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正原则针对微观医药卫生资源分配标准是什么
公正原则针对微观医药卫生资源分配标准是
1医学标准-
2社会价值标准-
3家庭角色标准-
4科研价值标准-
5余年寿命标准。
Ⅱ 不属于卫生资源微观分配的社会价值原则是
楼主不属于卫生资源微观分配的社会价值原则,这是一道选择题,需要把答案全都发出来之后再进行选择。
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一个管理平台,将基础卫生单位的报表管理、协同工作、资源管理、应急指挥紧密的相结合。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为各种信息系统提供标准接口,使各层管理人员获得集中的、统一的管理信息。
区域性卫生资源信息系统就是利用计算机硬件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在一定范围内,采用信息化管理的模式将现有的卫生资源最大化利用。给区域内的管理者和居民带来高效和自动化的服务。
(2)卫生资源微观分配原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整个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只有一个中心数据库,设在二级网络当中:
一级网络只需要用客户端通过ADSL等宽带系统或利用VPN隧道在数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对二级网络的服务器进行访问,同时可以进行上传数据。
二级网络(包括市、区、县级卫生管理部门)通过客户端在本地局域网内直接实现对一级网络(乡、镇卫生管理部门及医院)访问、查询及维护。
通过OA、内部邮件等应用系统的使用,提高了内部交流的效率。 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卫生局领导及相关人员远程移动办公,在任何地点、任何上网方式都可以接入系统,查询系统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Ⅲ 如何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的方面
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指在国家能得到的全部资源中应该把多少分配给卫生保健,分配给卫生保健的资源在医疗卫生各部门之间如何分配,如癌症研究应分多少,预防医学应分多少,高技术医学应分多少等。宏观分配还必须解决如下问题:政府是否应负责医疗卫生事业,还是把医疗事业留给市场,如果政府应负责,则应将多少预算用于医疗卫生。如何最有效地使用分配给医疗卫生事业的预算,如预算应集中于肾透析、器官移植、重症监护这些抢救方法,还是集中于疾病的预防;哪些疾病应优先得到资源的分配;以及为改变个人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如吸烟),政府应投入多少资源等等。资源的微观分配指医务人员和医疗行政单位根据什么原则把卫生资源分配给病人,怎样分配才算公正合理。
当涉及稀有资源时,哪些病人可优先获得资源(如有两个病人都需要肾移植,但只有一个肾可供移植时)。为了进行微观分配,首先需要规定一些规则和程序来决定哪些人可以得到这种资源,即根据适应症、年龄、治疗成功的可能和希望、预期寿命和生命质量等主要是医学的标准进行初筛;然后再规定一些规则和程序从这范围中最后决定哪些人得到这种资源。这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常常要参照社会标准:病人的地位和作用、过去的成就、潜在的贡献等。但对社会标准,争议较多。
卫生政策中最有争论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是否应该让医疗卫生社会化,如应实行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还是让医疗卫生商品化,还是采取某种混合折衷的方式(如医疗卫生的基本需要由国家负责,而高技术医学则由病人自己根据收入购买)。
Ⅳ 医学伦理学的主要问题
①健康和疾病的概念。这在规定医疗范围和医务人员的义务中起重要作用。如果健康的概念比较宽,医疗保健的范围就会更大,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就会更多。世界卫生组织所下的健康定义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完全良好。许多人认为这个定义过于宽泛,会使医疗卫生的范围过大,社会不胜负担。较窄的健康定义仅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良好,或仅限于身体上的良好。另一个健康定义把健康规定为没有疾病,据此医疗范围限于消除和控制疾病。关于疾病,有自然主义定义和规范主义定义之争。自然主义定义强调疾病是偏离物种组织结构中的自然功能,与价值无关。规范主义定义强调疾病是对社会规范的偏离,与价值有关。如手淫、同性恋等是否疾病,与社会规范和价值有关。
②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涉及医学伦理学许多基本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病人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问题。提出过种种医患关系的伦理学模型。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强调医务人员所做的一切必须有利于病人,而不管病人的愿望如何,这是家长主义模型。后来在西方,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更强调尊重病人的意见,这是自主模型。有人正在设法把二者统一起来。另外,仿照商品交换关系提出过的契约模型,把医患双方看作商品交换中的平等伙伴,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医患关系的信托性质超越了商品交换关系,不能为契约模型所包容,而且医患双方在拥有医学知识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医务人员行为的道德评价有三条标准: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是否符合公认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则;是否是一个高尚品德的人。病人则有获得基本医疗的权利、自我决定的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隐私保密的权利。
③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代理母亲等生殖技术给人类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一系列概念、伦理学和法律问题。生殖技术使人把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开,这是否会削弱家庭的神圣纽带?通过人工授精把有第三者参与的合子引入婚姻关系,是否会破坏家庭的基础?供体精子人工授精育成的孩子具有什么法律地位?供精是否应该检查、限制次数、保密和商业化?体外受精中胚胎的伦理学和法律地位是什么?对人类胚胎的研究应否控制?是否应该在法律上禁止代理母亲?在人工生殖技术中,一个孩子可能既有提供遗传物质和发育环境的父母,也有养育他的父母,那么谁是他在伦理学上和法律上拥有义务和权利的双亲?是否应该禁止在产前进行性别选择?这些问题的讨论往往要求在政策和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决定。
④生育控制。避孕、人工流产和绝育等也是使恋爱、性交与生殖生育分离的技术,因此遭到宗教或非宗教权威的反对。另一方面,对智力严重低下者以及严重的精神病人是否应该实行强制绝育,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如果认为在伦理学上可以为生育控制技术辩护,则又有一个如何辩护的问题:是因为当事人拥有就生殖问题作出自我决定的权利,还是因为婚姻、生育是他人和社会无权干涉的隐私问题?对人工流产的讨论又引起另一个问题:胎儿是不是人,以及人是从何时开始的问题。人是从受精之时开始,从胎动开始,从出现脑电波开始,从可以在体外存活开始?只要具备23对染色体就是人,还是人必须是有自我意识并与他人发生一定社会关系?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流产是否允许?在晚期人工流产问题上,胎儿、母亲、家庭、社会、医务人员的价值或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是一个至今使医务人员感到为难的问题。
⑤遗传和优生。产前诊断、遗传学检查,遗传学筛选、遗传咨询、基因治疗、基因工程等技术有利于人们及早发现遗传性疾病,但这些技术引起了这种检查和筛选是否可以强制进行、是否应该限制严重遗传病患者的婚育、遗传信息是否应该保密、遗传咨询服务是否应该免费以及这些技术带来的利害得失如何权衡等伦理问题。应用遗传学技术减少遗传病患者的人数、改进人口质量,又如何在目的和方式上与纳粹德国提倡的所谓优生运动相区别?
⑥死亡和安乐死。由于生命维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医务人员可以使不可逆昏迷的脑死亡病人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人继续维持其生物学生命,但他们永远失去了意识和运动能力。这使得人们感到有必要重新考虑死亡概念和重新给死亡下定义的问题。许多国家已在法律上认可脑死亡概念。但脑死亡概念是全脑死亡概念。热烈争论的问题是:大脑皮质业已死亡但脑干仍然活着的持续性植物性状态者是否已经死亡?另一方面,无脑儿是否能算是人?这里讲的死亡是人的死亡,所以死亡概念又与什么是人的概念密切联系。如果认为脑死亡者、植物人和无脑儿都已死亡,则不对他们进行治疗或采取措施结束其生命都不属于安乐死的范围。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是医学伦理学讨论得最活跃和争论得最激烈的一个问题。自愿的被动安乐死,即根据临终病人的要求不给他或撤除治疗,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无行为能力的病人也可由代理人作出决定。但在可以不给或撤除的治疗中是否包括人工给水和喂饲,仍有不同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是主动安乐死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对结束病人生命的主动行动与不给、撤除治疗的被动行动之间是否有性质区别,尚有不同意见。在主动安乐死的情况下,死亡的原因是疾病,还是行动,以及采取行动的人是出乎善意,还是出乎恶意,这也难以断定。安乐死也涉及对严重残疾新生儿的处理,即应根据哪些标准作出决定以及应该由谁来作出决定等问题。反对安乐死既可从道义论观点出发,也可从后果论观点出发,如认为,安乐死是杀死无辜的人,安乐死可能对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医学的发展起消极作用。
⑦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和卫生政策。资源分配包括宏观资源分配和微观资源分配。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指在国家能得到的全部资源中应该把多少分配给卫生保健,分配给卫生保健的资源在医疗卫生各部门之间如何分配,如癌症研究应分多少,预防医学应分多少,高技术医学应分多少等。宏观分配还必须解决如下问题:政府是否应负责医疗卫生事业,还是把医疗事业留给市场,如果政府应负责,则应将多少预算用于医疗卫生。如何最有效地使用分配给医疗卫生事业的预算,如预算应集中于肾透析、器官移植、重症监护这些抢救方法,还是集中于疾病的预防;哪些疾病应优先得到资源的分配;以及为改变个人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如吸烟),政府应投入多少资源;等等。资源的微观分配指医务人员和医疗行政单位根据什么原则把卫生资源分配给病人,怎样分配才算公正合理。当涉及稀有资源时,哪些病人可优先获得资源(如有两个病人都需要肾移植,但只有一个肾可供移植时)。为了进行微观分配,首先需要规定一些规则和程序来决定哪些人可以得到这种资源,即根据适应症、年龄、治疗成功的可能和希望、预期寿命和生命质量等主要是医学的标准进行初筛;然后再规定一些规则和程序从这范围中最后决定哪些人得到这种资源。这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常常要参照社会标准:病人的地位和作用、过去的成就、潜在的贡献等。但对社会标准,争议较多。
卫生政策中最有争论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是否应该让医疗卫生社会化,如应实行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还是让医疗卫生商品化,还是采取某种混合折衷的方式(如医疗卫生的基本需要由国家负责,而高技术医学则由病人自己根据收入购买)。
医学伦理学的显着特征是:实践性、继承性、时代性。
Ⅳ 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重大 举措和目标任务,指明了医疗卫生改革的方向.为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不断发展卫生事业,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就 必须公平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坚持公平优先,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 点,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阶段实现卫生服务的目标.
Ⅵ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医学伦理学中有三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如下:
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
尊重病人首先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但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等,降低或缺乏了自主作出合理决定的能力,这是医务人员应加以干涉,以便保护病人不受他们自己行动造成的伤害,这种家长主义的干涉是正当的。
公正的形式原则指在形式上要求对在有关方面相同的人要同样对待,对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这些有关方面可以是个人的需要、能力、已经取得的成就,或已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对社会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等,公正原则在讨论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时十分重要。
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的一门科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科。
医学伦理学是与医学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实践,是对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关系、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是在长期的医疗活动中形成、发展的,而来源于医学实践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
Ⅶ 卫生经济学 卫生资源配置的总原则是什么
:公正原则针对微观医药卫生资源分配标准是 1医学标准- 2社会价值标准- 3家庭角色标准- 4科研价值标准- 5余年寿命标准。
Ⅷ 我国当前卫生资源配置存在什么问题
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府卫生支出不足
卫生总费用包括政府、社会和个人卫生支出三个部分。卫生筹资结构中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比例低是导致目前卫生支出缺乏公平性的主要原因。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2年,政府、社会和个人卫生费用分别增长- 21 %、- 16. 1 %、37. 1 %,很明显,在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个人卫生支出却逐年增加,所占比重从21. 2 %上升到58. 3 %,承担了卫生费用增长的大部分负担。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卫生费用占 GDP 的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政府卫生投入不足,伴随着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上涨,“看病贵”现象成为卫生事业领域严重的问题。
二、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
1、城乡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我国卫生资源大多集中在城市,城乡差距很大,尤其是大医院拥有先进的人才和高级的设备。在人均卫生费用方面 ,城市和农村的人均卫生费用差异越来越大。2007 年,城市人均卫生费用 1 480.1 元,农村人均卫生费用 348.5 元,相差 1 131.6 元,城市人均卫生费用是农村的 4.2 倍。
2、卫生资源配置的区域失衡:东部地区逐年加大对卫生的投入,而中西部地区受地方财力所限,投入严重不足。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上,天津、上海等城市发展很快,已覆盖城市总人口的50%以上,而中西部的省份还不到20%,而且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不足。
3、卫生资源配置的供需失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居民的卫生保健需求有了较大提高,卫生资源配置的总量、结构和质量与居民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或者说存在供需失衡。据统计,2002年,我困每万人口卫生人员数为9.6人,而世界同期平均水平为34.6人,我同每万人口床位数为0.6张,而世界同期平均水平为4.0张,这充分说明供需失衡情况的严重性。
三、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从卫生资源的分配来看,存在着过度消费和消费不足并存的现象。一方面,在城市,卫生资源过度配置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资源的过度配置,又引发了供给者诱导需求和消费者的过度消费行为,由此就造成了资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另一方面,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农村,卫生资源的配置又相对贫乏,缺医少药的情况仍然很严重。其结果必然是造成宏观效率低下。
政府应针对以上我国卫生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动我国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Ⅸ 什么是卫生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是指按照需要或者需求原则来分配各种可利用的卫生资源,使整个人群都能有相同的机会从中受益。
Ⅹ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在医学伦理学 中有三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
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
但医疗行动难免会给病人或第三者带来有害的后果,对此可以援用双重效应原则作为这种医疗行动的依据。即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但无法避免的效应。如化学疗法可抑制肿瘤(直接的有意的有利效应),但有副作用(间接的可预见的不利效应)。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这称为医学家长主义。坚持家长主义的理由是病人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软弱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病人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代替病人作出决定。
为了病人自身的利益而对病人的行动加以干涉,这是家长主义的干涉。如果病人的行动危害他人或社会,医务人员更应加以干涉,这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
尊重病人首先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但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等,降低或缺乏了自主作出合理决定的能力,这是医务人员应加以干涉,以便保护病人不受他们自己行动造成的伤害,这种家长主义的干涉是正当的。
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试验或实验前取得前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在作出接受实验的决定前,应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以及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正的形式原则指在形式上要求对在有关方面相同的人要同样对待,对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这些有关方面可以是个人的需要、能力、已经取得的成就,或已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对社会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等,公正原则在讨论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时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