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达到
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苏
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定期检查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年度计
划,报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后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计划外的定
期检查。
对季节性产品或者经国家、省、市确定的特殊检查项目,以及用户和
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安排抽查。
定期检查和抽查所需检验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的资料,可以进入有关现场查看
,被检查者不得拒绝。
技术监督部门对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
七天内作出处理。被检查者不得擅自处理、隐匿、转移、毁灭被登记保存
的受检产品。
第十条 对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不合格产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该类产品经改进后再次投放市场销
售时,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实行售前检验。售前检验的产品目录由市技术监
督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对履行公务而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应当负保密责任。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应当严格按照实际需要和规定的程序、数量向
受检者抽取样品,出具抽样单。检查工作完结或者留样期满后,除正常的
损耗外,样品应当退还受检者,因失误损坏样品的,或者无故不能退还样
品的,应当按原价赔偿。
【章名】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
的产品。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达不到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
产安全,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降价销售;出售时
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着位置上标明“处理品”字样,并附有明示产
品质量缺陷的说明。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必须及时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附有商检检验证书,并用中文标明
产品名称、产地、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
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要求印刷单位印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产
品标识。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时,必须查验委托
人的有关证明,不得印制虚假的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标识。
第十六条 产品监制者应当与生产者签订监制生产合同,明确双方产
品质量责任,保证被监制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健全内部的质量监
督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满足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生产企业对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
产品不得签发合格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章名】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外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国家组织的质量监督检验或者擅自处理
、隐慝、转移、毁灭被登记保存的受检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出厂销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从事技术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技术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❹ 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区别
期间费用与产品成本的区别
1、期间费用的内容
(1)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特定产品成本,但容易确定其发生期间而应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2)期间费用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又很难确定其所归属的产品,但能确定它所发生的期间,因而在发生的当期,就将其列入发生当期的损益中,不再列入各产品的成本中。
2、产品成本
产品成本是指为生产一种产品或几种产品而消耗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可计入存货价值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
3、与产品成本相比期间费用有如下几个特点:
A:在一定范围内,期间费用的高低与产品产量的多少不成正比例变动,即产量提高, 期间费用不一定增加,期间费用的高低与期间的长短有关,期间越长,期间费用越高;产品成本则与一定的产品的产量成正比例变动。产量越大,成本越高,反之成本越低。
B:期间费用发生后,就转入当期费用。而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最终要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只有当产品销售出去之后,其实现的销售成本才能从当期销售收入中抵减。如果本期没有销售产品,则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就会递延到下期。
C:期间费用与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它不是直接为产品生产而发生的, 因而,不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中,而是在发生时即同当期的销售收入相配比,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而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成本,则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当中,最终形成产品的成本。
(4)产品监制费一年多久发生一次扩展阅读:
产品成本核算内容
工业的生产过程,既是产品的生产过程,又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过程,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如一月、一季、一年)为进行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即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耗费就是该时期的生产费用。为生产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支出的生产费用总和,就是产品成本。
工业企业产品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的构成,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等都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产品成本是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指标,企业生产过程中各项耗费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设备利用是否充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产品质量的优劣都可以通过产品成本这一指标表现出来。企业的成本核算过程,也是对产品成本的监督、管理过程,因此,企业的成本核算要适应企业管理的要求。
期间费用核算方法
企业的期间费用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为直接支付、转账摊销、预提待付和已付待摊四种情况。下面分别按照这四种情况说明其核算方法。
(1)直接支付费用
直接支付费用是指以货币资金支付本期发生的费用。如“营业费用”中的进货运杂费、装卸费、广告费、经营人员工资;“管理费用”中的管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诉讼费;“财务费用”中的手续费等。由于这些费用在本期发生、本期支付并由本期负担,所以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在支付款项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转账摊销费用
转账摊销费用是指不需要通过货币结算,而是以转账方式摊销计入本期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❺ 制造费用是每月结转还是一年结转一次
制造费用是要按月结转分配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的,至于生产成本的结转,应按照具体的产成品完工情况进行结转,不一定按月结转(比如造飞机,需要几个月才可以完工的)。
结转制造费用,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xx产品
借:生产成本----xxx产品
借:生产成本----xxxx产品
贷: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结转到生产成本里面。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按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