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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哪些职责将被剥离

发布时间: 2023-07-24 13:32:09

A.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我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十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三)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测绘局。

B.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慧乎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将国有企业改制除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以外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坦碧扰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海洋综合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让旦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管理。

C.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省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地级以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担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省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行业,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
(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D.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和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省级以下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及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管理省国土厅派驻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十七)负责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管理。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