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哪些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拓展资料: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倘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Ⅱ 征收农民土地有哪几项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Ⅲ 土地资源包括哪些
土地资源包括: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
(1)按地形,土地资源可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这种分类展示了土地利用的自然基础。一般而言,山地宜发展林牧业,平原、盆地宜发展耕作业。
(2)按土地类型利用,土地资源可分为已利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工矿交通居民点用地等;宜开发利用土地、宜垦荒地、宜林荒地。宜牧荒地、沼泽滩涂水域等;暂时难利用土地枣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这种分类着眼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着重研究土地利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已利用土地资源的方式、生产潜力,调查分析宜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以及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方向途径,查明暂不能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分布,探讨今后改造利用的可能性,对深入挖掘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提供基本的科学依据。
(3)土地资源利用类型,由于中国自然条件复杂,土地资源类型多样,经过几千年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了现今的各种多样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地资源利用类型一般分为耕地、林地、牧地、水域、城镇居民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用地(渠道、工矿、盐场等)以及冰川和永久积雪、石山、高寒荒漠、戈壁沙漠等。按《世界资源,1983》一的可比资料,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土规模较大的国家相比,农业用地比重偏小。
(4)从土地利用类型的组合看,中国东南部与西北部差异显着,其界线大致北起大兴安岭,向西经河套平原、鄂尔多斯高原中部、宁夏盐池同心地区,再延伸到景泰、永登、湟水谷地,转向青藏高原东南缘。东南部是全国耕地、林地、淡水湖泊、外流水系等的集中分布区,耕地约占全国的90%,土地垦殖指数较高,西北部以牧业用地为主,80%的草地分布在西北半干旱、干旱地区,垦殖指数低。
(3)征收土地资源包括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土地资源有如下几个特征:
1.土地资源是自然的产物;
2.土地资源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移动;
3.土地资源的区位存在差异性;
4.土地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
5.土地资源的利用具有可持续性;
6.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具有稀缺性;
7.土地利用方向变更具有困难性。
8. 树的棵数明显减少。
除此之外,中国土地资源的特征还有:
中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而且土地利用类型齐全,这为中国因地制宜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中国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小,而且各类土地所占的比例不尽合理,主要是耕地、林地少、难利用土地多,后备土地资源不足,特别是人与耕地的矛盾尤为突出。
Ⅳ 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4)征收土地资源包括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征收
Ⅳ 农村土地征收流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Ⅵ 哪些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Ⅶ 土地利用规划中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中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各部门用地需求量的预测、地域和用地区的划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规划方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编制规划的目的和依据;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规划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论证等。
(7)征收土地资源包括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安排。
它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做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它的任务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土地利用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
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包括用地指标的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指标的落实;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协调城乡用地之间的关系,协调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
Ⅷ 土地征地流程有哪些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8)征收土地资源包括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Ⅸ 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有什么区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是:
(1)征收土地是以转移土地所有权为条件,即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征用土地是以暂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
(2)补偿的项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3)审批权限不一样。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土地用途的性质不一样。征收土地主要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Ⅹ 土地资源包括什么
土地资源指的是目前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将来可供于农、林、牧业或者其它各业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与劳动对象,它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土地资源的利用过程中,有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程度与不同类别的改造措施。土地资源还具有一定的时空性,在不同地区与不同历史时期的技术经济条件之下,所包含的内容可能是不大一致的。例如,大面积的沼泽因为渍水而难以治理,在小农经济那时的历史时期,不适宜被农业利用,不能够将其视为农业土地资源。但是在已经具备治理与开发技术条件的今天,就称之为农业土地资源。由此,有学者认为土地资源是包括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经济属性两个方面。
二、土地资源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资源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被人类利用的土地,是一个由地形、气候、植被、土壤、岩石和水文等其他因素组合而成的自然综合体,也是一个人类过去和现在生产劳动的产物。因此,土地资源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是名副其实的“财富之母”。土地资源的分类有很多种方法,在我国比较普遍的是采用地形分类与土地利用类型分类两种。
按照地形分类,土地资源可以分为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和平原,这种分类展示了土地利用的自然基础。一般来说,因地制宜。山地比较宜发展林牧业,而平原、盆地宜发展耕作业。
按照土地利用类型分类,土地资源可以分为已经利用土地枣耕地、草地、林地、工矿交通居民点用地等;比较宜开发利用土地枣宜垦荒地、宜林荒地、宜牧荒地、沼泽滩涂水域等;暂时难利用土地枣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这种的分类是着眼于土地的开发与利用,着重研究土地利用而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已经利用土地资源的方式、生产潜力,调查分析宜利用土地资源的质量、数量、分布及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方向途径,查明目前暂时不能够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和分布,探讨今后改造利用的最大可能性,对于深入挖掘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合理的安排生产布局,提供最基本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