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修期国家规定
保修期国家规定如下: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9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达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30日规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5年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㈡ 机械设备保修期如何规定
机械加工设备按机械部相关规定:一般机加工设备:小修三个月,中修一年,大修三年;机械行业原国家企业均按这个规定执行设备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当然特殊设备,大型设备除外。
《合同法》第158条对质保期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