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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去哪里举报

发布时间: 2023-12-02 08:23:20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发现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我国的法律中也规定了经营者不仅要生产和销售合法正规的产品,同时也是不能有欺诈销售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在日常中遭遇到欺诈行为后也是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同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投诉找哪个部门?
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网购假货怎么维权
1、保留有效证据,如果发现所购买的是假货,第一步就是收集证据,用相机拍下商品各个角度的照片,还有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用。
2、与商家协商,收集完证据之后就可以通知商家了,且在沟通时,注意别掉进商家的聊天陷阱里,清楚说明给自己所发的货是假货,以及询问商家为什么是假货,为什么与之前的描述不符。把责任归到商家一方。
3、要求商家退货,如果商家是7天无理由退款,但没有假一赔三、第三方质检的话,那就要求商家退款并由商家承担运费。
4、要求商家赔款,如果商家参加了假一赔三的话,那就要求商家除了退款外,还要按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进行赔付,并承担所涉及商品的物流费用。如果商家参加了第三方质检的话,那就要求商家对商品所付款的一倍进行赔偿,并承担物流费用。
5、向网站投诉,如果以上退货或者赔款和商家未达成一致,可对商家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交各种证据,淘宝服务人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定。
6、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如果淘宝所作出的决定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建议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可把商家和淘宝一起投诉了,投诉商家是因为其卖假货,投诉淘宝是因为其监管不力。
7、物流发回货物,通过以上几个方法如果最终达成协议,就把商品物流回商家,记得要保留物流单据,以免商家赖账。
8、查看退款,在商家退款之后,应及时查看,以免金额不对。
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会要求企业都按照相关的规定制造产品,那么为了避免企业生产出违规的产品也是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如果监督机关发现了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了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后,也是可以要求企业立即进行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② 电子产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从哪里可以投诉

打12315消费者协会。
12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电话,是维护消费者权宜的可求助,质量问题打质检局电话会解决更快。
遇到产品有问题,当欺骗情节比较严重,涉及金额比较多时,构成网购诈骗,触犯法律,就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不仅可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可为自己争取减少财产损失的可能。

③ 电子产品有安全隐患向哪个政府部门投诉

电子产品有安全隐患,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④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 先找消费者协会,解决不了找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最后还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