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税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消费税一共设有14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固定税额标准和复合税率:( 1 ) 烟。卷烟采取复合税率:首先从量定额征税,每支卷烟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00 3元;再按照销售额从价征税。在从价征税的时候,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 0 元 (不包括增值税,下同)以上的卷烟、 进口卷烟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卷烟,适用税率为5 6 % ;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7 0 元的卷烟,适用税率为3 6 % 。卷烟批发的适用税率为5 % 。雪茄烟的适用税率为3 6 % , 烟 丝 (包括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和黄红烟丝等)的适用税率为3 0 % 。( 2 ) 酒和酒精。白 酒 (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取复合税率:首先从量定额征税,每斤或者每500毫升白酒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5元;再按照白酒的出厂价格和2 0 % 的适用税率征税。黄酒的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税额240元。甲类啤酒即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 (不包括增值税,下同)以上的啤酒, 娱乐业、 饮食业自制的啤酒,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250元;乙类啤酒即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啤酒,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220元。其 他 酒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和药酒等)的适用税率为1 0 % , 酒 精 (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的适用税率为5 % 。( 3 ) 化妆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 蓝眼油和眼睫毛,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 0 % 。( 4 )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金 、银首饰,祐金首饰, 钻石和钻石饰品的适用税率为5 % ,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为 1 0 % 。( 5 ) 鞭炮、焰火。适用税率为1 5 % 。( 6 ) 成品油:① 汽油。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和起动汽油,其中无铅汽油的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1 元 ,含铅汽油的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1.4 元。② 柴油。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和军用柴油,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8元。③ 航空煤油。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8元。④ 石脑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1 元。⑤ 溶剂油。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1 元。⑥ 润滑油。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 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1 元。⑦ 燃料油。包括用于电厂、船舶锅炉、加热炉、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的燃料油,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8元。( 7 ) 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 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使用的内胎、外 胎 (不包括子午线轮胎和翻新轮胎),适用税率为3%。( 8 ) 摩托车。排气量不超过250毫升的,适用税率为3 % ;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的,适用税率为1 0 % 。( 9 ) 小汽车:① 乘 用 车 (不超过9 个座位):排气量不超过1 升的, 税率为1 % 。排气量超过1 升,不超过1.5升的, 税率为3 % 。排气量超过1.5升,不超过2 升的, 税率为5 % 。排气量超过2 升,不超过2. 5 升的, 税率为9 % 。排气量超过2. 5 升,不超过3 升的, 税率为1 2 %排气量超过3 升,不超过4 升的, 税率为2 5 % 。排气量超过4 升的, 税率为4 0 % 。②中轻型商用客车(10个座位至2 3 个座位):适用税率为5 % 。
㈡ 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
以前是从量计征,以产量计算,石油是8-30元/吨,新疆资源税改革后,从价计征的,例如以石油价格的5%-10%计算。
㈢ 资源税和关税它们是实行什么税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资源税条例变动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增加了部分税目的从价计征方法,二是提高了部分高价稀缺资源的征税标准。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㈣ 2015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采用什么税率
2015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
㈤ 以下资源中采用比例税率计征资源税的是什么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及有色金属矿中的稀土、钨、钼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煤炭资源税从2015 年8 月1 日起,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定率计征;2015 年5 月1 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㈥ 资源税采用什么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税率形式如下:
1、税率,黏土、砂石定额税率,其他应税矿产品,比例税率;
2、分别核算;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
5、收购未税矿产品。
资源税的税率如下:
1、原油8.00至30.00元每吨;
2、天然气2.00至15.00元每吨;
3、煤炭0.30至5.00元每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至20.00元每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至30.00元每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至30.00元每吨;
7、盐,固体盐10.00至60.00元每吨液体盐2.00至10.00元每吨。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相关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内的资源税体系,开始征收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㈦ 资源税征收范围,税目,税率是多少
征收范围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税目和税率 (1)原油8一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一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一60元/吨液体盐2一10元/吨
(7)资源税采用什么税率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