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源税怎么计算和缴纳
资源税是在税务内容里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了,不过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缴纳资源税,因此许多财务人员对这一块不熟悉。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资源税的知识点。
资源税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征税资源税的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固体盐等。
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胡闷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资源税应纳税额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怎么缴纳?
资源税纳兄做蚂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羡埋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㈡ 资源税在哪个环节征税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税法规定的商品 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 。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提示】此处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此处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进口”的应税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对生产者或开采者征收,并且于其“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征培册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配旅宏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镇键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㈢ 资源税怎么征税
一、正面回答
资源税纳税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4、资源税纳税期限。
二、分析详情
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7类。
三、资源税是什么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㈣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
法律分析: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加强资源税的征管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