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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水资源税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6-13 13:23:57

㈠ 国外部分国家水资源管理模式

4.2.1 美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美国的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各州的法律为主,呈现出地区差异性。美国东部水资源丰富,采用河岸权;美国西部干旱缺水,采用的是优先专用权。

美国建立了水权的交易机制,美国的河岸权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一般允许用户对所拥有的优先专用权进行有偿转让,节约用水者把省出的水满足其他用水户需要时也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美国有比较发达的水权交易市场。在美国西部,大多数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来进行,由水权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交付相应费用买进水权和出售多余水权。然而政府需要保留或购买一些水权,以维持带有公益特点的用途,比如养鱼和保护生态环境。

美国区别不同性质的水利工程,给予不同投资政策。与其他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相比,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美国联邦政府对类似我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如防洪、环保和印第安人保护区的工程给予拨款建设,而且运行管理费用也是政府拨款解决。对有偿服务型水利工程如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工程给予长达五十年的低息贷款,建设期免还本息,灌溉工程只还本不还息。

美国的水资源属州政府所有,水资源管理实行以州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全国无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各州自行立法,以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州以下分成若干个水务局,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进行统一管理。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则由联邦政府有关机构协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美国联邦水资源管理共有四个部门,依据联邦政府授权的职能相应地进行水资源管理。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担负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保;内政部国家地质调查局水资源处负责收集整理、监测、分析和提供全国所有水文资料,在四大河流域设有办事处,为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准确水文资料,为水利工程建设、水体开发利用提出政策性建议;国家环保署制定环保规定,调控和约束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止水资源污染;陆军工程兵团主要负责政府兴建大型水利工程的规划和施工。

美国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是对水资源有效管理,提高利用率和防止污染。管理重点是节约与保护水资源。在用水结构中,工农业用水量在下降,城市居民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增长较快,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水量增长。

美国水资源管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节约效果明显。水价制定遵循市场规律,水费包括供水债券、水资源税、供水与污水治理费、地下管道接管费、家庭排污附加费、废水检测费、取水许可费。水价每年修订一次,近年来水价年增幅8%,达到自1985年以来全国保持用水零增长的目标。如水价增长一倍,家庭用水减少25%。

总之,美国水权、水价和水市场的运营,使开源节流成为市场机制调控的自觉行动,在促进美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起了显着的作用。

4.2.2 英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4.2.2.1 英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设置

英国目前定型于中央对水资源的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央依法对水资源进行政府宏观调控,通过环境署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实行水权分配、取水量管理、污水排放和河流水质控制,并实施管理成本与收入平衡原则,每年预算约6亿英镑,主要来源于防洪税、取水许可证及环保费、政府拨款和项目合作费。

英国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为国家级、区域级、地方级三级机构。

①国家级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批准取水许可以及防洪的国家环境署和代表政府对水的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水服务办公室。

②区域级机构多为按流域划分的水管理机构和税务局,后来私有化改为水公司。

③地方则一般设置用水户协会。

4.2.2.2 英国私有化的供水公司

英国供水公司在获得政府取水、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基础上,或者说在政府分配的水权和指定的服务区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89年英国水务体制改革后,将十大水务局进行私有化改造,成立了十个大型流域性供水公司,保留原来29个小型私营供水公司。十大供水公司的水务管理区域基本按流域划分,负责本流域的供水和污水治理。如泰晤士河水公司1989年实行私有化后,并于当年上市,目前效益很好。1998年英国出台新的法案,主要是打破管网和供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实行供水与管网分离的体制。

4.2.2.3 英国水资源管理特点

①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这一层次主要是政府行为。英国政府通过国家环境署推行流域取水管理战略(CAMS),按流域分析水的供需平衡、环境平衡、水资源优化配置、跨流域调水的必要及可能性、工程布局及成本、社会成本效益。

②以私有企业为主体的水务一体化经营与管理。这一层面主要是市场行为,这主要是以水权为基础,水权资产化经营转化为水服务商品。水务一体化的载体是水务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基础配置建设,服务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家庭等个人和团体。

③完善公民参加水管理机制——消费者协会。

④政府水资源管理的资金有稳健来源。环境署年均收入6亿英镑,45%来源于取水、排污及环保。

⑤着眼于可持续发展。虽然水资源已经基本上能满足本国生产和生活的需求,但是英国仍然致力于不断提供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在取水环节,英国规定用水单位必须取得由环境署颁发的许可证,同时交纳一定的费用,政府通过控制审批及许可证的发放,避免水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其次,英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采取对水资源质量进行严格监测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污染程度,不断提供现有水资源的质量。另外,英国还大力提倡节约用水,1993年,英国专门成立了全国水资源需求管理中心,着重研究如何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近年来,英国各界开展了节约和高效用水的广泛宣传,积极推广节约用水的各种先进设备。

4.2.3 法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法国历史上曾实行以区域为主的水资源管理。1964年修订水法,对水资源管理进行改革。主要内容为:①从法律上强化了全社会对水污染的治理,确定治理时间和目标;②建立了以区域为基础的解决水问题机制;③建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作为流域综合治理主要融资机构,将全国分成六大流域,在保护环境前提下,实现流域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4.2.3.1 法国水资源管理的三个层次及其功能

国家级的政府机构是环境部、农业部、设备部(建设、交通、居住部)。环境部起主导作用,内设水利司,主要职责是拟订水法规、水政策并监督执行,监测和分析水污染情况,制定与水有关的国家标准、协调各类水事关系,参与流域水资源规划。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业及村镇的供水、农田灌溉和农业污水处理。设备部负责防洪及派往各地区管水的分支机构。除此之外,还设立一个水资源管理的部际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4.2.3.2 法国流域水资源管理

根据法律授权,流域委员会是一个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权力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区域水政策、批准流域规划、审查工程投资预算、监督项目的实施等。委员会采取“议会”形式,充分吸收各类用户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如塞纳河—诺曼底流域委员会共由118人组成,其中地方政府官员代表45人,用户代表45人,中央政府部门公务员代表21人,各方专家代表7人,管理面积97万km2,人口1770万。

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是流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事务。职能是:制定流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征收水资源、排污和用水费。流域管理局征收全部水费的20%左右作为公共收入用于投资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程;收集发布各种水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法国市政水务管理,市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是在市镇内进行的,可以由市政府直接组织经营和管理或是租让给私营公司经营和管理,即为委托管理。20世纪90年代之后,委托管理占了75%以上,政府的直接管理不到25%。委托管理分两种形式:租让和特许。租让合同下不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和水价制定,租让期一般为12年。特许合同下,经营者既参加投资固定资产,又参加水价制定,经营期限为20~30年。租让形式在法国更多些。

4.2.3.3 法国管理水资源模式特点

①流域委员会是一个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权利机构”、“议会”、银行、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综合职能。

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采取以水养水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流域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统一规划治理及管理。

③城市水务管理实施有计划的委托管理模式。即将经营权租让或特许给私营企业,政府控制水价,居民安全感强。基础设置以政府投资为主。

4.2.4 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模式

澳大利亚最早采用英国水权,实行河岸权制度,但逐渐发现这种制度不适合缺水的澳大利亚,后来政府规定水资源为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规定水权可以交易。在对水权的界定方面,州政府对河道内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拥有使用和控制权,农户对河道外的水拥有使用的权利,同时有从流经其土地的河道内为家庭生活和家禽引用而取水的权利。其他取水、用水都必须申请,而水权可以转让。

1994年澳大利亚政府推行水改革以来,各州政府和地区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制定相应水改革措施,逐步推行水市场、水权交易、全成本回收定价、灌区管理企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运营方式多样化,如BOOT投资方式等制度改革,各州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推行改革,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保证了生态可持续发展,使有限水资源为社会效益创造最好最大价值。

4.2.5 日本水资源管理模式

4.2.5.1 日本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

在2001年1月政府机构改革之前,日本中央政府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部级机构多达6个,分别是:环境厅,其下的水质保全局负责水质保护;国土厅,其水资源部负责水资源规划;厚生省,由生活卫生局水道环境部负责饮用水卫生;农林水产省,林野厅指导部负责河流上游流域治理;通商产业省,其下环境立地局负责工业用水,资源能源厅负责水力发电规划管理;建设省,由河川局负责河流治水和用水,都市局下水道部负责下水道规划和综合协调。这些机构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1998年8月,以6个有关部级机构的9个相关处为成员的“构筑健全的水循环体系相关省厅联络会议”组成。该会议以构建健全的水循环体系为目标,首先开展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意见交换,并研究互相之间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方式和途径。2001年1月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因国土厅和建设省都被合并于国土交通省,相关的部级机构减少为5个。

日本还有一个半官方的水利机构——水资源开发公团,是根据1961年颁发的《水资源开发公团法》和《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成立并开展工作的。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各项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的远景规划,对日本的七大水系统一进行开发、治理,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筹集资金,统筹全国的水资源开发事业。

4.2.5.2 日本水资源管理层次

日本的水资源规划分为全国规划和水系规划2个层次。从规划的沿革来看,先有水系规划,后有全国规划。水系规划是根据《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的规定,以“水资源开发水系”为对象制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在产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迅速,需要制定紧急用水对策的区域,作为该区域主要供水水源的河流水系将被指定为“水资源开发水系”,并对该水系制定水资源开发基本规划。自《水资源开发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有利根川、淀川、筑后川、木曾川、吉野川、荒川、丰川等七大水系受到指定,并制定了各个水系的水资源开发基本规划。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各部门用水量的预测及供给目标,为了达到供给目标所需要兴建的设施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合理化的重要事务。

4.2.5.3 日本的水资源定价体系

日本的水价分为三个体系,分别为生活用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生活用自来水的供给者是自来水公司,为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公营企业,水价低于供水成本,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外,城市居民除负担水费外还须负担污水处理费。

工业用水的提供者同样是地方政府的自来水公司,平均价格大大低于生活用自来水的价格。造成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巨大价格差异的原因有:第一,供水成本本身的差异;第二,中央政府从促进产业振兴的角度出发,对地方政府的工业用水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第三,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吸引投资的考虑,实行工业用水的优惠价格,由地方财政对自来水公司进行补贴。

农业用水的使用者为农民,由于他们本身拥有水权,因此不是按用水量支付费用,而是以支付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维护管理费的形式付费,这些费用均以农户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作为分摊标准。此外,城市居民除负担水费外还需负担污水处理费。

4.2.6 埃及水资源管理模式

埃及对尼罗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靠兴建在其干支流上的水利工程,其中最大的是着名的阿斯旺高坝水库,是埃及最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发电、防洪和航运等多种功能。由于埃及人口增加较快,90年代末人口增加到6600万,水需求量大幅增加,而尼罗河的水源供应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其缺乏的水源主要靠重复利用污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和尽量利用本来就很少的降雨来解决。由于增加水资源存在较大困难,循环使用水资源成为最重要手段。对农业废水采取与地表水、地下水综合利用的方法,每年达到47亿m3。城市废水通过净化用于农业目前处于试验及小面积应用阶段,每年约5亿m3

4.2.7 伊朗水资源管理模式

众所周知,中东地区是世界最主要石油产区,在中东地区,珍贵的不是石油而是水。伊朗位于西北亚,是缺水地区之一,但是在不到200mm降水量的情况下,伊朗却能够充足供应居民自来水和热水,可谓是一个奇迹。以伊朗首都德黑兰为例,2.8万km2的土地缺水,伊朗政府为了解决德黑兰的水问题,在德黑兰和邻近的四个省成立了统一的德黑兰水务局,超越了行政区划,由伊朗电力和水资源部统一管理水资源。管辖范围包括德黑兰北、邻黑海、伊朗最丰水的马赞达兰省、德黑兰西北水资源较多的加兹温省和德黑兰西南水资源较多的库姆省。这种跨区域和行政规划的统一管理保障了干旱地区的供水。

德黑兰水务局同时监管污水处理,德黑兰建了一个日处理量达250万t的污水处理厂,由于德黑兰降雨不到200mm,基本上没有雨污水,可以说德黑兰的污水处理是全覆盖的,几乎没有遗漏。污水处理厂是国家控股,公司制运作,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德黑兰税务局还负责管理价格,以水价累进来限制用水,措施十分严厉。居民用水价格合人民币2.5元/t,但是每月超过30t,每多用一吨就要加价,如用户超过90t,可加到人民币25元/t,对一般收入家庭而言,已经是天文数字了。

在大旱之年,水务局以提价来促进城市节水,并进一步压缩农民用水,对农民损失,则由政府按照损失给予补助,这笔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多用水的累进加价和提高水价的收益,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合理经济机制来抗旱。另外,在德黑兰水权的配置也有优先权,水资源要统一配置,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其次保证工业用水,包括发电用水,因为工业生产效率高;再次保障农业灌溉用水;最后保证水流下泄,作为生态和旅游用水。

4.2.8 国外水资源管理模式小结

由以上美、英、法、澳等国水资源管理可见,国外发达国家水资源管理是通过两个层面实现的,一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二是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其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管理目的的不同。流域统一管理是平衡和协调流域内与水相关的各利益不同方面,实现最终流域的水资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协调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在此前提下,降低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服务对象不同。流域管理主要是区域和行业,服务与被服务对象是由政府协调的;城市水务服务对象是直接用户,是居民、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关系。

第三,管理性质及手段不同。流域管理属资源管理,以法律、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包括规划、资源配置、水权确定、收水资源费、发许可证等;城市水务属资产管理,即水商品——城市生活与生产用水,以经济手段为主,是以成本效益为原则。

4.2.9 国外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借鉴意义

4.2.9.1 健全我国水权立法,把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污染防治提高到立法层面

国外的先进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水权管理的保障。我国公民享受纯净水源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南水北调等一系列调水工程是否符合被调水源地公民的意愿,他们又是否得到应有的补偿?政府为了税收或者政绩而允许部分企业排放污水,破坏水源,是否侵犯了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我国水权虽然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但是我国公民的水权也应该得到保护。

4.2.9.2 在缺水地区可以采用优先使用权的方法

美国东部水源丰富,西部缺水。而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水资源分布更是不均衡,因此美国的水资源优先使用权是可以借鉴的。比如甘肃等缺水地区应该优先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生产灌溉用水。澳大利亚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它的水权分配方式也适用于我国的缺水地区。首先保障家庭生活和家禽的用水权利,其他用户要向政府申请。而大量用水的企业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水浪费现象,是否存在减少排污的设备,是否符合排污标准,水资源利用如何,然后酌情决定是否批准其用水的权利。

4.2.9.3 可以采用累进制定价方法

倡导节约,不能只停留在精神层面,可以采用累进制定价方法对用水进行控制。例如,一个城市的生活用水规定一个用水量,超过这个量就要加价,而且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所增加的价格也要上涨。而节约的水量则应该给予补偿,这样更容易形成节约用水的氛围。

4.2.9.4 水资源管理需要政策支持和群众参与

英国公民参与水管理机制的完善,每一个区域都有消费者协会,由地方行政人员和一般民众代表组成,对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协会的存在实际上相当于地方参与水管理。从现阶段来讲,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水资源成为一种消费品。在我国,水资源主要靠政府分配。城市由供水公司供水,相对于供水公司而言,我国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消费者协会在我国也处于一种尴尬状态,因而对于水管理机构的监督与反馈是很少的。所以要把公民参与加入到水资源管理中。

4.2.9.5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我国的水权交易基本上由政府主导,水权市场不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水权交易是未来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方向,借鉴美国政府的经验,政府保留部分水权是必须的。一是为了保护特殊用途的预留;二是保证水权交易市场的均衡,限制垄断。在我国,水权的绝对分配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可以以省或市为单位,各地区之间水权可以交易。调水工程要对水源地居民给予补偿,而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城市间协商决定或者根据市场价格,由价格机制决定。污染权同样可以采取交易的方式,按照科斯定理和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如果交易和谈判成本为零,无论初始权利归属于哪一方,最终都能够达到均衡状态。我国可以规定一个总的排污量,通过分配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给企业,如果企业排放量超过其拥有的排污权,就要购买其差额。而市场对排污权的需求增加,其价格就会上涨,这样企业的排污成本就会升高。企业宁愿投资进行绿色生产,购买新设备,利用新技术,减少排污量,这样水资源污染就会减轻。

4.2.9.6 在水权管理过程中要把市场和政府结合起来

法国水权管理并没有实现私有化,而是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只是将经营权“租让”或“特许”给私营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来讲,水权私有化是最有效率的,能把水资源调配到最有效率的部门。但是在我国如果把水权彻底私有化,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国情下,很可能会出现底层劳动者不能得到水资源的满足,而富人却会浪费珍贵的水资源。个人无法获取水资源而大公司、大财团却可以对之形成垄断。因而,在我国,对资源的政府管制是不可或缺的,毕竟,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对于用水多、排污多的企业,可以采用市场机制,使水资源配置到经济效益最好、污染最少的企业。

4.2.9.7 水资源的差别定价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方法

①工业和农业可以区别定价。鉴于我国当今农业的保护措施,农业用水价格应该适当调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②工业用水价格内部也可以区别定价,由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水污染定级,按不同级别征收不同水价。一方面促进企业减少排放;另一方面促进技术升级。可以用这种方式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打压落后部门生产。③在日本,城市居民要负担污水处理费用。我国也可以按企业和城市居民按排污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即使该企业或个人拥有水权。

4.2.9.8 建设水利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大部分是温带大陆性气候,降雨主要分布在夏季,而春秋季节比较干旱,因而参照埃及的方法,兴修水利工程就可以弥补我国水资源时间分布差异,把多雨时节的水源存放到干旱时期来用,而且水利工程在发电、防洪等方面能带来收益,是利国利民的举措。

水利工程建设,节水工程建设是具有正外部性的项目,而这种经济行为回报率小,周期长。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从事这种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对这种有益于社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政策优惠,这样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企业和社会是一种双赢的手段。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是每个国家都可以采取的节水方法。我国现阶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采用的设备大多没有安装节水减排装置,而这一改革尚在进行中,需要一个过程。可以采用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安装这种节能减排设备。而国家方面的投资可以以减税的方式实现。农业用水大多是大水漫灌,既浪费水,效率又低。滴灌的方式可以节约大量农业用水,但是需要大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在当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可以作为将来的谋划方式。

㈡ 水资源税税率是多少,水资源税税率是多少资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那么到底水资源税怎么征收税率多少?什么条件可以不交,什么情况可以免交少交?

一、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除本除以上六种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征收方式: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四、征收额的计算方式及税率

计算方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除上面两种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税率: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㈢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把我们之前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别小看这一个字的差别,可包含了不少的变化,不仅仅是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改为了税务部门,变成“税”之后,就更有了强制性。变成“税”是不是意味着负担重了?这次九个试点地区还将依据总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细则。
不过,大的原则是统一的:“税费平移”是这次费改税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2017水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办法》明确,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份纳入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此外,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王建凡解释称,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此次扩大改革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同时选择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试点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根据《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㈣ 水资源税税率

一、怎么回答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二、分析
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到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㈤ 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是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水资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矿泉水原矿征收的税率为1%—20%,或者是每立方米1—30元。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㈥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㈦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即水资源税标准按照不同的用途,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如下: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二、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在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五、是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六、是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㈧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衍生问题:
免征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