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资源调查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并公布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B. 土地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槐盯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利、位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步确认)。土地权属调查可分为土地所有权调查和调查。在我国,初始土地所有权调查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起进行,同时也调查城镇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铁路、公路、独立工矿企事业、军队、水利、风景区的用地和国营农场、林场、苗圃的用地等。
1.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
(1)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土地时间、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土地使用期限等。
(2)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亮清的座落、界址、四至关系等。
(3)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包括行政村界线(相应级界线)、村民小组界线(相应级界线)、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关的地理名称等。
(4)对城镇国有土地,调查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2.土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1)拟订调查计划。首先明确调查任务、范围、方法、时间、步骤,人员组织以及经费预算,然后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
(2)物质方面准备。印刷统一制定的调查表格和簿册,配备各种仪器与绘图工具、生活交通工具和劳保用品等。
(3)调查底图的选择。根据需要和已有的图件,选择调查底图。一般要求使用近期测绘的地形图、航片、正射像片等。对土地所有权调查,调查底图的比例尺在1:5 000至1:50 000之间;对土地使用权调查,调查底图的比例尺在1:500至1:2 000之间。
(4)街道和街坊的划分。在确定了调查范围之后,还要在调查底图上,依据行政区划或自然界线划分成若干街道和街坊,作为调查工作区。
(5)发放通知书。实地调查前,要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通知书,同时对其四至发出指界通知。按照工作计划,分区分片通知,并要求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指界人)及其四至的合法指界人,按时到达现场。
(6)土地权属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在进行实地调查以前,调查员应到各土地权属单铅键和位,收集土地权属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确定实地调查的技术方案。在进行资料分析处理时,对于能完全确权的宗地,在调查的底图上标绘出各宗地的范围线,并预编宗地号,及时建立地籍档案。否则,按街道或街坊将宗地资料分类,预编宗地号,在工作图上大致圈定其位置,以备实地调查。
(7)实地调查。根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处理的情况,逐宗地进行实地调查,现场确定界址位置,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8)资料整理。在资料收集、分析、处理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宗地号,建立宗地档案,准备地籍测量所需的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C. 地籍调查的具体内容
1、权属调查。对宗地权属来源及其所在位置、界址、数量、用途和等级等情况调查。即在现场查实、查清相邻权属单位的权属关系,通过现场认定和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线位置,调查土地用途。包括现场指界、标定宗地界址、绘制宗地草图、调查土地用途和等级、填写地籍调查表。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地籍勘丈。目的是勘丈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基本情况。
4、绘制地籍图。
D.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
项工作的总称。
它不仅是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进行自然资源评价、制定自然资源法规和规划、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而且对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确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也有着重要意义。自然资源调查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的成果要按规定报送和建立档案;属于机密的数据、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
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A.资源开发许可证(注意实例)。
B.资源利用许可证(注意实例)。
C.资源进出口许可证(注意实例)。
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P166)。
A.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B.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C.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利用是一种使资源既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又不损及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资源利用。其核心是强调现代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顾及未来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A.收税
B.收费。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
★自然资源税: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增殖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的范畴。这里主要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其他资源税将在各资源法中介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被规定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仔细参看P167-168)
★自然资源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A.开发使用费:是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这种费用,它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而不以是否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管理投入为转移。其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开发使用的资源数量、面积以及稀缺程度、可获利益的大小确定。
B.补偿费: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
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这类费用,通常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
C.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这类收费,虽然也具有对消耗的自然资源给予一定补偿的性质,但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而不是像开发使用费那样只是对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补偿。
D.惩罚性收费: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如耕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