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
私自占用公共土地的处理具体如下:
1、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以上的;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标准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都可构成私自占用公共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㈡ 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该怎么处理,由哪个部门处理
城管,城市管理局
㈢ 侵占公共资源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小区内有人占有公共资源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投诉,向物业投诉。如果是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㈣ 占用公共资源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㈤ 占用公共资源怎么处理
农村公路晒粮要不得。老百姓在公路上晒粮也是心里矛盾,也知道不能在马路上晒粮,但就是想着尽快把粮食晒干,尽快入库或者卖掉。公路晒粮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侥幸心理要不得!
有些晒粮户怕自家的粮食被过往的车辆轧坏,故意放了石块、树枝、棍棒等障碍物,看似安全,实则太危险。真出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避免不了。另外,车辆多,车速快,道路因晒粮变窄,很容易伤害到晒粮人,出了事故,什么后悔也都晚了。
现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公路晒粮,主要道路上几乎看不见有晒粮户晒粮了。乡下路晒粮的仍然不少,相关部门还得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村里喇叭也要大力宣传。
老百姓看着庄稼成熟,想尽快入库,想法可以理解,村里要尽力提供方便,统一筹划,既要保证交通安全,又要老百姓把粮食晒干。尤其是遇到恶劣天气,村两委更要帮着想办法,不能让到手的粮食霉烂掉。
㈥ 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罚款、限期拆除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面积较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㈦ 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