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复检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吗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规定:
一、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主要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抽样。
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现场参与抽样。可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形式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抽样。
三、参与现场抽样的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合法来源的,监管人员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
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详细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承检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信息不规范、不完整的样品可以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并由抽样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样品封条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六、食用农产品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按食用农产品特性以及有关规定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从食用农产品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继续保存6个月。
对抽取的易腐烂变质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主动在抽样现场告知,由被抽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采取摄像、拍照等方式对均质备份样品过程留存证据。
七、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外包装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抽样基数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的进货票据载明的数量为准;进货票据未载明数量或无进货票据的,以现场查明的同一个抽样批次的数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