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药店加价率不能超过多少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整理/yuanashley
7800家门店主动加入集中采购,背后原因何在?32个品种加价率不超15%,市场反馈又将如何
7800家店加入集采,4月启动
据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消息,近日,云南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积极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个零售药店在销售品种。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预计本月正式实施。
也就是说,云南全省7800家门店,将选择同步跟进执行32个带量采购品种的中标价。
32个品种跟进执行
根据公开信息,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共涉及33个品种,其中32个为口服制剂,除了1个为注射剂-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外,其他均属于零售药店常规经营品种。
一直以来,对于带量采购来说,政府都鼓衡野励零售药店参与,不少省份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药店参与进来。目前来说,主要有药店主动跟进和政府搭建平台自愿参与两种模式。
一方面,零售药店可通过参与带量采购,获得优质采购价,同时也可能拿到更多处方品种。
但同时另一方面,带量采购也对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资金实力要求。
无疑,对于集采,业内最关心的问题还是集中在相关品种的销售定价问题上,否则很多品种即便获得优质采购价,可能对于中小药店来说,也有一定压力。
也就是说,带量采购对于零售药店来说虽是大势所趋,但销售定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药店经营者心中的“心结”,尤其是中小药店。
最高加价15%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
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也就是说根据《公约》,零售药店可以享受政策倾斜,拿到比较好的处方品种并获得较低的采购价,但相应品种的销售价格也有了“天花板”,加价最高不得超猛仿过15%。
对于加价不超15%的问题,业内人也看法各异。
有药店老板表示:去年同一药品,医院和药店不同价现象出现后,为了留住客流,甚至不惜高成本采购也要进行低价销售,还不如目前加入带量采购,最起码采购价格低了。
也有一线药店人表示:15%根本不能覆盖药店成本,水电、房租、人工成本都没少,这些处方品种也就为了留住顾客吧,赚不到钱。
而对于加价销售如何定价的问题,浙江省医保局此前也出台过相关文件。
今年1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枝拦纤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就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实施范围涉及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其中,《方案》对于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明确指出,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也就是说,按照《方案》,浙江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如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只能在医疗机构支付价基础上加价15%,且最高只能加价200元。
相比于云南省此次的支付价格,浙江省集采品种药店支付价的基础标准有所不同,基础价为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价。
那么,此次云南省7800家药店加入集采,是形势所迫还是顺势而为?未来单体药店和集采之间关系又将如何?不妨留言给出您的看法。
Ⅱ 药品加价率的规定2020
医院药品价格:一是按国家发改委定的最高零售价;二是按中标价加价15%;三是500元以上加价75元。
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Ⅲ 商品加价率不能超过多少
商品加价率.通常说商品加价20%、最高加价50%。
不同商品加价是不同的,加价率=(销售额-销售成本)/销售成本*100%.加价率是商品流通企业常用的一个比率:指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后的金额与销售成本的比例。
一般是这样,可要知道120元的东西如果用卖价百分比来算就是120/80%=150。商家有更大的利润可图。
Ⅳ 药品定价不能超过多少
法律分析:1、成本价
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
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旁汪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运纤仔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
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4、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
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竖袜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