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机认证去哪里办理
去当地的有机认证中心办理,
1、申请人向有机食品认证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相关文件。
3、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67号令)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认可准则CNAS—CC23: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有机认证程序一般都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包括合同评审)、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包括必要的采样分析)、编写检查报告、认证决定、证书发放和证后监督等主要流程。
申请者书面提出申请认证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应向有机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② 申请者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③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④ 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⑤ 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⑥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⑦ 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⑧ 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⑨ 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和GB/T19630《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企业要想将自己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必须通过有机认证。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必须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英文缩写CNCA)的批准。国家认监委(CNCA)网站上对获批的认证机构给予公布。只有获得CNCA批准并与公布的认证机构才是合法的可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以在CNCA网站查询其批准的认证机构目录,具体办法为CNCA网站——综合服务专区——机构查询——认证机构名录——选择有机产品(共分植物、畜禽、水产和加工四类)。
公众还可以通过在CNCA网站的“食品农产品查询”服务区查询全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名录及其认证产品等信息。
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战略部署,有机食品认证程序及有机食品标志已正式启用。
法律依据:
《有机认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Ⅱ 3c认证在哪里可以办理
很多人都会说认证去哪里办理呢?一般的做认证都是去正规的第三方机构去办理的,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机构,这样会省去后面很多的麻烦。
Ⅲ 产品3c认证在哪里办理
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办理。产品3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它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一、怎么办理产品3c认证
1、产品认证申请:
凡生产3c目录内产品的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供申请;
认证机构对资料进行评审,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将向检测机构下达测试任务;
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单元。
2、产品型式试验:
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送交认证机构进行评定;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产品检测费按国家认监委国认证函(2002)111号文件执行。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认证机构工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函;
检查人员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送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核评定;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
4、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认证机构领导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批准与注册(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800元/单元。
5、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认证机构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递交的“抽样检测试验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
二、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1、国内市场通行证。3c认证是强制性认证,是进入国内市场的通行证,如果在国内销售,公司产品若在3c的强制目录里,必须要做3c认证;
2、竞争优势。有3c认证的产品和企业,容易得到认可,增强客户的信心,塑造企业形象,增加知名度,有利于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3、节约成本。由于3c认证是由独立于第一方(供应商)和第二方(采购商)之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严格的检验和检查,为产品的符合要求出具权威证书的一种公正、科学的质量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能给贸易双方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4、塑造企业文化。企业获得3c认证证书和3c认证标志,是企业文化、质量文化的重要表现。获争取得3c认证标志,生产高质量产品,不仅是物质成果,也是精神的产物,更是企业文化的结晶。
三、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4、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5、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