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6日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含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统一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本金(息)退还。
第四条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缴至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五条交易文件中须明确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交易中心、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在开标前投标单位信息对各方的隔离性和保密性,交易中心和银行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已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
第七条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人必须从开户银行基本账户提交保证金(交易主体是自然人的,须从自然人本人账户提交)。支付保证金账户名称必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且该账户已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信息库中录入。
(二)投标人须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证金(不支持结算卡支付),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保证金查询菜单查看对应标的保证金具体缴纳信息。
(三)在上传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缴纳时间段将保证金一次性足额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人为操作和异地跨行转账到账的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投标人成功缴纳保证金后可在交易平台自助查询是否到账,开标后交易平台自动进行保证金匹配查询。
(五)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或标段的,应按项目、标段分笔提交保证金。
(六)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保证金的退还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退还流程
1、中标人保证金退还
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代理机兆兆构在交易平台“合同备案”模块中上传交易合同后,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如逾期未上传交易合同,中标人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将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第35天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2、中标候选人保证金退还
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传中标通知书,交易复核科审核通过后,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3、未中标人保证金退还
中族耐租标结果公示发布后,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二)土地出让保证金转缴财政及退还流程
1、竞得人出让保证金转缴财政流程
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和合同到交易复核科办理竞得手续,交易复核科向财务科出具手续完结证明,出让保证金已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务科在两个工作日内转缴至三门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2、亩卜未成交竞买人保证金退还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交易复核科向财务科提交退还申请,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三)产权拍卖保证金退还流程
1、竞得人保证金退还
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中上传交易合同后,竞得人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2、未成交竞买人保证金退还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四)特殊情形保证金退还流程
1、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却未投标或项目流标的,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系统自动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还。
2、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在系统中查询不到款项的,要向中心作出具体情况说明,中心查明原因后按原路径退还。
3、因投标人银行账户变更,造成保证金退还异常的,投标人应自行在市场主体信息库中维护银行账户信息到正常状态后,联系财务科退还保证金。
4、项目遇到特殊情况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应通过中心交易平台“保证金冻结申请”模块,提交不退还保证金说明,交易复核科将该笔保证金设置为“冻结”状态(提交一次说明冻结15天,延期需再次提交)。
第九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保证金上缴国库。法律法规及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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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现场管理制度,经本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备案。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方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交易信息。发布内容不一致时,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发布的为准。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维护交易现场管理秩序,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平台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时报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处理。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认定和监督,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做好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准入、考评、退出、奖励惩戒制度建设。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等活动的专家,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政府采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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