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如何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为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余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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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图
⑵ 二氧化碳地质储存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下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1)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2)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3)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4)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5)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此处的“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重要矿产资源”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矿产资源为非重要矿产资源。
34种矿产是指: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和矿泉水。
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内容及方法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通信线路、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建设项目以及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前,都必须要有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评估。王振贵等(2007),总结了新建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内容及方法。
1.评估工作主要内容
1)了解并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位置、方案、范围和项目来源等概况。
2)调查并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地质及矿产概况,重点查明工程建设影响区内地质和矿产特征。
3)确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征地范围)、压矿范围(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
4)查明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
5)估算压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确定资源储量类型。
6)论述重要、较重要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
2.评估工作方法
(1)工作程序
新建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程序见图9-5。
图9-5新建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程序图
(2)工程用地范围、评估区范围、评估工作区域的确定
1)工程用地范围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位置平面图或工程建设位置地形图及工程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资料确定。
2)评估区范围的确定:确定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时,一般把工程分为线性工程(如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和点状性工程(如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电场、建筑群等)分别处理。原则上线性工程两侧各400m为评估区范围;点状工程以工程边线为起点,向外扩展300m为评估区范围。特殊工程评估区范围可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建设单位意见确定。确定后的评估区范围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工作区域范围的确定:工作区域范围(即评估报告中地形地质图图面范围)确定,文件中没明确规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质矿产特征为原则。线性工程(工程延伸较长时)评估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1∶5万~1∶10万比较合适,点状工程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以1∶5000~1∶10000比较合适,图面不宜过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区域地质矿产特征为宜。
(3)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及探明资源调查
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调查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矿产管理部门了解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情况。主要了解探矿权、采矿权人、矿业权登记编号、有效期限、矿业权、位置坐标、矿种、资源储量及类型等;二是针对已了解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采矿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评估区范围内探明资源量以省级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为依据,结合原矿山勘查报告进行调查。
(4)压矿范围的确定
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目前主要是在该范围内研究工程(地基)允许及极限变形值和工程所在区地表移动土变形的关系,参考国家煤炭工业局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款等有关条款圈定压矿范围。
(5)压覆资源储量的估算
在获得了压矿范围及面积后,其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参数(如矿石工业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矿石品级等)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应采用原报告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进行,避免由于资源储量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评估前后资源储量产生变化。
(6)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原则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2)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必须论述其合理性(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
3)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7)压覆矿产资源矿评估报告的编写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
⑶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各个环节审批、核准手续
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需经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纹、园林、交警、城管、人防、消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等,约十七家管理部门审批。详述如下:
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桥梁等工程还需向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纹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水土分析和保持、地震安评、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水文分析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无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且使用市、县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实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两步并一步走”的程序,即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要求附相关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能源项目属限制类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做法,项目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预可研报告,取得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后,再向国土、环保、水利、规划、电网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工业项目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核准XXX项目的批复。内容应包括:1、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地点;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等;4、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6、项目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三)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项目不再使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方式备案,改用同审批、核准项目一样的正式文件形式,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等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XXX项目备案的通知。内容应包括:1、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4、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6、项目资源、环保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四)关于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建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用地审批等方面相互衔接的机制,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45号令)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46号令)等文件、法规规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即下列项目一律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一是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调度的重大项目和列入使用省级用地指标的重大项目。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需省里配置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还需向省国土厅申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及地灾评估报告的审批、向发改部门申请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
(五)关于项目咨询评估和论证。要求审批和核准类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二、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完成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1)、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图(1:500-1:2000地形图),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2),到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3);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四)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4),审批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附件:
办理“三证一书”申办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证明文件;
(3)有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的拟建项目用地范围1:500—1:2000的地形图;
(4)对法律规定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提交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江西省对城市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行政划拔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规划分局审查确认的用地范围1:500—1:2000的地形图;
(5)行政划拔建设用地提供政府划拨决定书或预审意见;公开出让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非划拔用地建设项目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等;
(三)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经审查同意的临时建设方案;
(3)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发改委立项审批文件(限政府投资类);
(3)已标示道路、桥梁红线经市政规划科审查确认的1:500—1:2000地形图四份;
(4)划拔用地批准文件或预审意见复印件;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3)经分局审查确认的总平面规划图(或修详规)、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采用《SUN日照分析软件》对规划建筑方案日照分析合格结果),批前公示资料;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经分局审查确认的小区给水、排水工程管线规划图;
(六)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土地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及宗地图复印件;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修建性规划图,或规划建筑方案;
(5)经分局审查确认的施工图;
(6)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
(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桥梁工程、园林工程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3)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的道路红线图,市政设计方案(道路、桥梁、园林工程需提供);
(4)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确认盖章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盖章的施工图;
(5)涉及园林、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经市政工程规划科审定盖章的管线平面地形图(管线工程需提供)。
(八)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经人防部门审定的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或人防部门同意异地建设的批文;
(4)按《消防法》第十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类别须消防部门对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的,应提交消防部门的审查合格意见。
(5)施工单位出具的现场符合开工条件的证明;
(6)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招标情况告知书;
(7)图纸审查报告、图纸审查合格书、图纸审查备案单复印件(验原件);
(8)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附现场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增加条款》;及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9)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10)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建造师及“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或造价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原件或招标部门的扣证凭证;
(12)外地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赣州市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
(1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的《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书》、《安全条件审核表》;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和签订民工工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证明》。
⑷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流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
(6)论述重要、较重要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
2.评估工作方法
工作程序见图2-4。
图2-4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流程图
(1)工程用地范围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位置平面图或工程建设位置地形图及工程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资料确定。
(2)评估区范围的确定:确定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时,一般把工程分为线性工程(如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汽)管道等)和点状性工程(如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电厂、建筑群等)分别处理。原则上线性工程两侧各400 m为评估区范围;点状工程以工程边线为起点,向外扩展300 m为评估区范围。特殊工程评估区范围可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建设单位意见确定。确定后的评估区范围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工作区域范围的确定:工作区域范围(即评估报告中地形地质图图面范围)确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质矿产特征为原则。线性工程评估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1:5万~1:10万比较合适,点状工程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以1:5 000~1:1 0000比较合适,图面不宜过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区域地质矿产特征为宜。
(4)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及探明资源调查: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调查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矿产管理部门了解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情况。主要了解探矿权、采矿权人、矿业权登记编号、有效期限、矿业权、位置坐标、矿种、资源储量及类型等;二是针对已了解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采矿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评估区范围内探明资源量以省级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为依据,结合原矿山勘查报告进行调查。
(5)压矿范围的确定: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目前主要是在该范围内研究工程(地基)允许及极限变形值和工程所在区地表移动土变形的关系,参考国家煤炭工业局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款等有关条款圈定压矿范围。
(6)压覆资源储量的估算:在获得了压矿范围及面积后,其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参数(如矿石工业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矿石品级等)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应采用原报告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进行,避免由于资源储量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评估前后资源储量产生的变化。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原则:(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2)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必须论述其合理性(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3)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8)压覆矿产资源矿评估报告的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