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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交哪里

发布时间: 2023-07-22 06:45:12

㈠ 我想开废品收购站请问收来的废品卖到哪里

废品卖到一般都卖到在回收加工的那里去的,那些工厂在回收在生产。你要找当地的回收加工厂。

废品回收,一种有偿性的废品处理生活服务,由专业正规的废品回收站或公司进行收购,之后对废品进行科学处理及分类以达到再次循环利用的标准。废品回收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带动社会效益起积极作用。

(1)再生资源回收交哪里扩展阅读

废品分类

一、废金属:【磷铜、红铜、杯士铜、白铜、紫铜、青铜(62#、65#)、黄铜、漆包线铜、铜屑、铝、不锈钢(316.316L.304.301.202)、不锈铁、锌合金(渣)、铅、工业铁、镀金、镀银制品等废五金废有色金属回收】

二、废电子:【电子脚、含银锡、无铅锡、含铅锡、锡渣、锡条、锡线、锡灰、锡膏、线路板、IC、电容、二极管、三极管、变压器、充电器、废电缆电线、电阻、等废电子回收】

三、废塑料:【废蜡烛、亚克力、硅胶、尼龙、菲林、吸塑、赛钢、475、ABS、PS、PP、PC、PET、POM、PVC、PU、PA、TPR等废塑料件回收】

四、废 钴:【钴粉、钴酸锂、镍钴酸锂、铝钴纸、电池正极片、负极片、电池正极边料、42#冲边料、79#冲边料、电镀阳极料等废品回收】

五、废电池:【锂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锂离子电池、聚合物电池、锂动力电池、太阳能电池、手机电池、笔记本电池、摄录机电池、数码相机电池、PDA电池、对讲机电池等废电池回收】

六、废 镍:【电解镍、镍边料、电铸镍、电池导电镍片、发泡镍、镍带、电池导电镍片、镍纸、镍箔、镍网、含镍合金、镍光盘、废镍锡珠、废镍珠亚镍粉等废料回收】

七、废硅片:【废单晶硅、多晶硅、籽晶、破碎硅片、光刻片、蓝膜片、太阳能电池片、边皮硅材料、电池片、硅棒、硅头尾料、硅晶圆、IC级硅片、裸片等废硅片回收】

八、贵金属:【镀金、金水、银靶、镀银、镍、铑、钯、铂 ,钴、钨钢、钛、等贵金属废料回收】

九、废玻璃的分类废玻璃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平板废玻璃、 压花废玻璃、中空废玻璃、钢化废玻璃、夹丝废玻璃、高性能中空废玻璃、玻璃马赛克、夹层废玻璃、有机废玻璃、无机废玻璃、磨砂废玻璃、防火废玻璃、防弹废玻璃、特种废玻璃。

静脉产业,即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是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

㈡ 再生资源回收属于哪个部门管山东

再生资源回收属于哪个部门管在山东我是目前情况下再生资源回收当然是属于山东的一些治安部门来管

㈢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㈣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从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及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私设网点和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三)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五)负责对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七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必须进入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第十一条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在社区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制作、统一样式与标识。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应当预留设置再生资源回收亭的用地。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亭及经批准的门市或者库房经营网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整洁干净,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亭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

(三)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

(四)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设置位置;

(五)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第十四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牌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流动收购的再生资源物品,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再生资源回收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