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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合红色文献资源

发布时间: 2023-08-31 21:25:09

⑴ 2022年“十项任务”| 用好红色资源,守好红色根脉

用好红色资源,守好红色根脉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强革命 历史 纪念设施建设,挖掘红色资源,铭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英勇奋斗的光辉 历史 。红色 旅游 成为丰富市场供给的重要 旅游 产品,发展态势良好。

浙江嘉兴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红船精神凝聚升华地。中共“一大”纪念船见证了中国共产党诞生这一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南湖革命纪念馆紧紧依托独特的政治资源,把革命文物资源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智慧宝库、生动教材、第二课堂,彰显红船起航地的政治担当,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力量,努力把红色根脉守护好,把红色血脉传承好,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全国人大代表、南湖革命纪念馆副研究馆员袁晶介绍,2021年6月5日至“七一”期间,该馆参观量达39.6万人次,平均每日流量约0.76万余人次,接待全国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队1510余批次、5.4万余人次。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同时,他们不断推动红色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用多元化的宣讲形式,把大道理讲透、大主题讲活。全体宣讲员组建“红船讲解员小分队”,致力于打造“红船旁好声音”的宣讲品牌。“红船讲解员小分队”开展宣讲,不拘泥于宣讲场所、形式和载体,积极 探索 有温度、有力度的基层理论宣讲,呈现全方位、立体化的宣讲模式。服务党史学习教育,以线上、线下,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以红色故事、微党课和沉浸式实景剧的形式,定期开展党史巡讲活动,深入一线宣传党史国史,拓展党员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红色场馆的统筹联动,形成矩阵效应。

在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部,有一座公伯峡水电站。就在大坝脚下的黄河南岸,有一处珍贵的、由西路军被俘战士修建的红色遗迹——红光村。村内西路军战士修建的红光清真寺至今还保留着 历史 的原貌和红色遗迹,已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红光村充分依托自身优势,推出具有浓郁红色文化和独具撒拉族特色的第一家“红光村撒拉人家”农家院,此举为村内想创业的村民拓展了县域 旅游 线路和服务项目。在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查汗都斯乡红光上村党支部书记马乙四夫的引领下,一部分有创业意愿的村民也相继开办了农家院。目前,红光村有“撒拉人家农家院”8家。马乙四夫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一直建议积极推进红色 旅游 资源打造与整合赋能乡村振兴的发展路径。“我们希望打造红色 旅游 体系,完善与我们当地红色资源相配套的周边设施。这样游客来体验红光村浓厚的红色文化时也能够通过配套设施、一站式游乐服务真正体会红色 旅游 的意义和乐趣,把我们红光村建成青海的‘井冈山’。”马乙四夫说。

不可否认,在开发利用红色 旅游 资源,弘扬民族精神、推进 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画院院长、山东画院院长孔维克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红色 旅游 发展中存在着如 旅游 基础设施不完善、展馆发展模式单一;红色 旅游 资源的发展缺少整体规划和宣传;缺少配套红色 旅游 发展的专项政策扶持等问题。为此,他提出4项建议:一是因地制宜,特色发展;二是加强合作,融合发展;三是丰富产品,创新发展;四是政策扶持,推动发展。

《“十四五” 旅游 业发展规划》指出:“到2025年, 旅游 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现代 旅游 业体系更加健全, 旅游 有效供给、优质供给、弹性供给更为丰富,大众 旅游 消费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统筹:邱慧

撰稿:邱慧

素材采写:高婷,袁铭,朱珠,路雪

责编:李扬

⑵ 如何利用红色资源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古田党员红色思想培训基地有哪些

一是用好教育基地。深挖有关革命传统和历史人文景观资源,策划组织“踏历史足迹、瞻革命先烈”、“听革命故事、诵先烈诗书”等寓教于乐、党员喜闻乐见的形式载体,通过经典情景再现,使党员干部身临其境,寓教于乐。

二是创新教育方式。坚持思想与情感相结合,坚持讲授与体验的结合,促使干部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情感激发转变为理性思考。

三是推动学做结合。让党员干部亲身参与精心设计的教学活动,在实践中得到体验和感悟,从而受到教育的一种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通过他们的亲身体验,让他们去感受、去思考、去领悟红色资源中蕴含的信念、情感、道德等教育元素的作用。

古田党员红色思想培训基地推荐:

古田会议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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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

永定牛牯扑红色旅游景区

延伸阅读:更多红色教育基地推荐

⑶ 如何利用好红色资源立德树人

对于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的就碰肢是红色资源这个词所代表的意思。红色资源是在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革命遗址、革命遗迹、革命文物等物质层面,所颁布的革命政策、革命动员、革命口号等制度层面,所形成的革命信念、革命精神、革命品质等精神层面在内的蕴含宝贵精神财富的形态总和。

最后,总的来说还是要从三个方面推行:推进红色资源“三进工作”;推进探索红色资源社会实践活动;运用新媒体平台促进红色资源的利用与传播。

⑷ 如何利用好红色资源立德树人

利用好红色资源立德树人的方法:

一、深刻认识红色资源的内涵及其德育价值。要用好红色资源,首先要深刻、全面、系统的认识红色资源的含义、特征、理论体系及其德育价值。充分发挥其德育功能,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二、深入挖掘红色资源蕴含的内涵将模坦桐其融入日常课堂。深入挖掘红旦坦色资源蕴含的深刻内涵,结合现代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思政、历史等学科课程,设计丰富精彩、学生乐于接受、喜于参与的教学活动,有效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战场作用。

三、开展系列红色文化社团活动。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开展听、讲红色经典故事,读红色书籍分享读书心得,集中观看红色敬经典影片,唱支山歌给党听歌唱比赛,党史知识竞赛等系信嫌列红色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重温革命历史,全面了解党的关辉历史、伟大成就和优良传统。

四、要充分利用辖区的红色资源,在重大纪念日,组织学生到红色馆场、革命圣地开展实践教育,让学生能近距离的认识了解我们的革命精神,感受红色文化的魅力。

⑸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什么资源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

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留下的珍贵革命历史文化遗禅乎粗产,其中既包括有形的党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的发生地,重要党史人物的故居、旧居和活动址等。

把准“力度”,让红色资源用出实效。红色资源镌刻着革命先辈筚路蓝缕的奋斗征程,彰显着我们党的伟大成就、光荣传统和宝贵经验。若红色资源利用的力度不够深入,浮于表面,就不能起到赓续红色血脉、坚定理想信念的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在如何利用红色资源上下足功夫、增加力度,完善和实施红色资源保护规划,进一步整合周边的红色资源,把红色资源教育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贺镇责任机制。

把红色教育贯穿到党员教育管理、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形成党员干部红色资源教育链,让红色资源真正起到教育人、熏陶人、激励人的良好效果。

⑹ 如何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建工作

发挥红色文化资源的重要作用,就是要让广大党员学习革命先烈功高不自居、位高不自显,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的优秀品格;

学习他们先人后己、舍身忘我、淡泊名利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践行党的宗旨、发扬优良冲芹作风,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伟大精神;学习他们在处理矛盾时的昂扬斗志和革命激情,在应对复杂环境和风险挑战时的机智与坚韧。

(6)如何整合红色文献资源扩展阅读:

红色文化蕴涵了党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与建设培燃的伟大实践中所创造和积累的丰富历史经验,包括重要配判虚革命纪念地、纪念物、标志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等,其中包含的革命历史、革命传统精神和党的理想信念等都是对广大党员开展党性教育的独特资源;

对于教育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发扬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以及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道德素养等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开展党员干部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⑺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第四条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保护、重点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坚持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党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第六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红色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规划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地名审核,监督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管理,指导红色文化资源捐赠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红色文化宣传和教育,促进学校红色文化建设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地方志、档案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本市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
联席会议由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和网信、地方志、档案等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第八条本市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资源认定和分级、专项规划编制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党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等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实物史料和口述资料的抢救性保护,建立红色文化资源电子档案数据库。第十一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文献资料、纪念物品等红色文化资源依法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并向捐赠人或者出借人颁发证书。第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制定本市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标准,报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第十三条根据资源调查、收集、整理情况,区、江北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建议名单,经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送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源认定和级别评审,提出红色文化资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党史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申请,认定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⑻ 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需遵循什么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赓续红色血脉,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工作以及开展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手稿、文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第四条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应当遵循尊重史实、传承弘扬、分级认定、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维护红色资源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资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能够满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求的经费预算和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其他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划、计划;

(三)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建档和申报;

(四)组织实施红色资源的抢救、修缮、修复、建设;

(五)设置、管理、维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设施;

(六)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七)负责红色资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的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史料的保护利用及烈士褒扬工作。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文物、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民政、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服务。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涂污红色资源和标示,或者以歪曲、贬损、亵渎、否定、丑化、低俗等方式评价和利用红色资源。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做好红色资源及其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认定、建档等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

第十三条红色资源的认定由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宣传、文物、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党史方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认定为市级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且县(区)人民政府没有申报认定为红色资源的,在确有必要时,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市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征求宣传、文物、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党史方志等方面的意见,提出认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红色资源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调整适时更新。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中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管护单位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其他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批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现场设置保护标志。标志上标明: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红色资源及其保护标志、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和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为损毁,做好技术防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或者协助开展红色资源修缮、环境整治、征集、数字化管理、展示利用等项目;

(四)组织或者协助做好游客、访客等的服务和管理。

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约定保护内容、措施及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红色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告知当地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职意识和能力。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保护责任人发放管护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遭受破坏损毁,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原址重建的,属于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建设手续;其他红色资源的重建,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移动红色资源存在损坏、灭失等安全隐患的,由收藏单位通过数字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遗存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遗存的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其修缮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它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修缮方案的编制应当征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资金扶持或者补偿,或在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予以修缮保护。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征集。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资源捐赠或者有偿出售给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捐赠者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安全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传承弘扬

第二十四条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对红色资源原有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的传承,保持与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的适应协调。

第二十五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红色资源学术研究,创作相关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开发红色创意产品,促进红色文化传播。

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有关的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机构,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的发掘、研究。

第二十六条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可移动红色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地区间协作交流,通过依法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丰富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红色资源展示利用单位的展览形式和内容,实现红色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具备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依托红色资源建立教育培训等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主题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红色资源及保护传承知识,宣传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破坏红色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红色文化创意等为重点,完善基础设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资源品牌,推广具有红色资源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属于英雄烈士保护对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红色资源损坏或者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⑼ 如何利用红色资源加强党员干部教育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为我们留下了十分丰富的红色资源,形成了丰厚的精神财富,并成为我党优良传统和思想精神的重要源头。中国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核心,是中国革命胜利的强劲动力和不朽的伟大民族精神。它既包括了静态的革命遗址、纪念场馆等,更包括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斗争中所形成的“八一”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北坡精神等。其基本内容包括坚定的理想信念,实事求是、敢创新路,依靠群众、无私奉献,艰苦奋斗、敢于胜利等。这些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继承、提炼和升华,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的传家宝。在新的形势下,应用红色资源对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的教育资源和方法论问题,具有重大的价值和独特的优势。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政治优势,具有独特的教化育人功能。江西是“中国革命的摇篮”、“人民军队的摇篮”、“共和国的摇篮”,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注重思想上建党,坚持对共产党员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是我党的一贯做法和优良传统,它对于我党取得革命的胜利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曾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中流砥柱和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中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当前全党正广泛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的题中要义之一。如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共产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性,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共产党员理想信念的现状及突出问题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将之视为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先进性的先导性和基础性工程,应该说,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从总体上看,当前党员群体在思想面貌上主流是积极的、健康的和向上的,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较为普遍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充满必胜的信心,并愿意为此而不竭奋斗。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让人堪忧的地方,一些党员在新环境和新问题面前,产生了思想困惑,甚至出现了理想信念的动摇。这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政治思想上丧失理想信念。当前,国际共产主义处于低潮,资本主义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在很多方面还有其先进性和生命力,而国内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出现了腐败、下岗失业、贫富差距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些情况复杂的内外形势,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和学者的内心世界中,他们逐渐远离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日趋淡化、走向虚无甚至持怀疑否定的态度。有的认为理想信念只是教化的工具和宣传的口号,远离现实的生活,是很虚的东西,只需挂在嘴上而不必落实在行动上;有的不能正确看待我国在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没有实质性区别。凡此等等,都是理想信仰不够坚定,出现动摇甚至蜕化的表现。
二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部分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不强,想问题办事情总习惯从狭隘的个人主义出发,只顾及一己私利,对社会公益事业漠不关心,对群众的办事态度也比较冷淡;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不乐于为人民服务,反而走向人民的对立面,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办事群众“吃拿卡要”,甚至走上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道路,在生活作风上也腐化变质,追求低级的享乐方式,败坏了党的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三是组织纪律涣散,党员意识淡薄。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遵从组织纪律,是考验党员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和忠诚的重要“试金石”,但当前部分党员的组织意识不强,长期不参加或极少参加组织生活,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有的党员的党员意识很淡,不能自觉地按照党员条件严格要求自己,去做群众的表率和楷模,而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甚至当起群众的“尾巴”,严重背离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
二、当前影响共产党员理想信念教育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当前在党员群体的理想信念方面所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这里面既和党员身处的外部环境有关,也在很大程度上暴露理想信念教育本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有效性有待改进和提高。细究起来,当前影响共产党员理想信念教育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有:
(一)外部环境因素
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使人们更多地关注自身利益,往往也根据自身的利益去选择和评判意识形态。当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等价值观念在社会上很流行,这影响到人们的价值判断,并导致很多人对意识形态问题持淡化的态度,不再盲目地信仰某种意识形态。这使得部分党员走向世俗化,只注重物质化的追求,而没有高尚的理想信念作其精神支撑。甚至于部分党员的入党动机本身就是功利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更别谈有多高远的理想信念。
此外,当前党内客观存在的腐败现象也使很多党员怀疑党的宗旨,继而弱化理想信念。很多党员看到周边的人,尤其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一方面在公开场合大讲执政为民,大公无私,一方面却在私底下干着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勾当,觉得党的宗旨观念是骗人的把戏,进而产生怀疑和动摇。
(二)教育自身原因
一是教育者自身的素质不高。理想信念教育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它要求教育者自身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在知识底蕴上,除了要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还应具备心理学、伦理学、管理科学、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知识结构。同时,教育者还应该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首先要做到,富有人格魅力和感染力。但从目前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教育者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理论素养不高,知识结构也不完善,在进行思想教育时,缺乏理论深度和艺术性,不能有效解决教育对象思想中的疑难问题。另外,有些教育者自身作风不正,说的是一套,然后做的又是一套,将理想信念教育变成空洞的说教和欺骗,没有一点效力。
二是教育内容比较陈旧和空泛,和现实脱节。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下岗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对于这些社会问题,很多党员在思想上存在困惑,迫切需要指导。而现在很多的理想信念教育者,未能深入细致地研究这些新问题,对其解答也仅仅停留在一般的理论分析和口号上,不到位也不深刻,起不到让人心服口服的效果。
三是教育方法比较枯燥呆板,不够灵活创新。当前,在理想信念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上,有的显得枯燥乏味,习惯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说教,缺乏交流和互动。所实施的教育也往往只是正面教育,对被教育者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也就难以触及其内心深处,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增强共产党员理想信念教育有效性的路径探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红色资源优势转化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特色,必须着力在搭建平台、创新举措、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做文章。增强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性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工程,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搭好教育平台,推动红色资源转化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资源
红色资源主要包括我们党领导革命,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历史遗存、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针对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学历和知识层次较高,但了解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不深入、不系统、不扎实的实际,我们应当充分运用江西红色资源,搭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平台,丰富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内容和载体。
红色资源是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的独特课堂。江西有革命旧址、遗址 2423处,其中井冈山革命旧址群和瑞金革命旧址群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两处旧址群。围绕建设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感染力强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基地,以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八一起义纪念馆、江西革命烈士纪念堂、小平小道、方志敏烈士纪念馆等教育基地,并以此进一步整合周边的红色资源,形成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资源链。组织党员干部重温历史,身临其境,现场感受,让党员在重踏革命先烈的历史足迹中实现心灵升华。
(二)创新举措,运用红色资源激发党员干部党性锻炼的内生动力
红色资源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见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精神源泉。我们在开发利用红色资源的过程中,注重把握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点”,抓住干部学习的“兴奋点”,找准触发激情的“切入点”,增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性分析是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一环。把红色主题贯穿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过程的同时,着力抓实抓细党性分析环节,引导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对照革命先辈和先进人物,做到“四想”“六查”。“四想”就是,想一想自己当干部是为什么,自己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自己还缺少什么,应向革命先辈和先进人物学习什么;“六查”就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查一查自己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强不强、做得怎么样,并制订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机制,为增强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性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
理想信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标,除了依赖于持之以恒的思想教育外,同样需要制度机制的促进与保障。优化制度机制,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一是完善定期的思想分析制度。搞好思想情况分析,是解决思想问题的前提,也是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定期的思想分析制度,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党员的主体地位,及时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从而把理想信念教育与党员的思想特点和成长需求结合起来,有目的地做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对党员思想行为起到引导、规范作用。二是激发党员自身的内在动力机制。以往我们更多的是从作为整体的党的需要来思考党员坚定理想信念问题,而较少从作为个体的党员的自我需要来思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党员的自我需要是坚定理想信念的深层动因。增强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性,既要从党的需要出发,也要从党员的自我需要出发,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党员信仰的内在动力。当前,正确认识和对待党员的自我需要,关键是要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对待党性与个性、党员个人自我价值实现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关系。三是健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增强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性,必须真正建设好党的形象工程,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要严肃党的纪律,增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的约束力,加大对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查处力度,真正使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努力依靠制度和机制来实现党内的思想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