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编取消吗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编不会取消。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占财政人员的80%,已经让政府负担很重,事业单位人员或许会成为国企工人之后第二批被抛弃的体制内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改革,顾名思义就是按类别区分实际进行改革,而不是一刀切,把所有事业单位都取消了,这不符合现实。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都是我国体制的主体。全国公务员700多万人,而事业单位则超过了3000万人,比公务员多出五倍之多,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突然间全部取消单位,将他们推向市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事业单位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公益属性明显,未来可能会优化、会整合、会改革,但不可能取消,仍将与党政机关长期并存。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在逻辑上将管理与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中有着部分法律条文的冲突,导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现了若干问题,故而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试点,提供现实法律依据的来源,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出现,在未来四年内,事业单位改革将何去何从,也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将面对的问题。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分散的专业交易平台,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州)政府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进场交易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流程;
(四)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
(五)负责场内信誉评价等工作。
4. 如何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正公平
1、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章立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着力,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切实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公开公平公正水平,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向“深水区”迈进。
2、转变政府职能,当好交易“裁判员”。坚持以“管住权力”为着眼点,按照“管理不交易,交易不管理,监督检查不参与管理及介入具体业务”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权力清单”,明确权力与职责边界,做到各司其位、各司其职。强化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通过角色分离,实现政事分开,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坚持把市场能做的事情交由市场去做,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充分竞争、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公共资源的服务效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强化建章立制,推进权力“进笼子”。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确保规则公平。针对行政主管部门、交易操作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单位、投标人等各方交易主体,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10个重点领域的管理细则;针对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采取7条措施规范招投标关键环节,推进招标文件范本化、电子评标流程化、废标条款客观化、开标过程网络化、评标监控立体化、评标结果透明化、举报处理公开化,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最大限度限制自由裁量权。
4、创新交易方式,搭建交易“大平台”。建立公平、公正、统一、透明、高效的交易平台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按照“统一制定规则流程、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受理审查、统一提供现场服务、统一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的要求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市县(区)共享”的原则,我们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上交易平台、网上监督平台“三大平台”建设,规范交易模式,促进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化和交易流程阳光化。
5、改革监督模式,设置监管“高压线”。组建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切割权力,封闭运行,真正实现“管办分离”。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责任,设置了“四个一律”的高压线,不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一律无效,有不良行为的一律进黑名单,对投诉案件一律追查到底,对违纪违规的一律严惩不贷。建立了“统一领导、行政监察、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互相补充、统一协调、共同管理的综合监管新机制,关口前移、实时跟进,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同时,通过建立网上监察系统,开通网上监督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网上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构建了“不能腐、不敢腐、不易腐”的网上监督新模式,确保了权力阳光运行。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综合管理的运行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四)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