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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产品备案信息在哪里查

发布时间: 2024-08-20 11:55:40

‘壹’ 注册了第五类商标,所售产品 还需要备案吗

注册商标和商品备案是两回事,备案如果有要求就必须做,和你有没有商标无关,实际上,很多公司注册的商标可能和产品无关,为防御性商标。

‘贰’ 溴化氢 溴化钠的危化品登记号哪里可以查到

溴化氢、 溴化钠都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化品登记号的话,这个要去询问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危化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

中文名
危化品

外文名
Dangerous goods主要分类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 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
第三类: 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 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
第四类: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 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 火灾。
第五类:氧化剂和 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 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 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 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它属于 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 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号: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到指定部门去备案,备案之后每种危化品都给一个登记号。

‘叁’ 卫生消毒产品的批准文号怎么查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3)第五类产品备案信息在哪里查扩展阅读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肆’ 商标国际注册情况的查询网站

一、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 马德里协定 ” )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 马德里议定书 ” )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 马德里联盟 ” 是指由 “ 马德里协定 ” 和 “ 马德里议定书 ” 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 ,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利比里亚
1995.12.25

阿尔及利亚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阿塞拜疆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马达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1992.3.1
2009.1.27
波兰
1991.3.18
1997.3.4

博茨瓦纳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
1991.10.8
2004.1.23
摩尔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力诺
1960.9.25
2007.9.12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兰

1996.4.1
斯洛文尼亚
1991.6.25
1998.3.12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
苏丹
1984.5.16

德国
1922.12.1
1996.3.20
斯威士兰
1998.12.14
1998.12.14

希腊

2000.8.10
瑞典

1995.12.1

加纳

2008.9.16
叙利亚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岛

1997.4.15
塔吉克斯坦斯坦
1991.12.25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马其顿
1991.9.8
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乌克兰
1991.12.25
2000.12.29

哈萨克斯坦
1991.12.25

英国

1995.12.1

肯尼亚
1998.6.26
1998.6.26
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乌兹别克斯坦

2006.12.27

拉脱维亚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莱索托
1999.2.12
1999.2.12
赞比亚

2001.11.15

纳米比亚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欧盟

2004.10.1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08 年 6 月,纯“协定”缔约方为 7 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埃及、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斯坦。

截至 2008 年 12 月,纯“议定书”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 代理机构 ” 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 2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 3 )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邮政编码: 100260 。
( 4 )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 5 )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 6 )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 / 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 2001 年 2 月 14 日 ,申请号为 3239296 ,注册日期是 2002 年 6 月 10 日 ,注册号为 3239296 。
( 7 )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 8 )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 9 )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 10 )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 11 )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 标记。
( 12 )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 13 )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 即可。
( 14 )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 标记。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 “ 马德里协定 ” 及 “ 马德里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 、撤销国际注册。
4 、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 、删减商品和服务。
6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九、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7 、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 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 2008 年 8 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 、提交材料 :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 、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 、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 、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 、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 、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 、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翻译。
9 、中文表格可以从 www.ctmo.gov.cn 下载。
10 、外文表格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下载: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 MM1
指定议定书国家用 MM2
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 MM3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 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 MM17
后期指定用 MM4
转让用 MM5
删减用 MM6
放弃用 MM7
注销用 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 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 MM10
续展用 MM11
指定代理人用 MM12
11 、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签字或盖章。
12 、中外文申请书必须采取打字或印刷的方式填写,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中外文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打印在一面,不能采用正反两面打印的方式。

三、下载书式
(点击下面列表下载)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MM1
MM2
MM3
MM4
MM5
MM6
MM7
MM8
MM9
MM10
MM11
MM12
MM17
MM18

四、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 一 ) 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 二 )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务的范围。如发

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 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 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 6. 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 1000 元规费。

五、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汇率:以收文当日为准)
点击这里下载
六、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 、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而且美国不接受 “ 有限公司 ” ( LIMITED COMPANY ), 但可以接受 CORPORATION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 JOINT VENTURE 或者 PATERNERSHIP 。
2 、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 、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 MM2 或 MM3 时,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写。 10 ( b )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 “ 服装 ” ,但是接受 “ 服装,例如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 。
4 、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栏签中文姓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05 年 3 月 15 日 ,应该填写为 15/03/2005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并填写。

七、关于日本和加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二期费用的通知
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日本和加纳的单独规费的收费方式是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收取: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中指定日本或加纳的,申请人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或加纳工业产权局审查核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申请费申请人可以自己向国际局缴纳,也可以通过中国商标局转交。根据国际局的通知,日本和加纳的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不通过商标局转交。(具体费用见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
1 、瑞士法郎支票支付;
2 、转帐至国际局在日内瓦瑞士信用银行的账户,账号: 487080 - 81 ;
3 、转帐至国际局在日内瓦的邮政账户,账号: 12 - 5000 - 8 ;
4 、从在国际局开立的有效账户上划款。
缴费时必须指明该款项用于商标国际注册(标明国际注册号)的日本或加纳二期单独规费,并提供国际局缴费通知上的编号。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在缴费期限内办理缴费事宜,以便获得在日本和加纳的注册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