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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如何盈利

发布时间: 2022-01-23 01:41:50

再生资源公司如何经营管理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处理、利用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主要包括上门回收、在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驻点经营、在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驻点经营等方式。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实施监管,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职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供销社系统负责发挥其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牵头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根据实际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回收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坚持规划引导。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人口、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实现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合理布局,明确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突出集中处理中心的专业特色与区域定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卫生、科技产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规划。

第六条坚持市场开放。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工商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依法在我市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经营地域范围,不得违法侵害产废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交易自主权,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保障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双向自由选择权。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任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以设卡拦路、强买强卖等各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

第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退税或减免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资源节约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及工程项目,以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扶持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备案规则由市经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领取《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

第十三条 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就本企业的再生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交易双方主体信息、相关经营证照信息、相关许可信息;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关监管货物及数量;是否涉及废旧金属、危险废物及数量;物资去向信息。该表一式三联,分别由交易双方和市经信局保管。

该表由企业向所在镇(街)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取,及时上传到相关监管系统,作为部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供海关、公安、环保、税务等部门核查、稽查时使用。对重点行业和敏感物资的交易登记表,上述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并追查相关物资的流向。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旧金属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敏感关键词无法上传资料);

(二)非经许可不得回收的@@@@@(敏感关键词无法上传资料)、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

(三)按有关规定禁止回收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禁止回收的物品。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再生资源;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沿街招揽,占道经营和堆放,在商贸中心区、交通主干道、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高压线走廊内回收再生资源;

(五)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 支持市供销社牵头,结合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整合吸纳社会资本,投建和经营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在保证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双向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集中进场、部门集中监管、再生资源集中交易、产业链集中布局、配套设施集中建设”五集中的经营模式,建立进场经营者自主经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十九条对集中处理中心的投资和建设,市和镇街给予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支持。符合我市重点项目有关规定的,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可向本市税务部门申请授权代征税款,经批准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计提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集中处理中心应建立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加强交易监管,维护交易秩序与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市内外用废企业、产废企业和符合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入集中处理中心开展购销活动,推动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信息共享发布制度。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设全市再生资源管理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相关信息部门共享、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沟通协调制度。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和民营商会等单位及产废、用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代表定期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五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联合检查制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及经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在7日内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资料抄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经信、公安、环保、消防、城管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该经营者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对经营场地、经营活动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查处。

第二十六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举报投诉制度。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中心,通过举报热线、举报邮箱、义务社会监督员以及媒体监督等形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名录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抓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名录登记、公布,通过视频联网、专项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征管。市国税、地税部门应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交易发票、台账以及产废企业边角料交易台账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再生资源买卖双方的偷税漏税行为。

第二十九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信用等级制度。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相关部门根据经营者诚信等级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第三十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承诺书制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律管理,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和承诺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按照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违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的;

(二)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从事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在堆放、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

(四)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压价或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擅自上路设卡拦车、强买强卖、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诱发群体性上访、械斗等事件的;

(五)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经营;

(六)违反海关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交易或处置相关再生资源的;

(七)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故意瞒报、多次漏报、串通作假的;

(八)不办理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和以财务资料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市经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再生资源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其他涉税事宜的,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的,属于走私行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明知是上述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按走私行为论处。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动资源格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和《关于修改废品回收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5〕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⑵ 再生资源回收该如何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重中之重是要找到能够适合市场发展的回收模式。而这其中又涉及不同的再生资源,因品类特点致使回收模式不尽相同。循环经济模式就是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贯彻运用到各个行业生产全流程和物质全生命周期,形成各行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技术范式。

此外,政府在全流程成本核算基础上要优化回收与处理费用补贴,通过市场牵引和价格倒逼机制提高分列效率,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与垃圾分类处理协同发展。

(2)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如何盈利扩展阅读:

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性

再生资源回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抓手。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提出“绿色、循环、低碳”三个发展的统筹和新“四化”建设,为我国低值再生资源产业提供了发展机遇。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如今仍面临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总体效益较低、行业技术含量有待提升、受政策影响较大等难题。下一步,需要完善法规政策,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赋能,提升行业的数字化水平。

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调查员李嘉建强调,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三者并不冲突。三个发展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⑶ 企业如何盈利

如何突破利润的瓶颈,一直是永恒的话题。企业要想突破利润的瓶颈,必须要克服很多的东西,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非常完整的体系。
我们要实现企业的盈利,向上要学会选择如何与市场进行对接。我经常听到很多的企业家试图在向我描述说“我要学会去做一件事情,我要做……”,但在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你有没有去认真的思考过,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有利润的。可以做和必要做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有时候你经常会发现,一件事情我们会做也可以去做,但是不代表应该去做。
当今很多的民营企业都做了很多产业,最后却发现大部分不赚钱。因此我们要对企业能不能长期的实现盈利,要对选择的这些项目和客户群做盈利分析。
拿做的来说,我在深圳辅导了一家服装企业,这家企业在2004年的时候只有6000万的额,截止2010年底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2亿元。为什么这家企业如此赚钱呢?这是因为我们选择了一个非常重要细分市场。在我的辅导下,这家公司选择了那些最时尚的、最有钱的人作为它的客户群体。大家知道,在服装消费群体中,最容易引发冲动性消费,并且付款很爽快的是中年妇女群体。这些顾客的财富值最高,都是在帮自己的老公拼命花钱,而且处在这个年龄段的妇女自信心降低,需要用美丽的服装来装饰自己。抓住了这个消费群体的心理特点,我们就在全国市场推行,并且在码数设计上稍微大一点,让顾客感觉穿了正合适,但在设计上采用年轻化的特点。由于切入市场的点非常好,因此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正说明了我们要学会做出利润分析。
在企业里,无论是销售经理还是总经理,都非常喜欢销售额。对于这点我也非常赞同,因为对企业来说,销量是最根本的问题。但是在企业中,无论是往纵向做透,还是往横向拉宽都是需要成本的。为大家所熟悉的立邦,其产品有成百上千,但在印度也有一家做涂料的企业,他们的涂料虽然只做五种最基本的颜色,但是企业的也很好,其原因就是它选择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分市场。这实际上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企业需要聚焦,需要把有限的精力集中在更有效的劳动中。
所以企业一定要管理,管理就是,绩效就是应该做的事情,而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以财务为导向。做企业需要有一种语言,全世界通行的商业语言就是财务语言。在企业里不要跟老板讲辛苦,只需要讲功劳,而这个功劳最后通过财务数据体现出来企业都是在为财务数据打工,老板和员工我们都在为这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这就是企业的目标导向。总之,做什么事不重要,最重要的是结果导向。

⑷ 回收再生资源公司网站怎么盈利

比如中国再生资源网,它是以收取会员会费一年几千块钱,然后就是广告收入。有些会员要出售一些商品,就要在首页或者其它地方弹出一个小广告,就要收钱啦,要购进商品的也一样。等等~~

⑸ 朋友帮我开户说炒再生资源赚钱是真的吗

楼主注意一定要警惕这种说一定赚钱的朋友,请看【再生废塑料绝非谁都能赚钱!】
都说废旧塑料再生利用是个“稳赚不赔”的行业,而且投资少、回收快。但河南兰考的邵先生却在这个行业里栽了跟头。邵先生年初投资开办的再生塑料厂,上个月关了门。“废品的价格涨得厉害,可做出来的料,价格比年初还低了快千把块钱,支撑不下去了。”邵先生这样说。

事实正是如此。由于废旧塑料再生行业门槛低、投资少,而且近几年价格一直在上涨,这两年投资非常热,各种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如雨后春笋冒出来,现在可以用多如牛毛来形容了。“现在的废塑料再生行业投资确实有点过热。”全国塑料加工信息中心主任刘均科这样说。而投资过热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废塑料价格上涨并且难买到,再生料价格徘徊不前甚至走低。

以用量最大的PP和PE料为例,8月份黑色PP三级料报价最低为每吨3 600元,而到了12月,这种料最低报价只有3 000元;8月份白色透明PP特级再生料报价为每吨9 000元,到12月报价就降到了8 100元;白色农膜造粒的LDPE在8月份每吨的最低报价是7 500元,到12月最低报价跌到了7 000元。这种情况发生在绝大多数再生料品种中。

中国塑协塑料委会秘书长认为,中国废旧塑料再生行业经过近几年迅猛发展,由于竞争加剧,价格回落,利润正在逐渐摊薄。但2006年全行业进入转折期,开始趋向稳定发展。他表示,由于塑料原料价格仍保持高位,而再生塑料的成本优势明显,塑料制品行业对再生塑料的需求量仍将持续增加,这是再生料行业强劲发展的动力所在。而随着再生料行业发展,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资本积累加快,技术更新加快,规模企业不断增多,竞争进入白热化。

刘均科也认为,随着市场变化,企业要达到一定规模才有可能盈利,过去那种作坊式的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在竞争中将不再占有优势。他同时认为,在废旧塑料集散地从事再生塑料加工将更可能盈利,因为随着再生料企业增多,废旧塑料的来源和销售都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塑料废品确实是个‘俏货’,如果没有渠道,很难以合适的价格大批买到。”中国工程塑料工业协会秘书长郑恺说:“我们曾经做过实验,调查了垃圾回收处理站的垃圾,在3立方米范围内,一点废塑料都没有。这证明这个行业确实很火。”同时也显示,如果没有稳定可靠的原料来源,开办再生塑料厂的难度将非常大。另一方面,随着再生料供应的增多,品质好的再生料呈现供不应求局面,而品质一般的大路货,由于生产者众多,销售不再像从前一样顺畅。秘书长马占峰则明确表示,目前我国塑料再生行业,区域加工交易集散网点向集群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已经形成以市场需求和价格驱动为导向的市场化环保产业型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当规模和一定的技术水平,要想盈利是相当困难的。此外,我国正在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这也使塑料再生加工业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国家环保总局今后将继续加强对塑料回收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塑料回收利用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加工利用的方式和技术工艺进行规范,禁止使用粗放式的、低水平的、环境污染严重的方式加工利用再生资源;二是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建立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对环保不达标,不能以环境友好方式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企业,禁止加工利用再生资源;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加工利用再生资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如果企业没有充分的资金投资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不能达到环控指标,将被拉闸断电、勒令停产直至达标排放。这样一来,环控指标事实上提高了塑料再生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对现有的企业规模实力也是一种考验,因为只有规模化生产才可能在环控达标的情况下保持足够的利润。马占峰认为,这一方面将淘汰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一方面将促进竞争力强的企业扩大规模,有利于提升全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后劲。可见,在市场和环保政策的双重压力下,废旧塑料再生行业将向集群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小作坊式企业将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生存。

⑹ 企业如何才能盈利

当你连续2-3年几十个月都持续盈利,就越来越淡定,越来越放心了,也就能拿住股票了。我花了好几年才到这个境界,需要一个漫长的亏损-盈利-总结-再亏-再总结-淡定-盈利的过程。

然后你就不做短线了,也不关注短期走势了,只看中长线趋势。

⑺ 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什么行业 怎能这么赚钱

同样的行业,别人去做未必这么赚钱。只因为陈光标董事长舍得将赚到的钱拿出来救济别人。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越舍越得。助人就是助己。

⑻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何盈利

自9月1日起,商务部等7部门近期联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该细则针对报废汽车市场,从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细则实施后,对车主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最显着的一点就是报废车不再“论斤卖”了,一些重要部件也能卖钱了。

汽车报废价格更加合理

长期以来,“报废车卖不上价”已成为不少车主的固有印象。据悉,截至2020年上半年,国内报废汽车的价格普遍在每辆400至600元之间,部分地区调整定价模式后升至千元左右。报废机动车的价格高低主要受车型、车况、排放标准以及零部件金属含量、重量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业内有人戏称机动车报废是“论斤卖”。这也成为车主报废机动车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利用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说明。其中,“五大总成”松绑将会成为影响机动车回收定价的关键因素。“五大总成”是指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箱等总体架构。与以往的回收“论斤卖”相比,细则允许将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再制造后予以再利用,因此报废车回收价格有望提升。

业内人士指出,以前对于报废汽车的发动机等部件只能破坏后作为废钢处理,一辆车能够回收利用的部件很少。此次细则生效后,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可以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报废汽车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再制造;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测检验后,就可以重新回到维修厂使用。

在政策推动下,企业服务和“五大总成”再制造价值的提升,有望实现“一车一价”的精准回收新模式,机动车报废价格将更加合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后,以往存在的私自拆车拼装维修等问题有望得到改善,有利于推动汽车维修和社会车辆的总体安全性提升。

⑼ 再生资源回收的回收模式

一类是以美国“再生银行”回收模式为代表的盈利性企业运作模式,一类是以巴西“塞普利”、德国双元和台湾四合一回收模式为代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的企业化运作模式 。这2类模式只在利益关系与分配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在分类目的、主体分工、运作方式等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2者殊途同归,通过整合业务链、交易链与利益链,借助利益驱动,发挥政府、排放者、回收公司、资源利用厂家、商品产销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促进垃圾分流分类和实现企业化运作的目的。 德国销售包装物双元回收系统(DSD)是行业自治的成功典例,也是生产者采用委托方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成功典例。德国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颁布了严格法规,要求产品生产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和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为执行法规,德国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行业成立了多家回收企业,如回收工业和企业塑料包装的RIGK、回收建材包装和聚氨酯发泡塑料包装的POR、回收销售包装物的DSD等企业,其中,DSD回收的销售包装物占包装废弃物的比例最大(约48%),DSD的回收成绩最为显着。
德国DSD系统是一个社会企业DSD发起和创建的销售包装物回收系统,其运行方式见图2.4所示,享受政府的免税政策。1990年底,为了履行政府日益严格的包装法规义务,95家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再生加工企业自发组建了DSD企业联合组织并创建了德国双元系统,其任务是对包装废弃物组织回收、分类、处理、循环使用。目前,已有1.6万个公司加入,占包装企业的90%。DSD企业成员按照规定向DSD组织支付一定费用后,就可取得“绿点”包装回收标志的使用权。“绿点”标志表明该商品包装的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的废弃包装交了费。DSD组织则利用成员交纳的费用,负责收集包装废弃物并进行清理、分拣及回收利用。DSD通过组织消费者将废弃物“送”到指定排放点和收运单位到指定排放点将废弃物“收”走并运输到废弃物处理企业,理顺了废弃物逆向物流。DSD的收费标准根据回收包装物的不同类型,分别按重量、体积或面积进行计算。DSD的主要运作方式是:标有绿点的包装物从DSD成员生产企业流出,经消费者排放后再由DSD组织认可的收运人(包括DSD成员收运单位和消费者)将其送至DSD成员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利用。资金流则从生产企业流到DSD组织,再随包装物流向收运人和回收企业。对于政府下达的回收指标,DSD组织每年都会进行全国范围的统计,将经核实后的数据报告提交给国家环境部门,完成了回收指标的工商企业即可按规定获得免税。 1998年台北市出台《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并为此成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发挥社区、回收商、地方政府(清洁队)和信托基金的作用,社区组建资源回收互助组织推动家庭垃圾分类、回收和预处理,回收商建立高效的回收系统,政府承担定时、定点、定线收运,信托基金向回收体系注入资金推动社区、回收商和地方政府清洁队严格执行资源回收制度。四个主体分工协作,合而为一,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及经济激励在资源回收过程的作用。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的运行方式见图2.5。从图2.5可以看出,信托基金起到了利益驱动作用,促进与持续推动了分类、回收与利用;此外,台北的慈善团体组织在推动社区垃圾分类中起到了发起、组织和作业等作用。。
资源回收方案不仅有效减少了垃圾清运量和提高了资源回收率,而且改变了清运垃圾的组成和特性,2002年垃圾统计资源显示,清运垃圾中不可燃物质仅占9.6%,可燃物质占到90.4%,其中厨余类占23.3%,纸类30.0%,塑料类占20.2%,资源回收方案提高了清运垃圾的热值,有利于提高焚烧效率和焚烧设备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