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如何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一是坚持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体系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根本基石。
以林长制制度供给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林地与林木采伐管理等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林地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管理政策,完善国家级公益林巧吵渗划定管理办法。
二是坚持将“摸清森林等资源底数”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根本支撑。
按年度开展并更新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数据,及时产出林草资源和生态状况数据,全面摸清我国林草湿等资源种类、数量、结构、分布、孝脊质量、功能、保护和利用状况以及动态变化,不断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森林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我国的森林主要就是以国有林为主,国有林就是指国家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发展进步都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申领管理违背了林业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出现了很严重的可采林资源危机和森工企业经济困难,要保护森林首先就要解决人口问题,以减轻人口对森林资源的压力。
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森林资源是重要的经济、生态资源,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森林资源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之间有很大的关系,保护森林资源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善生态环境,促使区域经济在良碰拍好的生态环境中科学、可持续的发展。
B. 如何解决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上,缺乏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林木少批多采、林地逆转呈扩张之势,森林资源在不断地遭到破坏,可采资源锐减,森林质量不断下降。不仅影响到林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将影响到林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状况是衡量林业工作成效最重要的标志。森林在发展过程中因受人为经营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森林资源始终处于消长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必需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一、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要将森林资源监管过程划分为经营、生长状况、利用与流通安全等三个阶段,把管理平台建在县一级,监管建在市一级,服务延伸到乡镇,同时兼顾地级、省级森林资源监管的需求。要结合电子政务管理,基于数据共享与信息联动,建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管理系统、森林经营空间决策支持系统、森林资源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森林防火联动监管系统、生态公益林管理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系统、古树名木管理系统、野生动物疫源疫情监测系统、林权信息管理系统、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林产品流通管理系统、林地征占用管理系统、森林资源流转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森林资源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强化稽查监督机构,规范森林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及各项项目造林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促使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廉洁而又公正执法。
三、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切实加大林地林权管理力度,依法保护好林地资源进一步严格林地林权管理,坚决遏制林地资源的非法流失。认真组织开展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一批久拖不决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大案要案,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四、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落实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在执行采伐限额中的责任制度;切实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 加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超限额采伐行为。组织开展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核查,重点加大对天然林阔叶林保护力度,绝对不允许再出现超限额采伐问题。
五、依法整顿木材流通秩序,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严格审查其木材来源,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认真落实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稽查管理队伍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保持森林资源稽查管理和执法队伍的稳定
七、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C. 我国采取了哪些保护森林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3)县级森林资源数据如何保密扩展阅读:
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D.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森林资源信息系统
它完成信息采集、编码、传输、贮存、检索、分发和输出的职能,独立存在或为林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现代森林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和非计算机职能部分组成。非计算机职能部分主要包括信息的采集和编码等方面,林业调查、作业效果评选、数字模型的原始数据采集和林区遥感制图等工作属于这一部分。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完成数据贮存、加工、检索、更新和输出等工作。一些森林资源信息系统还具有图形处理功能,可按坐标将林业地理信息作为资源信息的组成部分,经数值化贮存到计算机系统的地图数据库中,存入的信息通过绘图机输出。
森林资源信息系统的结构、规模和功能因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要求而有较大差异,通常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林业单位自身的资源信息系统应是上级林业信息系统或国家林业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有自身独立的功能和相应的信息流程。数据处理功能的强弱,子系统的多少,决定了森林资源信息系统的规模。除一般企业管理的子系统外,森林资源信息系统中常包括森林清查和数据更新子系统、生长和收获模拟子系统,资源评价子系统等。各子系统从中央数据库中取得原始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整个信息系统的核心是中央数据库,其中贮存各项森林资源信息。基层林业单位常将森林经营小班的各种数据以记录形式存放在中央数据库中,以便检索和更新数据。各子系统均有与中央数据库交换数据进行专项分析和具备标准报表格式输出信息的功能。
森林资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是个复杂的专业问题,除了依靠定期的复查和作业过程中及时输入新的数据以外,还要依靠多种数学模型和模拟方法来更新数据。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的效果完全取决于各树种林分的生长、收获模型的适用程度。许多森林资源信息系统设置大量固定样地以编制和检查修订有关数学模型。
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传输能力,数学模型的适用性和各级林业信息系统的兼容性等是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系统的主要问题。采用野外数据采集器,直接将信息记录在磁介质上,或者连通采集器直接传送到中央数据库中,可以减少输入工作量和避免送数中发生的错误。统一编码和记录的格式,有利于系统间的兼容并蓄。
在林业单位中,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处理部分常以信息处理中心的形式出现,它由系统管理员、系统分析员、程序员、操作员等人员组成,负责集中保存和提供各业务部分的有关信息,处理反馈信息,维护完善和发展系统。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并绝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缓蔽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第九条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扰简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