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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如何开展见证服务

发布时间: 2023-09-02 00:39:24

A.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现场管理制度,经本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备案。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方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交易信息。发布内容不一致时,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发布的为准。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维护交易现场管理秩序,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平台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时报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处理。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认定和监督,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做好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准入、考评、退出、奖励惩戒制度建设。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等活动的专家,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政府采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三)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应当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项目;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制定、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C.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涉讼资产和罚没物品处理等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招投标。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交易。第五条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决策、协调和考核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受公管委委托,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服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管委日常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三)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五)受政府委托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协调,对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进行指导,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

(七)综合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各种交易投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八)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九)市公管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第七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第八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市、县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备、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核验。

(四)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管条件,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第十条下列公共资源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国有投资并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必须招标的交通、水务、房屋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各级政府自筹资金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选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产权交易。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行政、司法罚没资产及涉讼资产的交易。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资源交易,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以及衍生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国有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九)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D.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2年6月20日挂牌成立,为固原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一类公益事业单位,业务受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指导。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活动。

(三)负责为交易主体提供场所、受理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报名、收退保证金、安排专家抽取、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建立交易当事人诚信管理体系。

(四)对招投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控并记录保存音像视频资料等服务工作,为行政监督和投诉举报查处提供依据。

(五)对各类投标人和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进行见证。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配套制度。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内设科室及职责

2012年9月10日,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

2017年6月6日,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新批复《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内设综合办公室、交易受理服务科、工程建设招标科、政府采购与产权交易科、信息技术与信用管理科及交易监督管理科6个科室。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政务,文电处理、后勤事务等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秘管理事项;负责机关财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干部人事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党组开展纪

检、党建、妇女、工会、共青团工作;协助中心党组制订公共资源交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业务科室完成各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招标科、政府采购与产权交易科所移交交易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督办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目标考核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交易受理服务科

负责为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包括交易项目受理、交易场地安排、交易事项转办、中标信息查询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建设招标科

负责对进场交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规划编制等进场资料的前期核实;组织实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负责对工程建设类中介机构规范、准确履职考核评

价;拟定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各项业务制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负责与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统计整理和上报工程建设交易信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府采购与产权交易科

对进场交易的项目资料进行核实,组织实施全市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类中介机构规范、准确履职考核评价;负责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负责与行

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协助各职能、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统计整理和上报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信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信息技术与信用管理科

负责交易平台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维护、交易数据统计和交易业务审核归档、核查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平台的管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变更)、中标公示、代理机构、评标专

家入库情况;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开评标现场音像资料制作及后期相关资料的审核、移交工作等;负责所有交易电子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负责评委、中介代理机构考核结果汇总和信用管理,将有关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交易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进入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日常考核,定期汇总考核结果,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进行见证;协助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各类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见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9名,聘用编制1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四、其他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福宁路3-3号(民生大厦东侧附属)

联系方式:0954-2038208   2026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