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面对国土资源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省级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已于2005年11月份完成了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在国土资源部门,人们反响尤为强烈,普遍认为党中央、国务院这一决定顺民心,合民意,是一项重大英明决策,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垂直管理后,县局的工作应一切听从市局的安排。
拓展资料:
目前实施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在现阶段具体实施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过程中还应当解决的问题有:
(1)要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将中央与地方的土地管理和调控职责划分得更科学化、指标化、定量化和法制化。
(2)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分配的比例关系,削弱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博弈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弱化其因土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外部利润而形成的强烈的利益驱动。
(3)要切实理顺人、财、物与事权的管理。在“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土地管理方式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后。
(4)要加强对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关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横向交流、培养任用问题,争取在建设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过程中,能将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纳入人才选拔使用范围。
(5)要有效完善区域土地执法的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重大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对于顶风违法违纪的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6)要尽快理顺乡镇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关系,明确其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所具有的事前监督优势,造就一支“政府信得过、群众靠得住”的国土基层管理和执法队伍。
网络-国土资源厅
⑵ “两型社会”建设与土地管理改革创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颜学毛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国情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建设“两型社会”实践中,如何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建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是国土资源部门面前的新课题。我结合湖南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综合配套改革的情况谈一谈。
一、“两型社会”建设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从土地利用的角度讲,建设“两型社会”,就是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和优化各业用地与布局,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基本要求体现在:
(一)耕地保护目标要落实
解决我国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必须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湖南是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保护任务十分艰巨。湖南省现有耕地面积378.89万公顷,排全国第19位;人均耕地只有0.85亩,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1.5%,排全国第25位,有9个市(州)、56个县(市、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食组织确定的最低警戒线。随着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一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兴建,耕地保护压力日增。能否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在严守耕地底线的基础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是衡量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为此,必须按照“两型社会”的要求,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的同时,完善耕地保护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责任体系与机制,确保耕地保护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合理用地需求要保障
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解决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靠发展。保护、管理土地资源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管理而管理,最终还是为了更合理利用,保障科学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是土地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国土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湖南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中期,其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值。同时,湖南又是中央确定的中部崛起战略核心,她的发展对土地需求十分强劲。在推进和提升湖南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保障与保护的矛盾更加显得突出和要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必须按照“两型社会”的要求,努力找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结合点,通过土地管理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大胆创新,破解统筹各业用地、统筹城乡难题,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提高
过去我们的用地观念主要着眼于新占地,对增量控制不严,对存量挖潜不够,导致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为低下。据统计,我国城市土地40%以上低效利用,5%处于闲置状态。而湖南的土地利用效率情况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我们开展了一项调查,统计分析全省城市容积率平均不到0.3,40%的土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77个开发园区地均投资和地均GDP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如何围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健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改革创新的重中之重。
(四)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要维护
土地是民生之本,土地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两型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科学发展,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最终是为了人民群众。在“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任何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都不能损害、侵害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要以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为前提。无论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还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统一城乡土地市场,都必须把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改革进程共同参与,改革成果一齐分享。
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设想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获得国家批准,是湖南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促进中部崛起的重大历史机遇,也为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在国土资源部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借鉴其他试点区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立足湖南和长株潭城市群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一)长株潭城市群基本情况
长株潭城市群地处湖南中北部、湘江下游、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线,是一个以长株潭为中心,1个半小时通勤为半径的区域范围,包括长沙、株洲、湘潭和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8个城市。该城市群的核心区是长株潭3市,呈品字形分布,两两相距不到40km,处于我国贯穿东西、连接南北的“大十字”区域。3市土地总面积280.96万公顷,其中农用地236.4万公顷(耕地62.3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84.16%;建设用地29.5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0.53%;未利用地14.9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5.31%。该城市群汇集了4个国家级开发区为代表的18个开发区,工业、交通发达,经济总量达到了全省的38%,城市化率达到51%,年用地量为全省的40%左右,是湖南经济发展水平最高、要素集聚能力最强、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长株潭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总体比较规范,已连续8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长沙市新河三角洲节约用地模式在全国得到推广。但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十五”期间以来,长株潭3市建设用地年均增加30km2。随着综合改革试验的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用地需求将保持强劲增长。二是土地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土地产出水平最好的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的土地产出也仅有5亿~8.5亿元/km2,低于发达地区工业园区的地均产出水平。三是土地生态环境退化。四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率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日渐增大。破解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的用地难题,必须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努力构建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机制,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二)“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试验改革的初步构想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配套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为主题,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创新土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与利用新体制、新机制,基本形成区域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土地利用监管体系,走出一条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实现土地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创新规划计划管理模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一是开展编制实施国土规划试点。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国土规划,明确未来一段时期该地区的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安排产业发展、功能分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二是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打破行政区划,组织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考虑该地区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控制指标,统筹协调长株潭城市群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用地安排,统筹安排土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和时序。三是实施土地利用分区管制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禀赋、自然生态、环境容量、人口状况、开发利用状况和区域发展分工等因素,科学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各区域地块的主体功能,实施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是完善规划实施机制。试行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建立与“两型”社会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规划修改工作机制。五是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长株潭地区土地利用计划由国家单独下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区域规划的实施。
2.创新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底线
一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耕地保护目标体系和责任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偿调剂制度。坚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有偿调剂制度,对部分地区确实无法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时,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充或补划,对补充、补划地区给予经济补偿。三是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承包农户的直接补贴,调动耕地承包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四是完善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整合涉农资金,统筹实施耕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相统一。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投入机制,通过对补充耕地的社会组织、个人采取补助、奖励等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有机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
3.改革征地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调控能力
一是改革用地审批方式。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由省人民政府分批次审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是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长株潭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先征收后转用”的原则,先行予以征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再按照建设时序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通过采取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收益质押贷款等方式,扩大土地储备融资渠道。三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基础上,对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规划“圈外”工矿废弃地进行整理,在质量相当的前提下,将整理新增的农用地、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的农用地、耕地指标,直接置换用于农村居民点和城镇建设。四是创新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长株潭城市群的征地补偿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建立征地协议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按照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管理使用办法。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采取公寓式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调整土地收益分配,从土地收益中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4.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一是严格控制流转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法流转。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村村民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以外,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但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和城镇居民建住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进行处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转移的,必须在依法征收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办理。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许可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土地交易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三是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村民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5.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是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在完善长株潭3市土地有形市场的基础上,建立长株潭地区统一的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体系。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不改变出让方案审批权限、不改变出让金收取渠道的前提下,统一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统一市场监管。逐步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城镇划拨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城乡一体的土地有形市场,强化对城乡土地市场的统一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格执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试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二是建立统一的地价体系。结合长株潭三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利用状况,统一确定各地的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形成有梯度的地价体系,做到三市地价相互衔接。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税费政策,利用地价杠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三是探索节约集约用地发展模式。完善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体系,严格项目用地准入条件。在园区开发、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方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式试点,试点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并在用地计划指标、税费征缴方面予以支持。四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和开发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指标,严格组织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与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挂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6.完善土地利用监管机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充分运用现代遥感、信息等技术,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每块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完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库,实现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快速更新,对各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闲置等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并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依据。二是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宗地供地备案审查制度、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用地跟踪检查和竣工用地复核制度,加强对批供管用各环节的管理,促进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三要完善执法监察机制。按照“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并重、预防与查处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动态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健全部门协作和联合办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7.理顺土地管理体制,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
一是建立长株潭土地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在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副厅级的长株潭试验区土地管理局,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负责起草长株潭地区土地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长株潭三市土地利用工作。二是强化国土整治管理体制。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与农田水利建设、村庄整治的关系,调整充实各地国土整治机构,理顺与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关系,建立国土整治统一管理体制和集中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国土整治机构,强化管理职能,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整治规划,承担耕地、基本农田跨区域统筹和异地补充补划等工作。三是完善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健全土地储备机构,落实工作职能,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增强土地储备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⑶ 自然资源部改革方案
法律胡迟分析:
党政机构改革中,新组建成立县级自然资源局,归县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局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裤敏李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拿巧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⑷ 自然资源局二级机构如何改革
自然资源部门是以国土部门为基础组建起来的,合并了其他部委相关职能,主要是管理体制更加理顺,相关权力职责更加集中,更有利于加强管理。根据改革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行政职能回归机关,人员部分转为行政,其余按照老人老办法继续参公直到退休;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成为公益一类或二类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取消编制,人员妥善安置,变成企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余如腊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橡锋关报本级竖滑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