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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

发布时间: 2023-06-12 19:42:06

A.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第四条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保护、重点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坚持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党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第六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红色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规划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地名审核,监督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管理,指导红色文化资源捐赠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红色文化宣传和教育,促进学校红色文化建设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地方志、档案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本市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
联席会议由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和网信、地方志、档案等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第八条本市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资源认定和分级、专项规划编制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党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等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实物史料和口述资料的抢救性保护,建立红色文化资源电子档案数据库。第十一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文献资料、纪念物品等红色文化资源依法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并向捐赠人或者出借人颁发证书。第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制定本市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标准,报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第十三条根据资源调查、收集、整理情况,区、江北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建议名单,经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送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源认定和级别评审,提出红色文化资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党史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申请,认定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B. 政治文化生活如何让红色资源活起来

(1)坚持两为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挥红色资源服务群众的独特作用,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的主体作用,发展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
将继承、发展和创新槐谈结合起来,保护与开发结合起来,加强红色资源的修缮养护,保存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
借助现代科技和传媒手段,创新红腊明侍色资源传播方式,推动革命文化传播;
促进红色资源与地方经济发展相交融,推动红色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为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提供政策轮吵支持,助力传承革命文化。

C. 如何有效保护红色旅游遗存

如何有效保护红色旅游遗存

与一般历史文物相比,红色旅游遗存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红色旅游资源大量遗存在民间,许多会址和重神则大事件发生地是民房;二是非物质遗产特征明显,如标语、故事等;三是流动性强,不固定。

基于这些特点,红色旅游遗产保护要有新的遗产保护理念,要探索和创新多种形式。除建立陈列馆等方面,需要研究特殊的保护标准,研究多种形式的保护方式。可以考虑采取影视、歌曲等形式,与发展乡村旅游紧密结合起来。此外,红色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建议对遗产进行分级和分类,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对红色旅游资源保护,国家不可能全部承揽下来,游核棚要分层次进行管氏和理。

此外,不能简单地把红色旅游规划等同一般的旅游规划,需要认真挖掘红色精神本质,挖掘红色旅游独特内涵与规律。要通过规划,认真提炼主题和设计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

D. 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开发利用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按照表现形式分为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是指山南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下,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存下来的遗址、遗迹、实物和有关纪念设施等。主要包括:

(一)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和烈士事迹发生地、墓地或者纪念碑;

(三)具有历史意义和代表历史见证的旧址、故居;

(四)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红色文化精神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山南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凝炼而成的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文艺作品、人物事迹、革命精神、光荣传统和爱国守边精神等。第四条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协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市、县(区)文化(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旅游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党史(方志办)、档案、公安、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不得刻划、涂污、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红色文化资源线索,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意识,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第二章调查认定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调查认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运用信息技术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资源档案。

E. 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大别山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实物和纪念设施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陵园、墓地;
(五)其他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场所、史迹、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以及纪念碑等纪念建(构)筑物。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及时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退役军人事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意识,注重红色资源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保护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开展红色文化主题宣传,推动红色文化传播。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红色资源,有权举报损害红色资源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色资源线索。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利用。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红色资源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调查认定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宣传、党史研究、地方志、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红色资源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推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第十一条红色资源保护实施名录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普查的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市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已经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的红色资源直接列入保护名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价值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第十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红色资源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程序报批。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纳入相关规划实施管理。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需要,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需要。

F. 红色旅游资源的红色旅游资源的规划设计要点

开发红色旅游,首先要做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已经有不少省市都在研究制定本地区红色旅游的发展规划,如江西、四川、河北、安徽的红色旅游规划纲要已经编制完成,其他很多省市也都存编制本地区的红色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红色旅游规划不等同一般的旅游规划,需要认真挖掘红色精神实质,挖掘红色旅游独特内涵与规律。红色旅游资源规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尊重史实。塑造良好的地区旅游形象
红色旅游资源与党的历史息息相关,首先应在尊重史实的情况下进行开发,这就应加强党史研究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史研究机构应对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和内容进行严格的把关,杜绝不合史实、不切实际的盲目开发。同时,应建立必要的景区(点)管理监督机构对景区(点)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监控,确保红色旅游地良好的公众形象。良好的旅游形象是吸引旅游者的主要驱动力,在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强调旅游地形象的对外历史感召力和吸引力,对内产生历史凝聚力和亲和力。
2.有效整合红色旅游资源,注重品牌经营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红色旅游资源分布较为分散,因此进行由点到线、由线到面、跨地区、跨领域的旅游资源的整合就显得十分必要。在红色旅游区之间、旅游景区(点)之间的沿线,应注意进行旅游资源的挖掘与开发。整合红色旅游资源,尤其整合战争遗址资源,是对战争文化的一种认识和理解,是大文化的体现。开发红色旅游资源不仪仪是对原址、原貌的建设与恢复,还应该对红色历史文化和历史故事进行整合。整理、挖掘、丰富这些历史文化、历史故事,有利于弘扬我们的红色文化。
整合红色旅游把人文历史景观与自然风光结合起来,把文物景点与非文物景点结合起来,将教育修学与旅游观光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旅游区、旅游线、旅游景区(点)有机结合的红色旅游发展格局。
3.挖掘红色旅游资源潜在内涵,开发多种形式的旅游产品
开发“红色旅游”必须以红色为基调,紧紧围绕着“红色”这个特点,体现出“红色旅游”的人文精神与时代背景。开发出寓教于游、学游结合的多种旅游产品。同时鼓励当地群众大胆进行旅游食品、旅游工艺品等旅游商品的开发,将红色旅游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经济优势,让红色旅游为当地人们带来经济效益。
4.搞好红色旅游项目建设
红色旅游项目建设应结合红色旅游自身特点进行,应在确保红色的本质与方向的同时,按照旅游的规律精心策划和设计。项目设计首先要有学习性、故事性。为避免红色旅游成为一种单纯瞻仰性活动。还应该对现有的红色旅游景区(点)进行深度开发,增加参与性、互动性的内容。变原来单凋的瞻仰性活动为以瞻仰为中心、内容丰富、品种多样、功能齐全的旅游活动。如开发一些人文景观。建立一些纪念型、瞻仰型、颂扬型景观;运用刷写红军时期的标语、播放有关红军和苏区的歌曲、制作红军服装及红军武器等方式营造革命根据地的氛围;开辟生态植树园区,根据游人的不同需求,可种植“友谊树”、“纪念树”等;还可以为游客提供多种多样的旅游商品。
项目设计要注意防止几个倾向:一是项目贪大求洋倾向,盲目追求规模大、档次高,这些违背了艰苦朴素等红色旅游精神;二是项目简单化,开发中重硬轻软,文化挖掘和资源整合不够,缺乏感染力和震撼力。吸引力不大;三是过度商业化、庸俗化的现象。

G. 红色文化资源的现状及其利用

红色文化资源的现状及其利用如下:
1、现状:从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模敏和慎唯开发的人员不足,整体水平不高。红色文化影响力不足、城镇化建设与革命遗址保护矛盾突出、革命遗址产权归属难以明旦孝枝晰等突出问题。
2、利用:在现有的白泥垇遗址保护和红色文化广场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挖掘相关的红色文化和红色故事,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打造教学课程体系,提升教育功能

H. 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本省丰富的红色资源,彰显湖南作为伟人故里、将帅之乡、红色热土、革命摇篮的历史地位,发挥红色资源培根铸魂的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以及蕴含其中的重要精神: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碑亭、雕塑、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的着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和档案资料;

(五)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六)其他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第四条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遵循尊重史实、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公益基金。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开展社会监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第十条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跨境、跨省合作交流,促进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交流合作,推进共建共享。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红色资源实施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其中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标注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十三条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数据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第十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直接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被确定为市、县级的,分别直接列入市、县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