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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是在什么情况下交

发布时间: 2023-09-05 10:10:29

❶ 资源税在哪个环节征税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税法规定的商品 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 。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提示】此处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此处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进口”的应税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对生产者或开采者征收,并且于其“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征培册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配旅宏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镇键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❷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脊蔽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饥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樱肢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

❸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直接从江配搏判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
在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五、是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
六、是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银陵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培改、水利部制定。

❹ 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据报道,进入2018年,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制改革无疑将加快步伐,更多相关部署将落地生效,水资源税:征收试点范围新增北京等9地.
报道称,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樱皮、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开征水资源税,这是继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率先试点后,我国资源税改革再迈关键一步.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范围,一个重要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依据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表示,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征收水资源税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哪些情况下是不用缴纳水资源税?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州察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有什么?整体上来说,其实按照小编老师在上文中提及到的关于水资源册颂茄的征收范围改革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都知道依据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更多相关的资料都可以来本网站试试.

❺ 资源税是什么意思是开采交还是销售交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一、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❻ 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为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从资源的角度分析,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对水资源开采者征税,意味着今后矿泉水等相关开采者也在征税之列;对使用者,涵盖的范围包括工业、居民、农业等,而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居民饮用水。各地对居民饮用水的收费包括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未来的水资源税改革,是将这三部分都合并改为税。 一、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用途,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如下:
(1)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2)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3)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4)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
在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5)是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
(6)是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法律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