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税吗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要收资源税。我国资源税的特点有:
1、对特定资源征税。资源的含义比较广泛,人们提到的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物质内容非常丰富;
2、具有对绝对地租和级差收人征税的性质。资源税的立法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对从事应税资源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成本高低、利润多少,都要依法征收资源税,实行有偿开采,以保证国有资源价值的补偿,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负不受企业资本有机构成、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资源税能真正调节企业因客观开采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2.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一、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
(一)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 ( 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外国合同者为开采海洋石油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复运出口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在进口或复运出口时予以免税。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三、不属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四、凡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