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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砂石资源

发布时间: 2022-02-06 20:57:09

A. 砂石属于什么矿产

属于非煤矿山,砂石因其良好的硬度和稳定的化学性质,常常作为优质的建筑材料,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B. 河砂是否矿产资源

是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河砂是天然石英砂,属于矿产资源分类中的非金属矿产。

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

矿产资源的保护方法: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2)如何认定砂石资源扩展阅读

矿产资源的分类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有多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矿产资源生成赋存的不同领域,可划分为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和外星资源三大类。

二、根据矿产资源用途不同,可划分为10类(我国矿产资源统计中使用的分类):

1、能源矿产:煤、石油、油页岩、天然气、铀等;

2、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等;

3、有色金属矿产:铜、锌、铝、铅、镍、钨、铋、钼等;

4、稀有金属矿产:铌、钽等;

5、贵金属矿产:金、银、铂等;

6、冶金辅助用料:溶剂用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等;

7、化工原料:硫铁矿、自然硫、磷、钾盐等;

8、特种类:压电水晶、冰洲石、金刚石、光学萤石等;

9、建材及其他类: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

10、水气矿产类:地下水、地下热水、二氧化碳气等。

三、按矿物的性质分类

1、无毒且必需元素:钾石盐、金刚石、石棉、石英。

2、强烈毒性元素:红铊矿、毒重石、胆矾、毒砂、雌黄、雄黄、砷华、砷化氢、辰砂、方铅矿、光卤石等。

3、含有毒元素但本身无毒矿物,含有有毒元素但本身一般无毒,主要是在冶炼和使用中可能会造成伤害,包括闪锌矿、绿柱石、铬铁矿、重晶石、萤石、自然金。

4、矿物为放射性矿物:铀等。

C.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

法律分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可以按刑法中非法采矿罪进行刑事处罚,最低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D. 挖海沙是否违法国家对海沙资源的政策或法规。

未经允许挖海沙是违法的。挖海沙会严重危及海床生态,同时其危害结果还涉及岸上生活建筑,对民生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开采沙资源是要经有关的行政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才可开采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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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 盗窃国家砂石资源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管东平:

现在关在哪里的看守所,家属拘留通知书收到没
为他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
(一)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F. 刑法非法采矿罪无证开采砂石包括在内吗

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G. 无证挖采1600方砂石行为认定

对于无证非法采矿的情形,属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 非法生产,销售砂石非法所得如们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而且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大多数结合具体的非法经营种类,找到对应的司法解释作为认定依据。

I. 砂石企业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价格

您好!

砂石企业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三种方法;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五种方法: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