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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怎么交水资源

发布时间: 2023-08-05 21:36:09

Ⅰ 如何解决水资源短缺

1、对于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最有前景的应该是开发那些不可用水。比如海水淡化,地下水的开发和采集,以及两极冰川的利用。变不可用水为可用水是一大方法。

2、号召人们解决用水和重复利用。

3、防止水污染,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

(1)特殊困难怎么交水资源扩展阅读

中国经济发展向来是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子,经济飞速发展的十年,水资源紧缺和水污染问题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关头。我国水资源面临先天不足和后天污染的双重困境。

1、我国的水资源总体偏少。

2、我国水资源空间分布十分不均匀。

3、我们的问题是资源性缺水及水污染严重。

4、我们的地下水过度取用。

5、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Ⅱ 有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

当今世界面临着人口、资源与环境三大问题,水资源是各种资源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重要资源。水资源与环境密切相关,也与人口间接有关,因此水资源问题已成为举世瞩目的重要问题之一。

地球表面约有70%以上为水所覆盖,其余约占地球表面30%的陆地也有水的存在。地球总水量为138.6×108亿m3,其中淡水储量为3.5×108亿m3,占总储量的2.53%。由于开发困难或技术经济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海水、深层地下水、冰雪固态淡水等还很少被直接利用。比较容易开发利用的、与人类生活生产关系最为密切的湖泊、河流和浅层地下淡水资源,只占淡水总储量的0.34%,为104.6×104亿m3,还不到全球水总储量的万分之一。通常所说的水资源主要指这部分可供使用的、逐年可以恢复更新的淡水资源。可见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并不丰富。全球各种水体储量见表1。

尽管水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是它的数量和再生速度都是有限的。况且这部分水分布极不均匀。随时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世界用水量在逐年增加,世界各年用水量增长情况见表2。

目前全球人均供水量比1970年减少了1/3,因这在这期间地球上又增加了18亿人口。按照水文学家的估算,年人均拥有水量为1000~2000m3的国家可定为水紧张的国家,当该数字下降为不到1000m3时,那么就可定为缺水国家。目前共有2.32亿人口所在的26个国家被列为缺水国家,其中不少国家人口增长率非常高,所以它们的水问题也日益加深。

中东14个国家中的9个已面临缺水困境,是世界上缺水国家最集中的地区。其中6个国家的人口预计在25年内要增加1倍,所以供水紧张局面的加剧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中东的河流实际上都为好几个国家所有,所以该地区出现了由于水权问题而引起的紧张的政治局势,并且这种局势还可能会加剧。

还有一些水紧张国家及部分水资源总量比较丰富的国家,水问题也在加剧。主要表现为淡水在年内或地区间分配不均衡。这种国家中一个最普遍的问题是地下水的使用超出了天然补给而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如果地下水的抽取速度大于地下水恢复再生速度,那么最终会出现因抽水设备及抽水耗能费用昂贵而无法抽取,或因地下水耗尽了而无水可取。目前地下水过度开采现象在中国、印度、墨西哥、泰国、美国西部、北非和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部分地方普遍存在。地下水不能持续利用而引起人们最担心的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已储存了几百年或几千年的古蓄水层目前已很少得到补给。一些深蓄水层的水因为更新速度十分缓慢,因而几乎是不可更新的,象从油井里抽取石油一样,取水越多,水源就越少。依靠这种水源的城市或农业迟早会遇到无水可抽的局面。据联合国统计,1975年已有18000亿m3的水不能恢复。预测到2000年,将有30000亿m3的水不能恢复,加剧了用水紧张。

淡水资源的缺乏不是个别国家所独有的问题,而是全球发展中面临的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7年联合国水事会议都提出了水危机不久将成为继石油危机之后另一项严重的社会危机。世界银行1995年的调查报告指出:占世界人口40%的80个国家正面临着水危机,发展中国家约有10亿人喝不到清洁的水,17亿人没有良好的卫生设施,每年约有2500万人死于饮用不清洁的水。1992年里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指出:水不仅为维持地球一切生命所必需,而且对一切经济问题都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可见,全球性的水危机已引起人们的警觉,现在已经到了必须认真考虑水问题的时候了。

Ⅲ 随着人口增加,水资源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我觉得要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节约用水还需要尽量的减少人类排放的污染物,尤其是一些重金属污染,只要污染水源的物质减少了,淡水资源在自然界中不断循环,就不会枯竭。

Ⅳ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
第六条利用水资源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与本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差别及经济核算。
第九条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供水工程中取水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者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十一条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施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时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取水由县(含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取水由设区的市(简称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三条下列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年取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城市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
(二)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取水由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对取水情况复杂、有关各方存在争议的地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或者决定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按月或者季征收。年取水量较少或者零星、分散的取水,可以按半年或者1年征收。
第十五条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
(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水者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取水者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者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下列规定解缴分成: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20%解缴市级财政专户;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市、县依照前款规定解缴的水资源费,应当按季解缴省级或者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的领取、管理和结报核销等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缴入同级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江河源头、水源地的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
(三)水资源评价、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
(四)节约用水规划、定额编制,节约用水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等。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征收或者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实施征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六条取水者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Ⅳ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较大改变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监督,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低于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标准核定。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城镇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缴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规划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Ⅵ 如何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我国是目前高笑世界上淡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不足。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北方地区尤为严重。由于我国受季风气候的影响,水资源时间和空间分布不均,旱涝灾害频发,往往容易形成南涝北旱的现象。加上人类不合理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污染、浪费严重。近年来由于毁燃念知林开荒、滥砍滥现象不断发生,致使水土流失加剧,部分地区河流断流、湖泊水域面积萎缩,造成我国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人畜饮水困难。
建议:一、节约:1、适度提高家庭和企业用水标准;2、提倡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3、水资源循环利用;4、扩大绿色植被覆盖度,涵养皮消水源;5、扩大节约用水宣传力度。
二、治理:1、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排放标准;2、积极研发海水淡化技术,降低淡化成本;3、修建水库与蓄水池,跨流域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